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作者&投稿:虞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统一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建议、劝告、提醒等行政指导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法制核审和集体讨论制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督办。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二章 管辖第八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就案件查处的具体管辖分工作出规定。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依法没有管辖权的除外。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属于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管辖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管辖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接到的投诉举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具名投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移送的除外。第十二条 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撤销登记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由原发照、发证或者登记、批准的行政机关实施。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广告以及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案件,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建议、劝告等行政指导方式,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督办。第二章 管 辖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就案件查处的具体管辖分工作出规定。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依法没有管辖权的除外。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属于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管辖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管辖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不得以退回等方式再自行移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接到的举报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移送的除外。第十二条 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由原发照、发证或者批准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举报的,可以自行管辖;管辖困难的,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移送其实际经营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包括营业执照记载的地址、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住所、电子商务平台登记的经营地址以及其操作互联网终端运营网店的上网IP归属地址、发货地址、仓储地址等。

  广告等违法行为案件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建议、劝告等行政指导方式,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督办。第二章 管 辖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就案件查处的具体管辖分工作出规定。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依法没有管辖权的除外。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属于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管辖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管辖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不得以退回等方式再自行移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接到的举报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移送的除外。第十二条 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由原发照、发证或者批准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举报的,可以自行管辖;管辖困难的,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移送其实际经营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包括营业执照记载的地址、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住所、电子商务平台登记的经营地址以及其操作互联网终端运营网店的上网IP归属地址、发货地址、仓储地址等。
  广告等违法行为案件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答:法律主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法律客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答:4、审核与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材料送法制机构审核。5、决定: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应当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听证笔录等材料,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五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场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答:法律主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法律客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答: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答:法律分析:该处罚程序规定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依据:《市场...

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答: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流程:1、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2、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收到的相对人材料的...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答:然后办案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法律客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