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合同和缔约过失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

作者&投稿:潘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
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1、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2、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法律依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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