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有哪些赋税? 元朝的赋税制度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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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赋税

北方赋税

赋役征发南北有异,这是元代赋役制度的主要特点。元统治者因南北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赋役征发原则,“大抵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口,其田(南)则取诸土田”⑤。赋役征发的原则既不相同,故南北赋税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差别。

  北方赋税分为税粮和科差两大类。

  税粮,有丁税和地税两种不同形式。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户等纳地税。河西中兴路(治今宁夏银川)等三处人户也征收地税。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下者免税,超出四顷则超出部分缴纳地税。地税的税额屡有变更。元太宗八年(1336)规定:“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①,至元元年(1264),改为白地每亩三升,水田每亩五升。至元十七年(1280)确定,不分白地水田,每亩税三升。

  绝大部分地区的民户和官吏、商贾都按成丁数缴纳丁税。丁税税额因户类不同而有差别:元管户中的全科户每丁粟二石,减半科户每丁粟一石;协济户也是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每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此后每年递增二斗五升,第六年全科二石。各类人户的驱丁均缴纳其主人的一半。元廷规定,丁、地税不重复缴纳,但由于土地买卖等原因造成土地所有权在丁、地税户之间转移,丁、地税的缴纳实际上比较混乱,并纳丁、地税的情况在元代前期便已经相当严重了②。无论丁税、地税,除正额外,还有“鼠耗”、“分例”等附加税,“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元史·食货志一》)。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项。丝料主要由民户负担,供政府及诸王、贵戚、勋臣享用。缴纳丝料的民户有两大类。一类是历次分封给诸王、贵戚、勋臣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有一部分归于其封主,元世祖时称“系官五户丝户”。一类是不属于封民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全归政府,元世祖时称“系官户”。元太宗八年税制规定了丝料的基本内容:每二户出丝一斤输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给封主。因此,丝料又称“二五户丝”,缴纳给封主的部分称“五户丝”。宪宗时,五户丝赋额提高了一倍。上述规定是针对分封人户而言的,非分封人户的丝料负担应与之相当。元世祖时规定,五户丝不再直接缴纳给封主,而由政府统一征收后再行转支。具体情况见下表。

⑤ 危素:《休宁县尹唐群核田记》,《危太朴文集》卷二。

  ① 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② 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6 辑,中华书局1979 年版。

包银,又称包垛银,也主要由民户交纳。元太宗时,蒙古政府对汉民的各种不时需索甚多,为了避免随时科敛的烦琐,真定丝料包银户类系官丝五户丝全科户二十二两四钱四两系官户止纳系官丝户上都、隆兴、西京等路户十六两,大都以南户二十二两四钱全科户十六两六两四钱四两减半科户八两三两二钱二两元 管 户系官五户丝户止纳系官五户丝户十六两六两四钱交参户全科户二十二两四钱四两止纳丝户二十二两四钱漏籍户止纳钞户第六年全科二十二两四钱第一年一两五钱,以后每年递增五钱,至第六年全科四两丝银户十一两二钱四两协济户止纳丝户十一两二钱储也速歹儿所管产细丝六十四两摊丝户摊丝六十四两其他户系 官 户复业户与渐成丁户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注:本表参照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页349 之表制成。

  守臣史天泽便“会其岁费”,按户征银若干两①,这便是包银的起源。

元宪宗二年(1252),蒙古政府将包银制度化,推广到各路,定为每户征银四两②。五年(1255),定为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到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包银全部以钞输纳。当时钞二两值银一两,故包银的征收额减少了一半。包银每户四两,是指全科户而言,其他人户的缴纳情况见上表。至元四年(1367),“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四两增纳一两”(《元史·世祖纪三》),称为“俸钞”。元成宗时加科止纳丝户俸钞,每户一两,而将包银户的俸钞减为每户二钱五分。丝料和包银按户定额,但实际征收时都是“验贫富品答均科”③。因此,民户实际上的科差负担与定额颇不一致,如包银,有的上户纳至一百五十两④。可是,元廷签发中、上户为军、匠等户时却只按定额除豁科差,逃亡人户的科差也要由见户分纳,民间的科差负担日益沉重。

① 苏天爵:《鲁国文贞公事略》,《元朝名臣事略》卷四。

  ② 姚燧:《滏阳高氏坟道碑》,《牧庵集》卷二五;《元史》卷一五二《张晋亨传》。③ 魏初:至元九年七月奏议,《青崖集》卷四。

  ④ 王恽:《论萧山住等局人匠编员事状》,《秋涧集》卷八九。


江南赋税

《元史·食货志》说:“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夏、秋二税都是土地税,以秋税为主。

  秋税收粮,其征收额各地区之间颇不一致,同一地区也因土地肥瘠而有差别。湖广地区仿北方税制,每亩三升⑤。其他地区“纳粮的则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匀一般”①,大体是依宋代旧例。有的地区在二、三斗之间,有的地区在三升上下,最低的税额只有一升②。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规定江南税粮就原额增加百分之二十③,加重了江南的税粮负担。江南税粮也有附加税,“依例每石带收鼠耗、分例七升”④。

  夏税的征收情况比较复杂。《元史·食货志》载:“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税而已。”由此可知,元朝平宋后,最初只在江东、浙西两地继续征收夏税,江南其他地区则废除了夏税。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元史·成宗纪二》)。这次加征夏税的地区为浙东、福建、湖广,江西由于秋税交纳数额已较宋为重,故仍免征夏税⑤。夏税的具体征收情况,各地不尽一致。江东、浙西两地区的夏税,大体上依宋代旧例,一般按土地等级定税额而征收丝、绢、布等实物,也有的地方折钞缴纳。元贞二年起征夏税的地区,当是以秋粮为夏税基准,其征收物品名义上以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品为本色,但实际征收中基本上都是以钞折纳的,“秋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元史·食货志一》)。

  除土地税外,江南个别地区也有丁税,江西行省的广州路(治今广东广州),其所属各县民户的税粮中丁税都占有很大的比重,清远县每丁税米五斗九升①。

江南地区也有科差,一是江南户钞,一是一度征收的江南包银。江南户钞是中原五户丝制的推广和变形。元世祖平宋后,将部分江南民户封赐给诸王、贵戚,每户纳中统钞五钱,“准中原五户丝数”(《元史·世祖纪九》),这便是江南户钞。成宗即位之初,江南户钞增为每户二两,但所增加的一两五钱由政府支出,民户的负担仍为五钱②。

⑤ 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九。

  ① 《元典章》卷二四《户都》十《添科二分税粮》。

  ② 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6 辑。

  ③ 《元史》卷二七《英宗纪》一。

  ④ 《元章典》卷二一《户部》七《收粮鼠耗分例》。

  ⑤ 《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起征夏税》。

  ① 陈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税赋·税粮》。


  南包银的征收,始于延祐七年(1320),英宗即位之初。科征的对象是没有田地而从事商业、运输的人户,数额是每户二两③。包银的征收,在江南造成了很大的骚扰,因而遭到不少官僚、儒臣和民间的反对,故难以长期实行。至治二年(1322)十月,“诏今年江淮创科包银全免之”(《元史·英宗纪二》)。此后,江南包银实际上再未征收,到泰定二年(1325)正式革除④。元政府在江南征收包银的同时,向全国各地散居的回回、也里可温、答失蛮户起征包银,每户二两,折纳至元钞十一贯,称回回包银⑤。江南包银行之即废,但回回包银却一直征收到元末⑥。

江南赋税中还有一项湖广门摊。所谓门摊,就是按户摊派之意。《元史·食货志》说:“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大德)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此说不确。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记:“初,北上田租亩取三升,户调岁惟四两。及定湖广税法,亩取三升,尽除宋他名征。后征海南,度不足于用,始权宜抽户调三之一佐军”。所谓户调,当即北方的包银。所谓“抽户调三之一佐军”,即包银四两的三分之一,大致为一两二钱。由此可知,湖广门摊的征收实始于至元十五年(1278)元军征海南前夕,此时湖广税法已定,初科门摊是为了弥补征海南的军费不足,与夏税的罢废并无直接关系。这种湖广门摊,实际上是包银在湖广的变相形态,故元人直接将其与北方包银相提并论,其赋税性质属于科差。但至元二十九年(1292)时,湖南的一些地方官要求改变当地人户“除纳商税、酒醋课程外,每一年滚纳门摊地亩一两二钱”的状况,中书省议定:“自至元二十九年为头,通行依额认办。除离城郭十里之内并镇店立务办课去处,离城郭十里外乡村住坐,不以是何计户计,验各家实有地备均科,许令各家造酒醋食用,包容各家佃户,再不重复纳税。”①这样,湖广门摊便演变为一种按户摊派的酒醋课。大德三年(1299)后,作为酒醋课的湖广门摊依然存在,并未并入夏税②。诸色课程盐课、茶课、酒醋课、商税、市舶税等数十种税课,在元代统称诸色课程。

② 《元史》卷十八《成宗纪》一。

  ③ 《元典章新集》《户部》,《江南无田地人户包银》。

  ④ 《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纪》一。

  ⑤ 《元典章新集》《户部》,《回回当差纳包银》。

  ⑥ 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六《赋役》。

  ①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门摊课程》。

  ② 《元史》卷二○《成宗纪》三。

  元太宗元年(1229),初定中原税法,“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六色均办之”①。后税额逐渐增至二万二千锭②。到元太宗十一年(1239),奥都剌合蛮扑买天下税课,将税额提高到四万四千锭。到元世祖初年,诸色课额达十余万锭③。全国统一后,诸色课额仍不断加重。元政府以课额增亏作为办课官吏升降的标准,更导致了课程征办上的苛征暴敛,严重增加了广大百姓的负担。

  盐课是诸色课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莫如盐”(《元史·食货志二》)。因此,元政府对盐的生产采取垄断政策,佥派专门的灶户熬波产盐,在各地设盐运司或提举司加以管理,灶户在指定的盐场中制盐,生产过程受到严格的监督,产品必须如数上缴给国家。对盐的销售,元政府采取商运商销和官运官销两种形式。商运商销,有“行盐法”和“市籴法”,以“行盐法”为主。“行盐法”是商人向盐司或户部纳钱,换取盐引,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或盐仓领盐,然后运销各地。“市籴法”是商人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粮食,换引领盐运销。“市籴法”的实行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粮食需要,因而影响不大。在盐的商运商销中,政府的盐税包含在盐引之中。官运官销,主要是“食盐法”。元世祖时期行“食盐法”于部分地区,元中叶在更多的地区加以推广,到元顺帝至正三年(1343),才予罢废。所谓“食盐法”,即按人口强行抑配盐额,收取盐价。盐额不断加重,元成宗时“口岁至五十斤”④,结果是“民至破家荡产犹不充”⑤。此外,元世祖时还一度在各地设常平盐局,由政府直接卖盐。

  元代的盐价,元太宗二年(1230)规定,每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减为银七两。此后不断提高,至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增至每引中统钞三锭。元文宗天历年间,一年盐课总额为七百六十六万一千余锭。

  元代茶课,承唐宋旧制,通过榷茶方式办理。元世祖时,随着元朝领有产茶地区,其榷茶制度日渐形成。至元五年(1268),榷成都茶。至元十三年(1276),榷江西茶。至元十七年(1280),立江西等处榷茶都转运司于江州(治今江西九江),总理江南各地茶税。在榷茶都转运使司下,先后设立十五处榷茶提举司,两处批引所,分布于南方各地,承办征收茶课的具体事宜。

  ① 《经世大典序录·盐法》,苏天爵:《元文类》卷四○。

  ② 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③ 王恽:《便民三十五事》“课程不再添额”,《秋涧集》卷九○。

  ④ 刘敏中:《益都路总管刘公去思碑》,《中庵集》卷二。

  ⑤ 郑元祐:《普达实立墓志铭》,《侨吴集》卷十二。

  元代茶叶生产,除贡茶由官府经营外,主要由民间经营。元代茶法,主要承袭了宋代的“卖引法”。元代“卖引法”的实施情况是:茶商向茶司纳钱为茶课,领取买茶公据,凭公据赴指定山场向茶户买茶,然后向茶司缴回公据,换取茶引,凭茶引运销。茶商运茶到江淮地区以北发卖,须另向商税机构缴纳茶税。产茶区的茶户食茶,也要缴纳茶课,由政府确定数额,“有茶树之家,验物力多寡贫富均办”①。除“卖引法”外,至元十七年(1280)曾一度推行按户摊派茶课的办法,天历年间(1328—1329)一度由地方政府直接经办茶政②,但都为时甚短,影响不大。

  元代茶课,至元十三年(1276)定长引、短引之法,长引每引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每引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至元十七年(1280),废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此后,茶课不断提高,延祐五年(1318)竟增至每引收钞十二两五钱,与上述情况相应,茶课总额不断增大,至元十三年仅一千二百余锭,到延祐五年已剧增至二十万锭。(钞币贬值因素参见本书钞法章)

  酒醋课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元代酒政迭有变化。元太宗二年(1230)始征酒课。次年,蒙古政府在各地设立酒醋务坊场官,实行酒由政府专营的“榷酤法”,元世祖在位的大部分时期,北方城市酒课仍行“榷酤法”,大体情况是:由政府出备工本,指定专门的人户为酒户,造酒发卖,输纳酒课。至元二十二年(1285),改令酒户自备工本造酒,由政府拘卖。元世祖前期,北方乡村地区酒课由农民认办①,具体情况不详。元朝灭宋后,随即在江南全面推行官制官销的“榷酤法”,由政府设立酒库,备办工本,选差专人造酒发卖;后许乡民造酒;迄于至元二十七年(1290)前后,才全面罢废“榷酤法”,推行“散办法”②。

“散办法”,在离城郭十里外的农村地面,为按户摊派酒醋课,“有地之家纳门摊酒醋课者,许令造酒食用,造酒发卖者止验米赴务投税”。门摊酒醋课按户定额,实际征收时则多以税粮或田亩多寡为标准。在城市地区,“散办法”有多种形式:一是由居民摊纳;一是上户自愿认办;一是勒派役户包办;还有一种是由酒户或设肆之家办纳③。对于醋,元政府的控制较松,纳课即可自酿。至元二十二年(1285),免收乡村醋课。至元二十七年(1290)前后,乡村醋课与酒课同行门摊。元代酒课,除门摊酒课外,主要采取税米,即按米的数量征课的办法,课率不断提高。

①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茶课》。

  ② 虞集:《榷茶运司记》,《道园学古录》卷三七。

  ① 王恽:《为蝗旱求治事状》,《秋涧集》卷八八。

  ②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卷八“江南诸色课程”,“乡村百姓许造酒”。青阳翼:《太平去思之碑》,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十五《刺守》;袁桷:《王吕柏里公神道碑》,《清容居士集》卷二六;《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私造酒曲依匿税科断》。

  ③ 《吴兴金石志》卷十五《褚天祐墓碣》;郑元祐《道童公去思碑》,《侨吴集》卷十一;《两浙金石志》卷十七《宋公去思碑》。

  实行“榷酤法”时,酒课连工本一起征收。至元十年(1263),米一石收钞四两,内米价三两,酒课一两①。至元二十二年(1285),米一石收钞十两,当时糯米一石及酒曲等工本约为七两②,则酒课为三两左右。同年改令酒户自备工本,米一石收酒课五两。此外,有的地区实行过按酒征课的办法,如广州路(治今广东广州),“每坛税钞一贯”③。元代的酒课总额也是不断增大,至元二十二年,全国课额钞一千四百四十锭④;至元二十九年(1292),浙江、江西、湖广三省的课额即达钞三十六万锭⑤。商税也是元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由设在各地的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元太宗六年(1234),始征商税。至元七年(1270),定商税三十取一,总额四万五千锭。至元二十六年(1289),大增天下商税额,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此后商税额不断提高,至元文宗时,“视其初倍蓰不侔矣”⑥。市舶税,是对海外贸易所征的税课,起征于灭宋之后,由市舶司负责征收。市舶税主要是货物抽分,从1283 年起,细货十分抽一,粗货十五分抽一。1293 年市舶法则确定,抽分以外,另征三十分之一的市舶税。延祐元年(1314)将抽分率提高一倍,细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此外,至元二十二年(1285)规定,泉州、福州(当时置市舶司)等处抽分过的舶货贩往本省有市舶司的地区发卖,还要再加抽分,细物二十五分抽一,粗物三十分抽一。

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铅、锡、矾、硝、竹、木等山林川泽之产,元代皆“定其岁入之课”(《元史·食货志二》)。矿物的开采冶炼,元代称为“洞冶”,或由政府经营,或由民间经营。政府经营者,称系官拨户兴煽洞冶,由政府在矿区设场置官,佥派部分人户为淘金、炉冶等户,按户或按佥派前的税粮数定出每户的课额(生产定额)①;民间经营者,称自备工本洞冶,由民户自备工本组织生产,向政府缴纳课税。自备工本洞冶的纳课形式有定额制和抽分制,以抽分制为主。抽分率,金、银大致为十分之三②,铁为十分之二③。上述诸课,常有“呈献”而来,呈献者往往妄献以要名爵,所献非所产的情况在在有之。但元政府著定课额之后,轻易不予改变。

①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葡萄酒三十分取一》。

  ② 程钜夫:《江南诸色课程多虚额妄添宜与蠲减》,《雪楼集》卷十。

  ③ 陈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税赋》,“酒课”。

  ④ 《元史》卷二○五《卢世荣传》。

  ⑤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添办酒课》。

  ⑥ 《经世大典序录·赋税·商税》,苏天爵:《元文类》卷四○。

  ① 彭泽:《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二《财赋》;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三下《金陵表》七;许有壬:《公移》“蒙山银”,《至正集》卷七五。

  ② 《元史》卷二八《英宗纪》二。

  ③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铁货从长讲究》。

这样,课额的办纳只有两种途径,一是由签发的淘金、炉冶等户抽纳,一是由地方官府向民户抑配,其结果都是“民往往贵市入输”④。元代课程中还有“额外课”一类,其名目《元史·食货志》所记有历日、契本、河泊、山场、窑冶等三十二种。其中有些课目是全面征收的,有些则只征收于部分地区或个别地区。这些课入不在元代税课的定额之内,故称“额外课”,“然国之经用,亦有赖焉”(《元史·食货志二》)。

 




哥本哈根不会改变

元朝有哪些赋税~

元朝的赋税第一个是南北异制。元朝对各族、各地人民实行分而治之的田赋税收制度。对蒙古族税收从轻,对汉族及其他民族赋税丛重。汉人负担重于女真人,女真人负担重于蒙古人。不仅田赋南北异制,其他赋税也南北各异。

元朝赋税的第二个是轻课工商业的政策。元朝对军户、匠户、站户实行优待,有一定限度的免税权,工商业的税率较低,这就促使了元代商业的繁盛,使商税无论是品类还是数额都有明显增加。元朝还重视盐税,使商税和盐税成为元朝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元朝赋税的第三个是赋税征钞制。在以往各代,赋税一般以实物缴纳,虽然也有征钱的情况,但不是普遍现象。元代则不然,赋税大部分征钞。这说明元代货币经纪发达,国家已经以钞为法定通货。在当时,赋税征钞给人民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随着钞币的贬值,赋税的加重,人民受害不浅。
元朝还实行包税制(元人称为扑买或买扑)。由商人以较低的数额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向国家包缴某一项税款,承包者再按较高数额向百姓征收,从中获取差额利益。包税制对国家说减少财政收入,对百姓说加重负担,是一种既有害于国又有害于民的税制。
在民族歧视政策下,元朝统治者不断加强对各族人民的财政搜括。自世祖至元至文宗天历的70年间,国家赋税不断增加,如盐课增加20倍,茶课增加240倍,商税亦增加近10倍。而官吏的额外苛敛更使民不堪命。

元朝的赋税制度同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一样,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承继,但它又有许多特异之处,并有力地反作用于经济和政治,对元朝的兴衰有着重要的影响。
元朝赋税的突出特点是南北异制。不仅田赋南北异制,其它赋税也南北各异。就是同一地区的赋税,制度也有很大差别。造成这种差异的因素很多,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元朝统治者征服各地的时间不同,只能因时立制,不可能强求统一。
第二,元朝幅员辽阔,各地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风俗习惯不尽一致,因此只能因地立法,不能强求制度上的统一。
第三,赋税制度的差别,有利于元朝对各族、各地人民实行分而治之的封建专制。元朝具有强烈的民族压迫色彩,统治者不仅在政治上给蒙古族以各种特权,在赋税方面,也给以各种优惠。元朝赋税的另一个特点是,商税和盐税较之以前各代有所发展。元代由于商业的繁盛,使商税无论是品类还是数额都有明显增加,成为元朝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赋税征钞,这是元朝赋税的又一特点。在以往各代,赋税一般以实物缴纳,虽然也有征钱的情况,但不是普遍现象。元代则不然,赋税大部分征钞。这是因为元代货币经济发达,国家以钞为法定通货的原因。在当时,赋税征钞给人民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随着钞币的贬值,赋税的加重,人民受害不浅。

中国古代史有哪些赋税制度?
答: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秦朝时期赋税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秦短命而亡。2、编户齐民(汉):编户齐民: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

中国古代历届朝代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答:秦朝:农民要把收获物的2/3交给政府作赋税。西汉: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田租为十五税一。文、景帝时,多次减免田租。奖励农桑,减轻自耕农的负担。昭帝和宣帝时期,继续实行休养生息。汉朝是中国完整的封建赋税制度开始形成的时期。北魏、隋:租调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由三长负责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兵役...

明朝、清朝各实行怎样的赋税政策?
答:1。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张居正推行的赋税制度。将田赋,徭役,杂役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少收税。一条鞭法减轻农民负担,开始用银两征税,商品经济发展。2。摊丁入亩:清朝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定额(固定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

请问:中国有史以来,历朝历代税赋最严重的是哪个朝代。还有苛捐杂税最多...
答:二、秦朝的赋税主要有田租、口赋、杂赋三种。1、田租:“什一之税”,分为谷粟和刍藁(饲养牲畜的干草)两项,一般交10石。2、口赋:计口出钱,具体钱数已无资料可考,汉朝的口赋为120钱,秦朝当不少于此数。3、杂赋:各色名目的临时征派,交什么不一定。秦朝的暴政在中国历史上是大名鼎鼎的,税收...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有哪些含义?各朝实行的赋税制度有哪些?古代赋 ...
答: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赋税制度 曹魏时实行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两匹,绵三斤”。课田制和户调式是西晋的赋税制度。课田指的是应向国家纳税的田地数量。丁男(16-60)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13-15;61-65)25亩,每亩纳粮8升。户调就是户税,丁男之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

明朝、清朝各实行怎样的赋税政策?
答:2. 清朝的摊丁入亩政策:康熙五十一年,清朝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代的人口数为基准(即固定人口数),此后新增人口不再增加赋税。到了雍正时期,政府进一步推行摊丁入亩政策,将田赋和丁役合并,实施统一的地丁银征税制度。这一政策减轻了人民的税负,取消了人头税,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促进了人口的...

元朝有哪些赋税
答:元朝的赋税第一个是南北异制。元朝对各族、各地人民实行分而治之的田赋税收制度。对蒙古族税收从轻,对汉族及其他民族赋税丛重。汉人负担重于女真人,女真人负担重于蒙古人。不仅田赋南北异制,其他赋税也南北各异。元朝赋税的第二个是轻课工商业的政策。元朝对军户、匠户、站户实行优待,有一定限度的...

南朝赋役制度都有什么?
答:南朝赋役制度,沿袭东晋后期的租调九品相通,但各朝又有所变化和发展。总体上看,赀税和“关市之征”是南朝赋税征收的主要形式。“赀税”就是财产税,即按照民户财产估价总额所征之税。南齐的税制同于宋代。宋代时的“三调”为“调粟、调帛与杂调”,又名“三课”,一年3次分别征收。但南齐的调...

我国古代的田赋制度有哪些,?朝代?人物
答:1、贡、助、彻。夏商周时期的赋税制度。贡、助、彻的解释颇多异说。一般认为,贡的起源最早。相传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在大禹治水以后,四方部落已经开始贡献各地特产。助法即藉法,是民众出力役以耕种公田的一种方法。彻法是西周春秋时代推行于王畿和各诸侯国的一种普遍性的赋税制度,当然也不排除贡...

周朝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答: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据《汉书·食货志》记载:一井之内的所有人家,通力协作耕种,均分收获物,以其中百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上缴给政府,税率约为十一而税,这就是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