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身份论还是职权论 如何界定刑法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作者&投稿:莘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将身份论和职权论结合起来。
以什么标准界定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当前极具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的资格身份,这是其从事公务的前提,故主张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时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上述资格身份来确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主张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时,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来界定,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者,即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之列。
在1995年12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规定: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是典型的“身份论”,得到了理论界部分专家、教授的赞同和支持。由于“两高”的司法解释不同,不仅进一步导致了人们思想认识上的混乱,而且严重地影响了执法的统一。
“身份论”和“公务论”都各有一定的道理。“身份论”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防止人为地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扩大化,与新刑法第93条缩小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精神较吻合。而“公务论”的好处在于有利于打击犯罪,与当前犯罪的实际情况较为贴切。但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片面地强调“身份”或“公务”,都难免有失偏颇。因为事实上“身份”和“公务”是构成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的两大要素,二者是难以截然分开的有机整体。从理论上讲,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首先应具有一定的资格身份。这种资格身份在大力推进人事制度和用人制度改革的今天不能片面地理解或强调为是仅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言,它还应包括依法取得从事公务的一种资格。而这种资格身份尽管有长期性的,有临时性的,其取得的方式也各异,如通过任命、聘任、委任、派出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被选举、被任命或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等,但都有一个客观存在和依法取得的问题。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身份”,从事公务便无从说起。换句话讲,“身份”是从事公务的资格,没有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的身份便没有资格去从事公务。而“从事公务”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如果抽去这一实质性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亦不复存在。可见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上,“身份”和“公务”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再者,从法律的规定上看,刑法第93条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中亦是将“身份”和“公务”融为一体的。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显然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理应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过去叫“干部”,现时称国家公务员),这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在国家机关中工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工人、勤杂人员等,其从事的事务也不可能是“公务”,故不能将他们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之列。第2款规定的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也就是“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包括以下三类人员:(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法条规定的精神来看,上述“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也是“身份”和“公务”相融的有机整体。首先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身份,他们或是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之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不具备上述身份,便没有资格去从事刑法意义上讲的“公务”。其次,具有上述“身份”的人员所从事的必须是“公务”而非“劳务”;否则亦不能成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时必须把“身份”和“公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二者不可偏废。而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标准既非“公务论”也非“身份论”,它只有一个,即刑法第93条的规定。这是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唯一的法律标准。当前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范围问题上的分歧和争议并非是“身份论”和“公务论”孰对孰错的问题,而主要是对刑法第93条的规定认识不一致,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如何正确理解条文精神是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关键。

职权。我们对很多身份的职权并不了解,或是有很多身份的职权又没有我们并不明确,而且错中复杂的身份容易让我们弄清身份对应的职权,因而如果只是单纯的了解职权的范围和内容,更容易让我们认理不认人,因而职权利于身份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正确界定:
刑法中规定的有些犯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其中之一。所以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刑法上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在这些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活中人们通称为“国家干部”。
不是上述国家机关的人员或者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不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司机、门卫、炊事员、清洁工这类勤杂人员以及部队战士等,都不属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扩展资料:
同时,刑法还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上述人员虽然不直接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但这些人从事的职务具有公务的性质,所以刑法规定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他们从事与职务有关的犯罪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处理。这样规定适应了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第一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公司、企业等单位当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如果是上述单位中的一般工人、临时工等其他勤杂人员,不属本条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第
二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委派”。
主要是一些有国有资产成份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管理人员的情况。也包括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委派一些人员到非国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情况。
第三类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虽不是上述单位的人员,但依照法律规定从事某些具有政府国家事务的工作时。
如村民委员会等村一级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户籍等工作时,就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大网—如何界定刑法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扩展资料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务员是一项职业,还是一种身份?
答:公务员体系(英语:Civil service)结构通常都有共通点,包括编制有所限制、由政府以法律保障其身份、薪酬与福利。公务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政协工作人员等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国家工作人员与公职人员有什么区别?
答:监察法基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目的,将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的公职人员作为监察机关监督、调查的对象。刑法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规制的刑事政策,将国家工作人员聚焦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确定职务犯罪具体罪名的依据。因此,监察法和刑法规制对象不同,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

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区别
答:但如果单纯从语义方面讨论“从事公务”与“行使公权力”的区别,就会陷入语言解释的窠臼中,不仅不会得出结论,反而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要探究究竟何为“从事公务”,就必须把视线回归到刑法提出“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的根本目的。刑法中,以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人员)作为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区别是?
答: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国家公职人员按级别划分为,国家级正职和中共中央总书记。3、职责职能 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

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总结
答: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具体指哪些人员?
答: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

如何区分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答:二是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哪个方面解释不一致
答:”三、通过比较,这两个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表现在: 1、高检的解释淡化身份,强调管理职能,采纳的是“公务论”;高法的解释强调身份特征,采纳的是“身份论”。2、在界定的方法上,高检的解释与以往的立法、司法解释相似,高法的解释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作为认定的标准,这突破了以往沿用的按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
答:二、特点不同:1、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犯罪主体,它影响着侦查机关的管辖分工,关系到如何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的工作人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介绍如下: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