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3修正)

作者&投稿:伯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誉腔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迹虚握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二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第十三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姿庆;
  (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协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鼓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第八条 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

  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修订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做出适当调整。

  其他管理部门编制、修订对道路交通环境有影响的专项规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做出适当调整。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回复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大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提交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型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设项目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批准。

  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编制。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深圳不礼让行人怎么处罚500
答:此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明文规定的,不礼让行人是罚款500 扣3分。可以认定为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违法行为,摄录取证后录入违法系统的行为有:1、行人已进入人行横道,机动车未停车避让;2、行人与机动车同时通行,可能引发冲突的;3、机动车行驶的车道,与行人走的车道相邻的。

深圳违停处罚标准2023
答:法律主观: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决定对我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停车”)实施分档处罚:1、在下列道路、路段违法停车的,处500元罚款。(1)立交、高架桥上(含匝道);(2)...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4修正)
答: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

深圳违停处罚标准
答:《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 ...
答:开设永久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二、将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临时路口,未经审批同意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深圳违停罚款标准
答: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二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分档处罚...

首违免罚一年一次吗
答:【法律分析】:“首违免罚”是针对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辖区范围内深圳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同时具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交警部门可给予警告,免除罚款处罚...

深圳违规变道怎么处罚
答:深圳违规变道处三百元罚款。《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深圳违停怎么处罚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二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占用导流线行驶...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全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26条
答: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