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类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用作房屋质量吗

作者&投稿:糜萧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不适用于房屋质量,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一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生活消费”,故不能适此法,房屋质量问题通常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不适用
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可以适用房屋质量,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一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生活消费”,故不能适此法。
房屋质量问题通常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如果房地产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要找开发商,可以要求开发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维修。
如果开发商不愿意承担责任,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发包人不能解决或者对发包人的解决方案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鉴定或者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住户可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上述方式不能解决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开发商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区别不同情况,
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依法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通过法律程序妥善加以解决;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并申请规划,应予支持、设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适用于房屋质量吗~

法律分析: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分析:不可以,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房屋质量问题通常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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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点评房屋消费领域十大霸王条款,消费者该如何避坑?
答:3、质量问题学会维权。遇到一些价格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商品时要注意了,如果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损坏等情况需要及时向商家提出退货要求,也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让商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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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服务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

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向哪个部门进行投诉?
答:3. 拨打12388住建部门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将投诉问题仔细地讲述给电话工作人员,并提供核实的相关资料;4. 若去门市、网上投诉不便的,也可以将房屋质量投诉书和相关资料, 由派出所当地邮局寄至有关住建部门即可。上述四种方式可以解决房屋质量投诉的问题,并可以让投诉者及时得到回应及解决。

在超市里买的东西质量有问题应要求怎样的赔偿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