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作者&投稿:解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精神和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后修订形成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强调规范性和约束性,突出逻辑性和严密性,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符合税务系统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体现了税务机关对公文处理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化。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同时遵循本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必须在事前,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正文末应当有请示语,在公文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二、公文起草后,主办部门的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等是否可行。
2、是否需要会签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3、公文文种的选用是否适当,拟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要求。
4、文稿的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楚,观点是否正确,情况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等。
法律依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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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五章 公文拟制
答: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阐述了公文拟制的各个环节。首先,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和签发三个核心步骤(第六十四条)。在起草阶段,公文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确保完整准确地表达机关意图,并与现行文件相衔接(第六十五条(一))。要求实事求是分析问题,提出的政策和措施要切实...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答:法律分析:1、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2、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3、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答:通知要求,所有省级和地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税务系统的内部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这是一项重要的管理规定,对于规范税务机关内部的文件流转,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最后,国家税务总局于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发布了这份通知,标志着新的公文处理流程的正式启用...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第五章 发文办理
答:(二)拟稿人根据部门领导的要求拟制公文标题、正文、附件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资料。?(三)拟稿人根据公文内容和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公文文种、发文字号、密级、缓急程度、主抄送单位、会签单位、拟稿人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草拟公文的基本要求是:?(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公文格式
答:第二十五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第二十六条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

作出决议是哪个做
答: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决议是由税务机关的会议讨论通过做出。法律依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 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第四章 行文规则
答:第四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对于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即无实质内容、无具体措施、无针对性、无指导性、缺乏可操作性的公文,坚决不发。对必须印发的公文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与发文范围,杜绝乱发滥送,避免重复行文。第四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工作需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第六章 收文办理
答:(四)本机关内设机构收到外单位来文应当交办公厅(室)签收。?第八十四条 公文签收无误后,收文人员应当对来文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文编号、日期、来文机关、文号、标题、密级、紧急程度、附件、份数、处理情况等。?第八十五条 对下级税务机关上报并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应当对...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答:(三)嘉奖令以机关名义发出,使用机关公文的发文字号,加盖机关印章。(四)发布税务规章,应当按税务规章产生的程序进行。?1.税务规章起草完成后,由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2.经局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3.由局长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4.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有关新闻...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第十章 附则
答:制定本单位公文处理的具体办法。?第一二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一二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税发〔200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