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跪求高手解 跪求高手指点案例题 甲乙两公司某年五月订立价款60万的货物买...

作者&投稿:贰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由此可知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2、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如果原告违约的话,被告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而本题中定金为10万元,若适用定金条款,则收受定金方(原告)应双倍返还对方20万元;若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应支付对方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返还10万元定金。被告可以选择于自己有利的条款请求对方支付。

3、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我国法律是允许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

4、正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依《合同法》第118条,原告可以依自己的利益选择适用定金还是违约金,但不能二者得兼,但又基于15万元的违约金不能充分补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5、原告可以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

本题中的情况属于该条第(二)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要交作业,看到这个题目了,所以就顺便做了。呵呵。不一定正确,个人看法而已。
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的担保形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其中,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担保自己履合同而实现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
定金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根据案例材料,我们知道,双方当事人是在意思表示真实、无瑕疵、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此,关于定金的条款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无效。
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另外,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部分不履行的,与不履行部分相适应适用定金罚则。”由此可见,如果原告违约的话,那么被告可以主张适定金罚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50万*30%=15万。超过20%的部分无效,那么,他们的违约金就是50万*20%=10万。根据定金罚则,接收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那么,原告就应当支付违约金20万。
三、
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呢?首先,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而且符合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所以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定金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案例中,被告如约支付了10万定金,所以定金合同生效。
四、
个人觉得法院的判决不正确。首先,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被告在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根据定金罚则,被告应当支付20万违约金。再次,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被告都应当承担20万元的损失赔偿。
五、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依法或者双方依约消灭合同效力的额行为,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的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的情形。“1999年12月20日,原告正准备发货时,被告突然来电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原告提出被告必须来人具体洽商违约赔偿事宜,否则仍按合同约定发货,被告未予答复,后拒收货物。”本案属于94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一方依约或者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没有异议的,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原告虽然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但是它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在法院审理期间,合同是没有解除的。而且,合同解除权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行驶的,解除权消灭。

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金额的案例分析~

1)可以。
由于违约是因为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
2)不能。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案例中的事由既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也不是约定免责事由。
3)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而定。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 第29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5)可以。
《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依照这样的规定,在存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即免除了履行义务。本题中,履行费用过高是法定的理由之一,当事人可以以此请求免除履行责任。

6)外贸公司承担,因为这是因为其违反减损义务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依照本条的规定,违约发生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是非违约方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题中,外贸公司在知悉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反而继续扩大损失,应当自己承担这项损失,而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关于定金与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之间的能否并用问题,《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即: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只能由权利人选择适用(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当于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此案中定金和损害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的,鉴于合同已大部分履行(2/3),故定金6万不可能全部返还,也应相应扣除(2/3),即剩余2万块,双倍返还就是4万,加上乙公司损失1万,一共5万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