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没有惩罚性赔偿这说呢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谈问题的时候举实例以增强说服...

作者&投稿:花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我国是有惩罚性赔偿的。但是仅限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双倍赔偿,具体法条网友给你贴出来了,我这里就不再重复了。还有就是《合同法》115条规定的双倍返还“定金”。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九条规定的赔偿这三种情况。

法条: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其他的规定,比如说《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的其他赔偿,事实上只是造成损失的赔偿,不属于惩罚性赔偿。象《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些都说明了,这只是以实际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有的。
最典型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返还。

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销售的措施就是双倍赔偿,就是惩罚性赔偿

中国有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除补偿性赔偿或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金额,通常是因为被告方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

惩罚性赔偿不是某部法律里的处罚规定,此原则还是要根据具体侵权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定来进行量化标准。

这里有各种惩罚性赔论据:
http://scholar.ilib.cn/Article.aspx?AIT=QCode&AI=hnjjglgbxyxb200605042&A=hnjjglgbxyxb200605042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吸收了英美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意在通过对方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 “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二)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现行损害赔偿以补偿损失为原则,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其它法律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特别法,是否应把这一制度引伸到其他损害赔偿领域,使之成为损害赔偿的一般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损害赔偿领域有必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一、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有效制裁违法行为,减少恶性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还不完善,很多侵权事件最终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原告诉求,对被告来说,制裁力度不足,难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加害人的行为又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能通过其它方式对加害人给予严厉的惩罚以示预防,即使用一些行政手段如罚款等,也并未使侵权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处罚。

第二,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主观上采取轻率、漠视态度侵害他人者给予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对加害人的惩罚,对受害人给子抚慰,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在产品质量领域,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过错虽然不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却可以在决定责任人的处罚时发挥作用,这种情况下,机械地照价赔偿既不足以惩戒责任人,也不足以抚慰受害人。对财力雄厚的生产者、销售者而言,根本起不到威慑与预防作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那些无视消费者安全、无视社会利益的厂家判处惩罚性赔偿金有利于惩恶扬善,恢复社会公正。

第三,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河,但该法调整的对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为生活消费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产生的消费关系,这种消费关系是狭义的,不是广义上的消费关系,即不包括为生产性消费需求而购买。在当前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式下,这种规定已无法符合保护广大消费者基本权益,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需要,应当进一步调整。

第四,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我国法制与外国有关法制接轨。我国法属于大陆法,传统赔偿制度采用同质补偿方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尤其我国己经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同英美法系国家的交往不断密切,大量外国商品进入我国,在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纠纷不断发生,特别是国际消费者行为的剧增,如果不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的消费者、受害人常常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三)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想

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体现,《民法通则》中并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尚不具有普遍性。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

我国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时,应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加以明确规定。在制定民事特别法律时,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经验,在特别法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民事特别法中可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人身权及部分合同等领域也可以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应扩大至房地产、医疗事故、共享服务事业等领域。

总之,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应该坚持并积极推广,尤其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更应当坚决地加以适用,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打假行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诸多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因产品质量导致的人身损害,请求法院按照消法支持人身损害赔偿和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法院说一事不两赔,有~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假售假将退一赔三
新京报讯 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消保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霸王条款、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等方面都有了更完善的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网络购物的7日内无理由退货,以及对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惩罚性赔偿。
据介绍,按照新法规定计算,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
现行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是一倍,新修改的消保法提高到三倍。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介绍说,最初的草案写过两倍,根据审议意见,又增加了数额。
消费致死伤 受害人可索双倍惩罚性赔偿

新消保法的亮点在于,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赔偿数额到底定多少,相关部门进行了研究。贾东明表示,美国早期适用赔偿性赔偿没有具体的上线标准,但是过高的惩罚性赔偿,给经营者造成过重的负担,经营者也会把惩罚转换为成本,加到消费者身上。这些年美国的一些州都有了上限的规定。
根据贾东明计算,如果造成消费者死亡,赔偿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贾东明说,对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2年全国平均数是24500多元,如果乘以20,也就是49万,如果再加两倍那就是将近150万。发达地区更高一点,上海会达到240多万,北京达到210多万,一些欠发达地区比如云南可以到120万,青海为100万左右。“从数额来看,就我们国家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看,这个赔偿额已经比较高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要修改(部分)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解读
昨天上午新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负责人解读了消保法此次大修过程。
人大调研与淘宝店主面对面
贾东明表示,修订后的消保法,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他提供的数据显示,网络销售交易额,2006年是263亿人民币,2012年是1.3万亿,6年增加了49倍。网络销售的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提高到2012年的6.3%,网络购物已经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
此次修改法律,涉及网络购物的内容包括,7天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很多人担心,此举可能大大加大卖家负担,甚至导致他们无法经营。
贾东明介绍说,他们在调研当中,专门与淘宝网的几位店主面对面交流。店主们表示,加入了无理由退货承诺后,营业额增长了20%至30%,而退货的比例只占到3%左右,而且多集中在鞋类产品。因此,新法不会对卖家产生很大负面影响。
消协可公益诉讼霸王条款

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贾东明表示,公益诉讼是一种赋予消费者权益救济的补充途径,如果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自己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有一些消费者受到侵害,他们也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多数纠纷都是要通过这个途径解决。
贾东明介绍说,有些大家比较关注的事情,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应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他说,还有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都是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处理“知假买假”未作规定
按照现行的法律,买到假货,可要求双倍赔偿。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人,他们知假买假,并要求双倍赔偿。对他们应不应该同样给予双倍赔偿?各方争议很大。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有没有明确?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说,在这次修法过程中,各方面对此很关注,法工委也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调研,反复考虑。但是在法律修改中,各方面争议非常大,“连一个相对多数的意见都难以形成”。
杜涛说,因此,这次修改消保法没有对这个问题专门作出规定,等以后这个问题有一个相对的共识,如果有必要再通过法律加以明确。
对相关案件,杜涛认为,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知假买假纠纷时,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以新《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但问题有以下:
前者只规定了在食品安全领域,后者只限定在欺诈性交易。
第二前者没有规定加倍的倍数,而后者只能是双倍。
完善建议:
1。将惩罚性赔偿扩大到所有的侵权领域,当然要以明知或故意的过错为要件。
2。规定可以要求的最高倍数和最多限额。

另: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以产品为标准进行的10倍赔偿;基础标准过低,而倍数让人看着很高,实际不实在;建议以造成的损失额为赔偿基数,倍数以2-5倍为宜。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情形,如何赔偿
答:惩罚性赔偿有两类五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方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答:就中国而言,最先在法律中有惩罚性赔偿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3倍金额包括损失金额吗?
答:退一赔三,也就是总共赔到手是四倍。惩罚性赔偿是不包括损失金额在里面的。

我国《产品责任法》有没有惩罚性赔偿
答:可见,对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财产因缺陷产品致损,受害人可获得赔偿,但排除商业性损失的赔偿,这是各国以及国际产品责任立法的共同之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各国立法和国际产品责任立法均作出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各国的立法不尽一致。关于赔偿数额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未对赔偿限额作出规定。在中国的现实...

赔偿损失的原则
答: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

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补偿性违约金可以一并主张吗
答: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能同时主张的。要讨论这个问题,应当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基本法律概念、区别,以及从《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入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概念、区别。 概念: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钱...

为什么没刑法疫苗造假
答:死、伤以及残废,按照现行法律是可以算出来对应的赔偿金额。 要罚到倾家荡产,法律中得设有惩罚性赔偿,基本上是计算出来的结果相应的倍数,这交由法官来酌情处理。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其实也是有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也是我们都很熟悉的“双倍赔偿”。但在其他方面是没有惩罚性赔偿...

法院断案不公如何维权
答:惩罚性赔偿离我们还有多远?名词解释: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有一个美国老太太因边开车边喝热咖啡烫了腿,却成功告赢了麦当劳,获得百万赔偿。这个故事,中国人都很熟悉。那个告赢麦当劳的老太太叫史特拉,美国有个以她命名的奖...

为什么中国的劳动法对雇主犯法的没有民事惩罚措施,因为这样的法律等于...
答:厂方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又继续损害其他工人的权益,像次类情况在全国应该占很大比例吧。综上所述,还是我们国家的经济不是很乐观,在国外发达国家都是做的很好,在有些国家双休日就纳入了强制性休假的范围,拖欠工资这样的事就更不用说了,是不可能发生的。 谢谢 希望给分!!!

谈谈对目前中国人立法维护权意识的认识
答:在目前的情况下,中国人的维权意识还没有停留在法律的层面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想维权但是不知道怎样途径去维权;维权人不懂得法律程序!法律宣传面不广!2、知道途径去维权的却又耗不起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这方面需要法律规定的继续健全!如“惩罚性赔偿”!比如:哪怕是被诈骗购买了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