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漆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的汽车运输(以下简称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维护正常的国际间汽车运输秩序,促进我国同邻国及港澳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的交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策签订的多边、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在我国境内注册从事出入境汽车旅客(含旅客,下同)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之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代理、货物仓储、转运包(换)装的企业、车辆和人员。
  (二)进入我国境内从事汽车旅客、货物运输的外国及港澳地区的车辆和人员。第三条 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坚持平等互利;
  二、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行国家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协议,以及实施细则;
  四、有利于促进国家间的友好往来。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是全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的主管机关。
  省级及地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所在行政区域内对出入境汽车运输进行管理的机关;在经批准开通的公路口岸设置的交通运输管理站是口岸地出入境汽车运输的监督检查机构。第五条 交通部的职责:
  一、拟定国家有关出入境汽车运输政策、法规;制订全国出入境汽车运输发展规划。
  二、按国务院的授权,负责签订国家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协调解决在国家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制定统一的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标志。
  四、审批超越口岸地向内地延伸的旅客、货物运输线路。
  五、审批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
  六、审批我国汽车运输企业在国外和外国汽车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代表机构。
  七、指导检查全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出入境汽车运输的政策、法规和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
  二、制定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和发展规划。
  三、审批中外对应口岸间的出入境汽车运输线路;审核申报超越口岸地向内地延伸的旅客、货物运输线路。
  四、审定企业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经营资格。
  五、提出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的设置意见。
  六、负责交换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印制、发放、管理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标志。
  七、根据交通部授权办理、协调出入境汽车运输的有关事宜。第七条 口岸所在地的地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八条 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在口岸现场负责监督检查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活动,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车辆识别标志、营运证件、缴费凭证等,维护口岸正常的出入境汽车运输秩序。第九条 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中国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车辆、设备,配有熟悉国际汽车运输商务、技术的业务人员,同时拥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风险资金。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第十条 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中国车辆,必须达到JT/T198-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中的一级技术标准。
  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车辆须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配有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客运车辆还应携带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货运车辆应携带国际汽车货物运单。经审批合格的运输车辆,承运者应提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十一条 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中方业务人员和司乘人员,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出入境汽车运输业务和技术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凭资格证书办理国家对出国人员规定的有关证件。第十二条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由货主或货代单位将货物名称、数量、起止地点和运输时间及时提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限运的货物,货主或货代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超限及危险品运输须按国家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办理特别行车许可证。第十三条 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须按规定线路运行,旅客随身携带的行包可随车同行,托运的行包另行派车装运。

黑龙江省出入国境汽车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国境汽车运输管理,维护国际汽车运输的正常秩序,更好地为本省与邻国间的经济贸易和友好交往服务,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汽车运输惯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从事出入国境汽车运输(以下简称出入境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人员。
  出入境运输包括:出入境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为其服务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仓储理货、转运、包装、配载服务等。第三条 出入境运输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我国主权:
  (二)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协议及国际汽车运输惯例;
  (三)坚持平等互利;
  (四)有利于发展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和友好往来。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是出入境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口岸汽车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入境运输管理工作。
  各边境口岸地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在口岸地对出入境运输活动,包括出入境运输车辆的营运证照、经营范围、运输服务质量和运输秩序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申请从事出入境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车辆;
  (二)有熟悉国际汽车运输商务、技术的业务人员;
  (三)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第六条 申请从事出入境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同意,报省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第七条 出入境运输车辆,必须达到国家交通部规定的标准,同时符合海关、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向保险机构办理保险。第八条 出入境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悬挂或粘贴我国国际汽车运输标志符号“CMT”,并应当提前向海关、边防机关备案。第九条 出入境运输的司乘人员,必须经省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组织的国际汽车运输业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中驾驶人员还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第十条 出入境运输的司乘人员的出国手续,由所在地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审批权的外事部门申办。省直和在哈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无审批权的司乘人员的出国手续,由省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向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申办。第十一条 出入境运输人员,必须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外事纪律,服从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口岸查验机关查验。第十二条 本省与邻国两个对应边境口岸之间出入境运输,由口岸地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立项、签约;超出边境口岸区域向内地延伸的运输,由省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商得大军区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立项、签约。第十三条 出入境货物运输,货主须提前在当地货代单位办理货物出入境有关手续,并由当地货代单位将货物名称、数量、起止运地和运输时间及时提报当地出入境运输主管部门,由出入境运输主管部门对出入境运输车辆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出入境旅客运输包括定期旅客运输和不定期旅客运输。定期旅客运输,按省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与外方签订的协议规定执行。不定期旅客运输(含旅旅运输),由省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与外方通报备案后进行。第十五条 跨入第三国的过境汽车运输由省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经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与第三国交通部门确认后方可运输。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限运的进出口货物,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准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双边汽车运输协定、协议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从事出入境运输的搬运装卸、仓储理货、转运、包装,配载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批准的范围经营。第十八条 进入本省境内的外方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和按指定的地点停靠、装卸货物、上下旅客,并接受我国海关的监管。第十九条 出入境运输必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运输单证由省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运输单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出入境运输行车路单,国际汽车联运货物运单及中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等。

汽车从中国口岸出境有非常复杂的手续要办。要提前1个月通过报关行向各个口岸申请报备并做好相关部门审批手续,车辆到口岸现场后只需按照流程填写表格、接受检查。因为手续非常复杂,建议找熟悉此项业务的公司代为办理,比如兆歌文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境汽车运输人员资格证核发黑龙江省出入国境汽车运输管理办法42申请从事出入境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报省出入境运输管理部门批准黑龙江省出入国境汽车运输管理办法43出入境运输司乘人员出国手续审核黑龙江省出入国境汽车运输管理办法4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立项、经营资格许可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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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由公路口岸运输出境的《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定的危险货物常压包装容器(包括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罐体)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

交通运输管理法
答: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应包括牵引车和挂车,货运车辆从事集装箱运输,其《道路运输证》上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因此从事集装箱运输的牵引车和挂车,都应当具有“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运输资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17修改...
答: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关海关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第十条 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以分离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中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释义:这是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目的是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原文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相关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原文条例:第六十三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4条是不是有误?
答:是的,法规名称错了,正确名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名称中没有“管理”二字。该法规第64条并无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出入境管理专业学什么?出入境管理专业好就业吗?
答:出入境管理专业主要学习刑法、刑侦、治安管理、证件安全技术、出入境边防检查、出入境管理执法、出入境证件鉴定、出入境等。主要为公安机关培养从事出入境风险管控、出入境人员检查、出入境运输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执法办案、出入境证件鉴定、出入境服务管理,出入境管理领域的国际合作。应用警察人才,保证人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部对于出租车资格证这政策?
答: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