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

作者&投稿:木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其他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图像信息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第四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分类建设的要求,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技防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第六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落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二)对技防产品的安装、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三)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四)处理违反有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规定的行为。

  规划、建设、工商、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工作的需要,编制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下列重要部位和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技防系统:

  (一)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武器、管制药品的存放场所;

  (三)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四)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五)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物品和重要凭证的库房和场所;

  (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七)机场、汽车场(站)、火车站、公交停车场、码头、地铁等重要交通枢纽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八)广场、公园、风景区、林区、文体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旅馆、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九)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以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的范围,由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十)新建成片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地下停车库等重要部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

  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技防系统应当由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完成。鼓励未建立技防系统的现有住宅区建立技防系统。

  鼓励已建技防系统与区域联网报警系统联网实施重点保护。第九条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以及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根据实际防范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统一建设。

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其他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图像信息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第四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分类建设的要求,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技防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第六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落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二)对技防产品的安装、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三)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四)处理违反有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规定的行为。
  规划、建设、工商、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工作的需要,编制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下列重要部位和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技防系统:
  (一)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武器、管制药品的存放场所;
  (三)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四)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五)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物品和重要凭证的库房和场所;
  (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七)机场、汽车场(站)、火车站、公交停车场、码头、地铁等重要交通枢纽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八)广场、公园、风景区、林区、文体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旅馆、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九)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滨江区,以及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的范围,由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十)新建成片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地下停车库等重要部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
  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技防系统应当由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完成。鼓励未建立技防系统的现有住宅区建立技防系统。
  鼓励已建技防系统与区域联网报警系统联网实施重点保护。第九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以及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根据实际防范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统一建设。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建立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新建、改建、扩建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8年6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2.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厕的监督管理。”

  3.第七条修改为:“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公厕的具体建设要求,必要时,可以城区为单位编制公厕布点专项规划。”

  4.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每座新建公厕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七十五平方米以上;男女厕位的比例应当达到二比三,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达到一比二。”

  5.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厕的建设,应当符合杭州市城市公共厕所设置标准。”

  6.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公厕必须设立明显的、符合《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杭州市城市公共厕所设置标准规定的标志,便于使用者寻找。”

  7.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厕的保洁实行专人负责,并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公厕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设备、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按要求提供洗手液和卫生纸。”

  8.删除第三十七条。二、《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0年8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1.删除第五条。

  2.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三、《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1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

  1.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以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的范围,由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2.第九条修改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以及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根据实际防范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3.删除第十二条。

  4.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5.删除第二十七条。四、《杭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15年2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公布)

  1.删除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2.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二级以上(含,下同)下肢残疾人可以申领带有陪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其他人不得申领带有陪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变更后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为二级以上下肢残疾人。”

  3.删除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修改为:“残联签署的意见;”

  4.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残联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就近为残疾人办理牌证提供服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答:第六条 大型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场所、高层商住楼、纳入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可根据治安防范实际采用技防设施。第七条 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市、州...

技防办属于哪个部门
答:法律分析:技防办全称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工商、保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其职责为在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为防劫、防盗...

南昌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答:本规定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统称技防设施。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县、区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城建、规划、...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和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答:投资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含自治州、省直管市)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省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报公安部审批。武汉市公安机关可以负责本辖区内投资额50万元以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局技防办是个什么性质的单位
答:技防办全称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工商、保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其职责为在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为防劫、防盗、防破坏和...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4修订)
答:第六条 大型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场所、高层商住楼、纳入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可根据治安防范实际采用技防设施。第七条 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市、州、县...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21修订)
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按照投资额进行管理。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含自治州、省直管市)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负责。武汉市公安机关...

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

吉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