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政策 再就业优惠政策

作者&投稿:霍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通知》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各地对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各地要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各环节的具体时限。
(三)《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记录等,具体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期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二、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五)各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提出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八)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九)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免收费政策。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并进一步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十)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根据企业状况,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一)符合《通知》规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二)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
(十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按季直接拨付给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具体办法及相关管理,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四、关于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十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十五)各地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应实施再就业援助。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街道、社区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并与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密切配合,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十六)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管理,按《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
五、关于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十七)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制定“一站式”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被介绍人员的《下岗证》或《失业证》等下岗失业证明、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从再就业资金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上述人员开展免费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给予培训补贴。
(十九)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具体拨付办法及相关管理,按《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二十)各地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公开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各类求职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要在城市建立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在市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局域网,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网,并逐步做到与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大中城市要将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
六、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二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山多样化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接续方山,普遍开设专门窗口,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要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
(二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包括如下内容: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业方山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山等。
七、关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二十三)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人员负责劳动保障工作。要建立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为便于工作,提高效率,负责劳动保障工作的机构,可称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编制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
(二十四)明确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职责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任务。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开发社区公益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掌握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二十五)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基础管理,制定工作标准,实行业绩考核,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指导基层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八、关于再就业工作部门责任
(二十六)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层层落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的责任制。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价格主管部门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经贸部门要通过改善融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等方面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项目。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采取跟踪问效的措施,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地方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二十七)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各类欺诈行为要严厉打击。要建立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单位用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
要在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普遍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企业聘请法律监督员。要按《通知》要求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的工作经费。
(二十八)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地方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物价、编制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只要符合规定,除规定不可以的几个行业(按摩。。),商业企业可以享受的,但增值税不免的,程序是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目前规定是用一个人抵4800元。没有那么多税款就按实际税款享受。

工商税务办证费用可以免交,地税除个人所得税外全免。国税方面增值税不得免除。以上全部指的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但不包括娱乐行业。

可以免地税3年,但是国税还是照交

下岗再就业有哪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再就业有以下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减免额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 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 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菅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 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 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 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 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这样,税收减免不再计算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不再实行税收全 面减免,而是每新招用一名下岗职工,允许每年减免税款4000元,按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顺序依次减免, 就是说当年营业税如果不够减免额,就再减附加税,还不够减免额则 再减免企业所得税,直到达到减免4000元税款为止。需要注意的是, 税款只能在当年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2005年 底以前已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 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新政策只针对2006年1月1日以后才享受优惠 政策的企业。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额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 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 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 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 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将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改为每户每年减 免8000元税款,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一次减免;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 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 规定停止执行。这一点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是不同的。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的税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对此方面在优惠政策上没作调整,还是免3年企业所得税,但在条件上作了一些调整,主要变化就是原来 建筑业不在优惠政策的范围内,现在改为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 以外的也可享受优惠政策,但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 企业富余人员必须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对新办企业的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 认定标准的通知》文件对新办企业进行了重新界定,文件规定,享受 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是: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 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 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 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 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 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对于新办企业这里界定得比较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一是 新注册的企业;二是对非货币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有了新的限制 性规定,即不得高于25%,同时享受减免税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 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也不得继续享 受减免税政策,这样规定是为增加新办企业的难度,新办企业必须注 入不少于注册资本75%的货币资金,以防止为享受优惠政策用原企业 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成立新公司。
(5)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 惠政策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 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给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中进行了明确, 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 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 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文件规定:
一、(略)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_百度...
答:2.本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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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研究生毕业没有固定的就业补贴,但在某些情况可以享受就业优惠政策,详细介绍如下:一、国家层面的就业政策:研究生毕业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这些奖学金和助学金可以用于支付学费以及生活费等,从而减轻研究生毕业生的经济负担。国家对于研究生创业也有一定的扶持政策。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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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在职培训
答: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在职培训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

国家对大学毕业生提供的就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国家对大学毕业生提供的就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补贴和备案等方面。以下将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阐述。1.税收优惠 国家针对部分行业或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政策,以及对科技人才实行的个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个人创业所得、联合创业收入等也有相应...

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依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和落实政策保障措施 各地各高校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

高校毕业生税收优惠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