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偷情时老公回家,情夫吓得从四楼跳下摔死,丈夫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作者&投稿:蓍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婚姻是神圣而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有些人却因为在婚姻里耐不住寂寞,做出了对不起自己伴侣的事情。有一名女子,趁着老公不在家的时候和情夫约会,但是因为丈夫突然回家,吓得女子的情夫从四楼直接跳了下去,导致丢失了性命。这种情况下,认为作为丈夫的无需负担法律责任,毕竟对方的跳楼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并不是女子的丈夫强迫或者动手推搡才导致对方坠楼。

一、情夫是否选择从窗户跳下跟他自己的行为有关,和女子的丈夫没有直接关系。

在背叛自己的婚姻之后,就要做好被发现的心理准备,毕竟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这名情夫是选择和女子的丈夫进行面对面的对峙,还是选择逃避,是他自己的个人行为和选择。和女子的丈夫,没有任何的关系。

而且女子的情夫从四楼摔下去之后身亡,作为成年人,应该有安全常识,毕竟四楼的楼层已经是十几米的高处,从上面掉下去之后,肯定会摔成重伤,甚至当场毙命,所以对于这一选择可能发生的结果,自己就要有预见性,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如果这也怪在女子的丈夫头上,就有点天理难容。

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即便不是女子的丈夫去敲门,是家里其他人的突然之间回家,也可能会造成同样的结果。是因为女子和情夫两人的选择才会有这样的后果。

二、新闻上也曾爆料出类似事件,最终判决女子的丈夫并没有负刑事责任。

和这一案件比较类似的还有一个案件,曾经有一名女子和情夫在酒店约会,女子的丈夫约着朋友一起去捉奸,也是因为情急之下,女子的情夫从窗外掉下楼去,当场死亡。

当时的酒店是在12楼,女子的丈夫和朋友还没有打开门到室内的时候,这名情夫就逃到了窗外,自己坚持不住,坠落了下去。

当时这名情夫的家属将这名女子、她的丈夫及酒店全部告上了法庭,并且要求赔偿86万元的赔偿额度,因为这名情夫的家属认为是女子和她的丈夫都有责任,才导致的男子的死亡。

最终法院只判决了酒店因为安全护栏的安装问题具有一定责任,负担了5%的赔偿费用,而女子的丈夫并不负有任何责任。

同样道理,这次女子丈夫突然回家,女子情夫从四楼掉下的案例中,女子的丈夫也不该负担责任。

三、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忠于婚姻和爱人。

婚姻受法律保护,如果大家都随心所欲得谈情说爱,那岂不是没有任何章程可循。所以作为成年人,做事要考虑后果。

即便自己在婚姻内真的有苦衷,那也要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再去重新寻找自己的幸福。而不是吃着碗里瞧着锅里,既不想离婚,也不想放弃婚外情的刺激。

事情做了就有败露风险,就可能就人追踪到。只不过是看偶然发现,还是被家人觉察出来之后提前特意跟踪。

要知道,这名女子的丈夫只是在维护自己的婚姻,如果是因为自己气愤不过,和女子的情夫动了手,把对方打伤、打残、打死,这都需要负担形式责任。

现在这种情况是女子情夫自己的判断和选择结果造成,和女子的丈夫则没有关联 。

结束语:

婚姻值得我们去守护,即便真的不爱了,也不要去伤害对方,和平分手是最好的选择。像这种捉奸的狗血剧情,不仅是他人是一种伤害,对自己更是莫大的打击,并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摔死,活该!其实这样的案例,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就可以判断是非的。男方回家,是否要考虑媳妇正在与他人约会?是否要告知自己的媳妇让情夫安全离开?是否要在自己家窗户下放个安全垫?这肯定不符合常理的,对吧!

     

一、“丈夫”为何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提问的意思,情夫摔死,“丈夫”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我们就从有关法律规定来分析一下。

1、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丈夫”涉嫌构成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中的“过失”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在此案中,“丈夫”没有预料到妻子与他人约会,没有预料到情夫就跳楼摔死,总不能算“过失”吧!如果违背公序良俗,强加给“丈夫”这种义务,估计社会就乱套了,也没有哪个人愿意结婚了。

2、民事赔偿责任:此处所讲民事赔偿责任,实则中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自己有损害后果,且自己的损害后果与对方有法律上因果关系,要想让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还要求对方存在过错才行。首先说,“丈夫”回家与情夫摔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丈夫”不回家,情夫就不会摔死,对吧!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是“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事件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丈夫”有没有违反民事义务?没有,“丈夫”回家有没有过错?没事。所以说,情夫违背公序,为掩盖丑事而自己跳楼的,自己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二、案件:丈夫捉奸导致情夫跳楼,被索赔86万

这是发生在永州江华县的真实案例。李浩(本文人物均系化名)怀疑妻子王娟有外遇,就对妻子进行跟踪。当他发现妻子走入一家宾馆时,就电话邀来几个朋友去捉奸。通过拨打妻子的手机,李浩判断妻子在1212房间,遂用脚踢门。将房门踢开并冲进房间后发现,卫生间里只有妻子一人。当他们正在找奸夫时踪影时,宾馆保安告诉他们“有一个跳楼了”。李浩等人立刻从 12 楼下来,经辨认坠楼的男子就是妻子的情夫张成。警察到达现场,通过现场勘查、尸检、视频监控、调查当事人后认为,张成系意外坠楼死亡,不构成刑事案件。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张成的家属将李浩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86万元。江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成与王娟深夜在酒店房间的行为是不道德、不正当的行为,被人发现后要承担受到社会谴责的风险,这种风险从王娟、张成进入房间时已经存在,并不是因为被告踢门的行为而产生。张成在室外留下痕迹的地方,没有证据证实与张成有接触。张成推开窗户,从窗户离开房间的行为,没有受到外力胁迫,是张成的自主行为。此外,和王娟开房是张成自愿的行为,不能对张成的生命引起伤害和威胁。综上,张成的死亡与被告李浩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李浩等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三、说说“捉奸”的事

我们从网络信息上可以了解到,一说到出轨似乎就应该去捉奸,大有不把渣男渣女曝光于阳光之下不罢休的感觉。“四哥有法说”想告诉有些朋友的,解决情外情问题,捉奸并一定是最佳选择。

     

捉奸之前要考虑清楚的几个问题:

1、想挽回还是想离婚?如果想离婚,另讲。如果想挽回对方,修复婚姻,捉奸是绝对不可取的。一旦让对方把丑事曝光于亲友或者公众面前,离婚基本就是八九不离十了。捉奸让他们脸面尽失,也就丧失了在亲友做人基本尊严。这不但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也会导致亲属关系破裂。所以,要想挽回对方,在发现苗头的初期,可以旁敲侧击地提醒,也可坦诚布公的谈心,捉奸不可取。

2、如果想离婚,捉奸又是为了什么?如果仅是想掌握对方婚姻“过错”,试图在离婚时占有主动权,在分割财产时多占份额,大可不必去捉奸,给对方“谈判”基本都是可以解决的。再说,基于对方的过错,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或者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多分的比例并不是太大,让对方净身出户的可能几乎没有。折腾一番,搞得臭名远扬,到头来可能得不偿失。

     

3、让对方丢人!就可能是很多人去捉奸的基本动机,不知他们是否知道“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自己的妻子或者丈夫出轨,让他或她去丢人现眼,自己脸上会增光吗?只能让自己跟着丢人,自己的社会信誉也会跟着降低。特别是双方有儿女的,还要顾及到孩子的感受。

4、如果以上问题都不顾及,那就去捉奸的,但不要玩过火了。“四哥有法说”提醒朋友们的是,含有他人隐私和暴力的捉奸证据不会被法院采集;不要殴打对方,导致对方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要被判刑也会赔偿对方医药费;不要向对方索要“赔偿”,小心构成敲诈勒索罪。

     

写在最后:

今天就给大家聊这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朋友,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我会尽快回复大家。“四哥有法说”愿意做大家的知心朋友!



可能会负责任,首先丈夫对情夫在家的情况是否是不知情,其次丈夫的行为到底有没有主观恶意,以此判定丈夫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需要区分的情况比较多,所以需要分开来说明。不过能在自己家里偷情,说明女方还是很厉害的。不得不佩服女方的本事。其次如果发现自己被带绿帽子,不应该和情夫过分纠纷,因为错误的人出现在妻子身上。

如果错误地和情夫胡搅蛮缠,最后把一个陌生人给打了,或者被陌生人揍一顿,搞得得不偿失。因为和妻子属于夫妻关系,和妻子协商好,好好聊聊,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妻子和情夫两个人开房或者在家里偷情,也是属于合法进入该场所的人,既然是合法进入该场所的人,那么没有理由被人驱赶或者在该场所有被人殴打辱骂的行为,否则可能造成一些严重后果。

殴打辱骂可能担责

首先,该场所是妻子和情夫合法进入,因为家里也是妻子的合法财产。只能说丈夫不知情,但是不代表情夫是非法入室。既然不是非法入室,两个人在家里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虽然在道德上遭受了一定谴责,可能还见不得光,但是丈夫不能因此而代表正义来审判情夫的行为。

甚至如果因此而殴打辱骂情夫,给情夫人身安全造成损害,丈夫是要负担一定责任的,这就得不偿失。

殴打他人会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微伤轻伤或者没受伤只是有证据会被拘留,严重点判刑。而且除了自己进去以外,还要赔偿对方钱。

一般因为打架斗殴而赔偿或者被索赔,索赔的金额都是上万起步。这里面包括医药费,精神补偿费,还有误工费等,每一笔钱都是不小的数目。尤其是对他人造成伤害以后的医药费,最容易受伤的地方就是牙齿,不小心弄掉对方牙齿很可能几万块钱就没了。

非法拘禁可能担责

如果捉奸在床,不要把门堵住让对方无法出来,这种就属于非法拘禁,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而且拘禁对方不可能拘禁一辈子,情夫还是要出来的。只要在情夫出来以后报警,这件事就变得更加麻烦。

因为情夫报警以后,丈夫就从一个占理的一方立刻变成被警察抓走而且可能判刑的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可能除了赔偿对方,还有就是自己的工作也会被对方影响。

最糟糕的不是因此而对方报警,是情夫一时间着急离开被拘禁的场所,然后可能会冲动跳楼。如果情夫误判跳楼造成的后果,一冲动跳了下去,轻则摔伤,重则死亡。

这也不是空穴来风的事情,同类型的案件在裁判文书网可以查到很多,而且根据相关法院审判结果,基本上都是要求情夫或者是旅店的负责人赔偿相应的责任。

案例1

当然所说的只是理论上的内容,这些理论如果没有法院审判案例作为依据的话,肯定让人感觉到不信,而且甚至觉得这里说的内容都会影响到三观。

时间:2019年2月20日

地点:员工宿舍

主角:员工A 员工B 员工B的情夫C

审判时间:2020年4月8日

事件经过:因为是在工厂打工,所以很多人的宿舍都是互通,但是这种互通不代表彼此可以随意进入。因为门口都有看门的保安值班,所以宿舍里面的环境也算不错。

有一天员工A回到宿舍的时候突然发现员工B的床上还有别人,也就是C。于是A大声嘲讽B是个不要脸的女人,竟然在宿舍里和别的男的做这事,此事C看到情况不对,因为如果被别人看到,自己也就成了笑话。

这时C打算从门口出去,于是穿了衣服准备走。但是A把门给反锁,然后抓住了C的衣服跟C说不许走,要让大家看看这对奸夫淫妇。C看情况败露,也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被其他人知道,一时心急从二楼的窗户上跳了出去。

但是毕竟是天黑,头撞到了外面的石头上,死了。C的家属把A告上了法院,A因非法拘禁罪,被东省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案例2

时间:2008年5月

地点:某小区

主角:男主人A 女主人B 情夫C

审判时间:2009年8月6日

事件经过:A早就发现B最近不对劲,背着自己偷偷玩手机,而且经常会突然跟自己撒谎在邻居家打麻将,但是一年以前的B从来都不玩麻将,甚至属于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小媳妇儿角色。也可能是B的性格单纯,会受人蛊惑,也可能是A工作太忙没时间照顾家里。

B的行为让A感觉到了很多异样,有一天B去洗澡的时候,手机突然响了,当时流行使用“大砖头”一样的带跑马灯的手机,短信提示音引起的呼吸灯让屋里充满亮光,A看到手机上的短信,心里一凉,头上的汗都出来了。

过了三个月,A已经掌握了B的所有动态,于是带着自己的亲戚打算进屋抓奸,录像机,铁棍都准备好了,进屋的时候A还是没能忍住暴揍C的冲动,虽然解气,但是C有先天心脏病。

在和B的上床过程中已经让C身体感到不适,这次A的暴揍直接让C心脏病突发,死在了床上。A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宁省阜市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要注意分寸

个人感情纠纷不管在任何时候,都是每一对夫妻在生活当中避免不了的烦恼。如果跟妻子有矛盾就要和妻子解决,把脾气发在一个陌生人身上,指挥让妻子觉得这件事情丈夫理亏。

虽然这么说可能有点拉偏架的意思,但是能够在感情当中做出不正当的人,本身想法思维都是和正常人不一样的。因此没必要用正常的理性的想法和角度来跟这样的人计较。

都说捉奸在床,抓贼抓脏。想要有理有据的拿出证据跟对方讨论这件事,最好还是带着多点人,顺便录像告诉对方的家里人,这样也会让对方知道这个女的或者这个男的到底是什么样的人,免得以后离婚自己还被人埋怨。

当然也不能因此冲动而和对方动手,毕竟打人本身就不对,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只要不是正当防卫的情况,把对方给揍了,造成的影响可能不止是和老婆吵架这么简单。所以应该要理性而且要想好万全的办法再和对方沟通,实在不行就赶紧让对方走,毕竟做错事的是自己老婆不是那个小三。



女子偷情时老公回家,情夫吓得从四楼跳下摔死需要负法律责任吗,下面小编带你了解以下真实案例。

【案例陈述】

李(女)和刘(男)结婚一段时间后,不愿做每天等丈夫回家的家庭主妇,于是找到了新工作 并开始工作,李和罗同时是新人, 两人在接触的过程中,都觉得对对方有好感,罗也知道李是有夫之妇,但在公司里,两人依然谈得很近。  

公司因等待需要停工半天,在公司吃完午饭,同事们都收拾好东西下班了,想着丈夫还在上班,回到家后,李丽打电话给罗见面, 罗也答应了。  

罗很快就到了李家, 两人在房间里吵架的时候,外面的门开了,原来刘是因为有事回家了。 就在这时,丽慌了,丈夫的脚步声越来越近,她赶紧让洛躲进了厕所。  

躲起来后,李赶忙穿好衣服到客厅迎接丈夫,而就在这时,罗直接从四楼的卫生间窗户跳了下去,昏迷不醒。 后来,经医院抢救,他因高处坠落导致头部严重受伤及并发症死亡。  

罗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20万元。

【律师普及】

1、李某是否需要为罗致死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受害人和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上述案件中,李出轨罗,两人发生婚外情,违反社会公德,双方都有过错,但这个过错并不是导致罗死亡的过错。 责任是对行为负责,李让罗躲在厕所里,但没有让他跳下。

2、 如果有其他严重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辜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 一) 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 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其他重大过失。



不应该。因为这是他自己选择的跳楼,跟老公没有什么关系,而且也不属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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