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嫌疑犯已经被逮捕,检察院还能从公安处取保候审吗?

作者&投稿:庞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刑事案件中的嫌疑犯已经被逮捕,检察院还能从公安处取保候审吗?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答案是可以从公安处办理取保候审。但是,办理取保候审还是需要一定条件。首先就是需要符合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种情况就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三种情况就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四种情况就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除此之外,对于取保候审我们还需要说明一下这种情况: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刑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那么,什么是取保候审呢?所谓取保候审就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的意思。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刑事案件中的嫌疑犯行为基本上会受到限制。所以符合上述条件。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嫌疑犯已经被逮捕,检察院还能从公安处取保候审这个问题已经有了答案。答案就是能够从公安处取保候审。但是必须是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能够最终进行取保候审。在申请取保候审之后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理应在三个工作如日之内做出决定。



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取保候审决定权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进展到哪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是由负责这个刑事诉讼阶段的司法机关决定的。不管由哪家司法机关批准,都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

一、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这三个阶段。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有些案件也由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负责),检察院负责审理起诉,法院负责审理判决。刑事案件每完成一个阶段,就由上一家司法机关移交到下一家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也会随着案件的移交而转移。如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提问中介绍“已经逮捕”,凭这一情况是无法判断案件已进展到哪个阶段的,还要看法律手续。如果案件已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就有这个决定权。检察院批准后,也是由公安机关向在押人员宣讲规定,办手续放人的。

二、已逮捕的,取保候审就难批准了

从司法实践来看,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取保候审就比较难批准了。因为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会对犯罪嫌疑是否有必要羁押进行审查。如果说在侦查阶段批准了逮捕,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再批准取保候审,这就显得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审查不严,有“落好人”之嫌。再说,一般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一个月,等在押人员一方亲属或者律师得到消息,再商量申请取保候审,再由检察院审查,估计还没有理出长短,案件也就应该向法院起诉了,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也会随之移交到法院。

三、申请取保候审,越早越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执行。犯罪嫌疑人亲属首先要根据这条规定来判断一下自家情况,不要瞎忙活乱花钱。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孩子的,家属连律师都不用请,自己写个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司法机关就会批。如果属于累犯、主犯、严重犯罪,找律师帮忙也是难以取保出来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批准取保的,到了审查阶段就更难了。

四、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

五、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写在最后:

取保候审措施是最容易让不懂法朋友误解了。取保候审仅是在外边有条件地等待审理结果,它不代表无罪不被起诉、将来不会被关进监狱。当然,能够被批准取保候审的人,相对来讲罪行都是比较轻的。



要区别不一样状况解决,

1、假如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是为了更好地批捕,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在证据不充分、客观事实不清或剧情轻度不用批捕的状况下),由派出所取保候审,案子证据确凿、直接证据充足后,再次移交人民检察院批捕。

2、假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捕以后,由派出所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可是此类状况必须派出所与此同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3、假如送至人民检察院是为了更好地立案侦查,那么取保候审的办理手续就由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能够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但是要取保候审要合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要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人、被告,能够取保候审:

1、很有可能被判管控、拘留或是单独可用附加刑的;

2、很有可能被判刑期之上酷刑,采用取保候审不至于产生社会发展危险因素的;

3、身患比较严重病症、日常生活不可以自理,孕期或是已经喂奶自身宝宝的女性,采用取保候审不至于产生社会发展危险因素的;

4、羁押期限期满,案子并未受理,必须采用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中的取保候审就是指公安部门、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拘捕的嫌疑人、被告,为避免其躲避侦查、提起诉讼和审理,勒令其明确提出担保人或是缴纳担保金,并出示责任书,确保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人、被告,能够取保候审:

(一)很有可能被判管控、拘留或是单独可用附加刑的;

(二)很有可能被判刑期之上酷刑,采用取保候审不至于产生社会发展危险因素的;

(三)身患比较严重病症、日常生活不可以自理,孕期或是已经喂奶自身宝宝的女性,采用取保候审不至于产生社会发展危险因素的;

(四)羁押期限期满,案子并未受理,必须采用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部门实行。

第九十七条嫌疑人、被告以及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或是辩护律师有权利申请办理变动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接到申请办理后,理应在三日之内做出决定;不同意变动强制执行措施的,理应告知申请者,并表明不同意的原因。

大伙儿阅读文章到这儿,坚信早已对这些方面的有关要求早已有一定的掌握,实际上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大家平常人想象得那么繁杂。

拓展材料:

取保候审的申请办理行为主体,针对取保候审的申请办理行为主体即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法律主体难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嫌疑人、被告以及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或是辩护律师有权利申请办理变动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接到申请办理后,理应在三日之内做出决定。

不同意变动强制执行措施的,理应告知申请者,并表明不同意的原因。它是一项授权性要求,也是一项唯一性要求,这一要求将要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法律主体授予给了已被关押的嫌疑人、被告自己和她们的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及其辩护律师。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规代理商被代理人从业某类个人行为的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要求,法定监护人就是指被代理人的爸爸妈妈、父母、法定监护人和承担维护义务的行政机关、团队的意味着;“直系亲属”则就是指夫、妻、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



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其辩护律师可以为其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院提出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法律意见等。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是否可以进行“取保申请”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答案的肯定的,只是并非称为“取保申请”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而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由于案件的事实无时无刻均在发生变化,譬如,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未如实供述,逮捕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逮捕前未获取谅解书,逮捕后取得谅解;逮捕后犯罪嫌疑人成立立功情节等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的事件发生后,辩护律师均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变更在押人员的强制措施。

本人在近期在办理某刑事案件时,便充分应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制度,将案件引导至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走向,现将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心得分享出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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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涉案赌场的经营时间较长,赵某对于某些事实未能准确陈述,导致办案机关认为赵某存在不如实供述的情形,因此,并未通过赵某的取保申请,检察院也未采纳本辩护律师的建议不批捕的法律意见。

但是,本律师仍然积极与办案检察官做好沟通和协商工作,进一步了解案情,最终,本律师经过阅卷,详细且完整地了解案件事实后,立即安排与犯罪嫌疑人赵某进行会见,确定了赵某不确定的事实,并向赵某阐述本案的走向和定性以及分析如实供述对其量刑的有利方面。

在经过多次会见以及与办案机关沟通协商后,本律师就赵某愿意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的态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办案检察官也及时进行了审讯,确定赵某的认罪态度,受理本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最终,检察院决定将赵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另外,犯罪嫌疑人赵某与另一同案犯的财产混同,因此,本律师还提出赵某的身体情况和家庭情况更符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检察院也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同意对赵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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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要点

1、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之前需要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取保候审申请工作。

但是,在逮捕之后依然可以通过协调各方,争取达成从宽、从轻处罚的情节,并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同样也有机会被检察院采纳,为犯罪嫌疑人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2、若存在大量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不利时,应当选择罪轻辩护方向,同时,辩护律师应当在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中,寻找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些情节不限于与案相关的事实,也可以涉及个人、家庭等人道主义关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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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不过要取保候审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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