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作者&投稿:司马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十、删除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大税务案件建议补正材料是否有时间限制~

有。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扩展资料

预防措施:

方法未经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是禁止的,因为他/她的职责严格依法给予行政主体白履行职责,法律的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权力,不超越法律权限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足将导致程序违法。

“主要税务个案方法(试行)”(国水法[2001]21号)(该规范性文件已完全废止)根据第11条第1款规定: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案件材料后。
根据初步情况作出以下处理:想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的处理适当的观点,在《重大税务案件建议同意计划处理,审判委员会董事或授权副主任批准后,准备一个税务处理决定的名义审判委员会机关,审计部门来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出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提出初审意见;
  (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第三章 审理范围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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