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作者&投稿:宰父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组织研究论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可以结合进行,相关意见、结论可以互相参照。第六条 决策机关所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决策机关所属相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第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十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尚未公开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有关内部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 决策启动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决策机关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决策机关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以及由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按照部门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不属于提出单位的主管或者管辖范围的,由决策机关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案等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决策机关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决策机关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

  决策草案一般包含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等内容。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一般不超过3个月;因情况特殊不能在3个月内完成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理由并提出需要延长的期限。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决策草案说明中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主要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而制定的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条例》明确了制定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二是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条例》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具体要求,如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条例》明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具体规定。三是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四是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四)省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本级财政决算;
(五)授予省内特等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开展重要的执法检查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大调整和变更;
(四)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重大措施;
(五)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和粮食主产区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措施;
(七) 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措施;
(八)实施土地管理、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大决策以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示范区的总体规划和保护情况;
(九)上半年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十)全省预算、省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省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一般预算收入超收及使用情况;
(十一)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十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者以省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及建设情况;
(十三)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益事业、就业和再就业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四)重大突发性事件、重特大事故和重特大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
(十五)同外国建立省际间友好关系情况;
(十六)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执法、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司法及其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十七)重大司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十八)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和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及处理情况;
(二十)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或者公民就重大案件提出的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二十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下列事项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的同时抄报省人大常委会:
(一)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实施方案;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实施方案;
(四)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的实施方案。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可以采取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的形式。
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30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的除外。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包括哪些
答:法律分析: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

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有哪些
答:3、风险评估。4、进合法性审查。5、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走,如果各级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就要被终身追究责任。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2020修正)
答:本规则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分管副市长可以根据市长授权,按照职责分工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作出决定。第二章 决策程序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和确定:(一)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是
答:2、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答:(六)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行政执法单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应用程序提出申请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受理渠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重大行政决策五大程序
答:法律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包括
答:同时需要制定具体的执行措施和时间表,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包括调查研究、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方案、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审查决定和公布实施等步骤。这些步骤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和执行。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法律分析: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5、6、7条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哪些法定程序
答: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