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消费者在游乐场受伤,监护人有责任吗?请哪位法律专家普下法,谢谢! 请具体说一下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

作者&投稿:尉迟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院判决可以说基本公平,因为监护人(带孩子去游乐场所的成年人)也有安全保障义务,孩子的受伤不一定是因果关系的必然结果(他人玩时没有造成伤害),出于过错责任担当原则,监护人没有尽到必须的安全保障责任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判决结果上,是让游乐场承担了主要责任,监护人承担的只是次要责任。但是,如果法院要判定游乐场承担全责,也可以得到法律支持,这就是法官的(根据具体情节的)裁量权。

对于这类案件的裁判,法官一定要考虑到法定的责任担当与应尽义务担当,坚持公平原则,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予以直接引用。没有明确规定的,需要推定责任承担方式(法官推定监护人也存在过错或孩子本身存在不当)。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基本上是公平合理的。

附:《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你如果是法院判了,那么在判决书有说明是根据第几条第几款来定的。只要有事情出来,监护人都会有追责的部门,只是根据情况的不同而定性内容,轻重不同。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无民行为能力的,在他无意识的错只能由监护人来承担,所以会追究监护人的监管不力之责。让孩子去游乐场,并不是全权委托关系,监护人对风险的把控,要有自己的评估。

孩子在室内游乐场受伤,游乐场应承担什么责任?~

游乐场作为一个公众娱乐场所,更加应当严格防范和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游乐环境,确保游客在其提供的场所内的人身不受到侵害,一旦因其未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法律规定以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作为基础,规定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该规定,上述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应当对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

扩展资料: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规定:10周岁以上的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规定:监护的设立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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