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预防为主原则 什么是环境法的事前预防原则

作者&投稿:望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环境法学界有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作为“预防原则”表述的,也有称之为“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防治原则”的。例如吕忠梅教授就认为,“预防为主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的简称,其涵义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蔡守秋教授则主张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统称为“污染综合防治原则”,并将之定义为“是指对污染的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防治”,并认为该原则与欧共体的“综合污染控制”原则非常相似。
  新环保法所规定的“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应理解为一项统一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其在学理上的表述就是预防原则,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我国环境法体系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要求。

第一,国家为了保证发挥保护职能,必须能够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防止或减少对环境有害的影响。这种措施通常通过行政许可程序或者规划编制程序实现,对计划开展的建设、生产进行“环境性兼容性”(Umweltverträglichkeit )审查,以将其可能的环境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被允许的程度。
第二,预防原则还要求尽量缓和的使用自然界提供的生存基础。这意味着,人类没有对自然无限的主宰权,同时,环境保护不能局限在消除损害或者治安管理式( gefahrenpolizei-
lich)的措施。由此引申出以下三个原则:
a. 预防排放先于减少排放;
b. 建立风险及危险预防机制;
c. 预防资源枯竭(Ressourcenvorsorge),合理使用稀有环境产品。[1]
预防原则在行政比例原则的基础上构建,因该原则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时间、空间尺度上极其广泛,须时刻注意其边界问题,以防止滥用。
传统的民主法治国家在进行立法前都需要对立法活动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因为宪法保障公民自由权,国家对自由权的入侵只有在被证明正当(gerechtfertigt)时才能进行,此外还应遵守比例原则(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即是合适的、必要的和适当的。国家对其入侵公民自由权行为的必要性承担证明义务,环境法作为特别行政法也不例外,国家只有在证明了某个产品或工艺有害从而证明了其行为具有必要性,才能对其加以禁止。国家对其立法行为的必要性,负有举证责任。
由于预防原则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并没有清晰的法定定义,所以在贯彻及应用时,必须时刻注意其内涵及外延,以保证符合宪法原则。这个原则发端于德国,现已被绝大多数国家及国际组织确定为环境法基本原则。在国际环境法的应用中,已出现对这个原则的滥用情形,包括进行过宽解释以至于“举证责任倒置”,以“最差情形”(Worst-case Betrachtung)判断是否禁止产品或工艺,以及将该原则作为政治口号而不加界定的随意使用。“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论证立法必要性的举证责任,被生产者对产品或工艺是否有害的举证责任所代替,在决定是否禁止产品或者工艺时,举证责任被倒置了。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在对尚未进入市场、对其知之甚少、潜在有害性确定无疑的物质进行管理时,可以适用,比如欧盟的化学物质登记制度(REACH)。只要规定了明确的检验要求,法的安定性(Rechts-
sicherheit)就能得到满足。如果将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用在已经进入市场的物质或已经在使用的工艺上,就是不适当的,因为绝大多数生产者无法证明其对环境的长期甚至中期影响。如果在这种情形下也扩展预防原则,将继续使用产品或工艺是否有害的举证责任转移至生产者,就侵犯了其既定的宪法权利。以产品或工艺能想到的对环境影响的“最差情形”为标准,考察是否允许使用该产品或工艺,乍看上去能够预防所有风险。但是,零风险是不存在的。风险与对风险的防控措施之间呈指数关系,即便再大力度的防控,风险也不可能为零。以“最差情形”为审查标准,实际上是对全面风险评估程序的简化,因为禁止该产品或工艺的风险并没有进入评估程序。当然,以“最差情形”预防风险并非全无适用场景。在发生事故后,在对公众进行告知时,必须应用这种“最差情形”评估方式,以便保护公众和做出改进。将预防原则当做政治口号加以标签式应用,仅因某种物质具有持久性就加以禁止,同样属于对该原则的滥用。因为这样一来,以预防风险为目的、理性清晰的风险评估不可能进行。而没有清晰的风险评估,加上本来就有限的环境公共管理人力和财政资源,政策制定者和行政机关很可能搞错问题的重点,在无关紧要的事情上大做文章。符合预防原则的风险评估应当是“全面风险路径”(holistic risk approach),即需要考察与风险事件相关的全部事实,包括风险防控措施本身带来的风险,这样才能掌握风险相关的事实全貌,并从科学角度、经济角度和社会角度对其进行全面评估。
除了防止以上三种滥用情形发生,行政比例原则也对预防原则的外延做出了限制。预防风险采取的措施必须对于实现预防的目标来说是合适的、必要的、适当的,也就是说,这种措施只有临时性特征,因为只有当科学认知缺乏时,才需要采取风险预防措施,而随着时间经过,认知缺乏会得到解决,预防措施也就不再必要。
注意了边界问题的预防原则在理论上是完美的,而应用于实践,则必须保证风险预防措施在准备和制定时的透明性,否则完美的理论也将落空。总的来说,程序透明既能提高措施的接受度,又能提高措施制定的水平。在预防措施制定过程中保持公开透明,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科学界和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才能保证预防措施所应对的风险得到全面、准确的评估,风险评估所必需的信息才能得到全面的掌握。

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根据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特点,预 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预先防范是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主要措施。通常情况下,环境受到污染和 破坏以后,恢复起来是很困难的,有些生态环境破坏后甚至不可 恢复。
而且,恢复或治理需要付出很高的代价。 有些污染问题潜在的危害具有渐进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很难消除或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消除。因此,预防为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防治结合,就是在预防污染产生的同时,采取措施,积极治理 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预防主要是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治理则是解决现实的环境问题,也是预防措施的继续。 只有防与治 结合,才能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综合治理,是从“少投入多产出”的观点出发,用较小的投 人取得较大的效益。
根据环境的特点和行政管理职能,采取多种方式和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进行治 理。综合方法很多,如防治工业污染、计划的目标和任务,同调 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工程治理同环境自然净化结合起来;奖励与惩罚结合起 来;环境管理同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等。
总之,要通过综合治理 使工业污染防治达到所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环境法的原则是什么~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开发综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害。

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进行群众性环境监督的原则。

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的带来的环境损害。
预防原则包含着两层涵义:一是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带来的可能的环境危害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的产生;二是在科学不确定的条件下,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去评价环境风险,即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可能带来的尚未明确或者无法具体确定的环境危害进行事前预测、分析和评价,促使开发决策避免这种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风险的出现。
在我国,环境政策和法律一般将其表述为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之上,同时也要积极治理和恢复现有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财产安全。

适用:
1.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
2.运用环境标准控制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3.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
4.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地对待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维护国家安全的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原则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9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就是要立足长远、立足基础,尊重国家安全工作的客观规律,注重及时发现影响国家安全的苗头、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不断强化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非常复杂,威胁国家安全的隐患不会完全消除,维护国...

预防为主原则
答:预防为主原则是指采取主动措施,提前预防问题或危机的发生,以减少或避免潜在的风险和损失。预防为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防患于未然。这一原则可以应用于各个领域,从个人健康到国家安全。例如,在医学领域,预防医学通过接种疫苗、推广健康生活方式等措施,主动预防疾病的发生,从而降低公共卫生成本并保护个体健康...

国家安全的法治原则是什么?
答:1. 法律优先原则:根据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安全事务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法律是确保国家安全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的基础。2. 综合治理原则:国家安全维护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因此,综合治理原则强调各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统一的国家安全体系。3. 预防为主原则...

劳动保护原则
答:法律分析: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我国指导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又是从事劳动保护管理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是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

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答:第三条 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省和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保护工作机制,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方针。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是: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
答:在宪法中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国家职责和基本国策予以确认,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予于规定,就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活动奠定了宪法基础,赋予其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立法依据。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处宪法意外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有核心的最高地位的综合性实体法。它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予于...

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
答:1. 预防为主:这一原则强调通过预防措施,防止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包括收集和分析情报,了解恐怖主义组织和活动的动态,提前发现和阻止恐怖袭击。例如,各国情报机构会密切关注疑似恐怖分子的活动,以及可能与恐怖袭击相关的线索。2. 打击与防范结合:打击是指通过军事和法律手段消灭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防范...

公共卫生原则
答:法律分析:1.卫生保护原则 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2.预防为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所...

为什么要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及“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原则
答:为什么要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及“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当今世界各国总结了千百万个血的事故教训后,得出的真理。“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使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