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作者&投稿:喻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四条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管辖第五条 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六条 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委托手续。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 一般程序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第十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当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根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法律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做好建设部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和办理程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或申诉,不适用于本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建设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为维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进行的答辩应诉行为。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受建设部委托、代表建设部出庭应诉的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建设部领导、有关司(厅、局)负责人,也可以是部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部委托的人。第五条 建设部机关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复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因执行建设部的部门规章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复议;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建设部受理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第六条 建设部机关行政应诉的范围是:
  (一)建设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
  (二)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建设部改变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第七条 建设部设行政复议办公室,挂靠在部体改法规司,归口管理建设部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归口受理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根据部务会议的决定,起草复议决定书;
  (三)组织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受部委托直接出庭或协助其他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组织培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开展工作研究和经验交流;
  (五)办理诉讼代理人委托授权书;
  (六)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的工作。第八条 部机关各司(厅、局)分管其主管业务范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和具体审理属本司(厅、局)主管业务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二)起草或会同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共同起草有关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并受部的委托,确定本司(厅、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作为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三)会同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研究及经验交流;
  (四)会同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的工作。第九条 建设部机关行政复议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审查复议申请:
  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书(见格式一、二)后先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申请书转有关司(厅、局)复审;负责复审的司(厅、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经本司(厅、局)负责同志签名后送部行政复议办公室,由部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决,并于二日内书面通知(见格式三、四)复议申请人。
  (二)审理复议案件:
  裁定立案后,有关司(厅、局)应当指定专人担负复议审理工作,会同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进行审理,包括向当事人双方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证和检阅有关文件、档案、原始凭证等,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
  (三)作出复议决定:
  1.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和有关司(厅、局)根据审理情况,研究提出如下复议决定的建议: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建议予以维持;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形式上或者程序上不足的,建议由复议被申请人补正;
  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建议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滥用职权,或者行政处罚不公正的,建议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与法律或者法规不一致的,建议部进行修正或者废止。
  2.由有关司(厅、局)负责整理复议决定的书面建议,经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提交部务会议审议。
  3.根据部务会议的审议决定,由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起草复议决定书(见格式五、六),经部长或者主管副部长签发,加盖建设部印章,发送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不得超过两个月。

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规定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哪位朋友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答:最佳答案检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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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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