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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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完善细节,都是非常关键的。中达咨询就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等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市造价站负责信用信息的汇总、公示和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投标过程等日常相关工作。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发改、工商、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记录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业绩、纳税、获得的奖项等行为信息组成。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行为信息。
第八条现场信用信息主要是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行为信息和实体状态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市场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现场信用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自动采集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企业的基本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第十一条企业的纳税和奖项信息由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主诚信申报,企业的业绩信息由备案机构采集,对应当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评价加分。
第十二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应自对该信息认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应自法院判决文书正式下达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信用信息的评价,由质量监督机构以质量监督备案编号为单位,在施工项目取得准予开工手续后,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验收作为其首次质量评价。质量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工程项目的首段地基与基础验收、首段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应进行质量评价,同一质监备案号项目两次评价间隔不少于60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单位工程最后一次评价。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信用信息的评价,由安全监督机构以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编号为单位,从通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勘验开始,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并且两次评价间隔不少于60日,直至安全监督机构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为止。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评价人员进行,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现场评价结果应当场告知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企业。每次现场评价工作应在当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在现场信用信息采集中,施工现场相关责任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七条项目因故停工,经同意后,可暂停对该项目现场信用信息的采集。项目复工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现场评价单位书面报告,恢复对该项目现场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八条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先根据事故等级对企业临时扣减定额分数,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出台后,再根据责任情况划分实施最终扣分。
第十九条对处于市场禁入期间的企业,继续对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对外发布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查询该企业时显示为市场禁入,待解除市场禁入后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恢复为实际分数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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