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良种家禽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阎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良种家禽的管理,保证良种家禽繁育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良种家畜家禽的经济效益和品种优势,加快我区畜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从事良种家畜家禽生产、经销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良种家畜家禽是指牛、羊、马、驼、驴、猪、兔、鸡、鸭、鹅的优良品种以及良种家畜家禽的胚胎、冷冻精液、种蛋等。
  其中包括:
  (一)从国外引进的优良家畜家禽品种;
  (二)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命名的家畜家禽新品种;
  (三)自治区特有的地方优良品种。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部门主管全区良种家畜家禽的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良种家畜家禽的管理工作。
  良种家畜家禽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家畜改良(畜牧)站负责。第五条 加强良种家畜家禽的管理工作,是自治区各级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
  自治区畜牧部门通过考核,评聘种畜鉴定员,并发给鉴定员证书。鉴定员要严守品种鉴定标准,负责本地区(单位)内良种家畜家禽的质量鉴定和技术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畜牧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良种家畜家禽品种资源,要全面进行普查,制定良种繁育和供需规划,严格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提高良种家畜家禽品种质量。第二章 良种家畜家禽的管理第六条 良种家畜家禽品种的配置与发展,胚胎移植、冷冻精液等新技术的应用,要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家畜改良方向区域规划》。第七条 良种家畜家禽应实行科学管理,坚持标准化生产。自治区各级畜牧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良种家畜家禽,要按照品种鉴定标准,严格进行等级鉴定,实行良种登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加强技术管理工作。第八条 生产、经销优良种畜、种禽、种蛋、胚胎和冷冻精液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向畜牧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由畜牧部门发给《许可证》。第九条 供作种用的良种公、母家畜家禽、种蛋、胚胎和冷冻精液等,必须符合优良种畜出场规格标准。出场时要带《出场证书》,《出场证书》应有场方和鉴定员印章。集体或个人出售优良种畜、种禽或种蛋等,要经旗县畜牧部门鉴定员鉴定,并发给《出场证书》,否则不得以优良种畜、种禽、种蛋、胚胎和冷冻精液出售和使用。第十条 禁止去势、宰杀或任意淘汰优良种畜,确因不适合种用、已失去繁殖能力或特殊原因必须处理的,须经旗县畜牧部门审批。进口优良种畜的处理,须经盟市畜牧部门审批,报自治区畜牧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良种母畜要坚持纯种繁殖。进行品种间杂交或导血试验的,应先提出方案,报经自治区畜牧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国家无偿投放各地的良种家畜家禽,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单位或专业户。未经畜牧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或随意调动。第十三条 各级畜牧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良种家畜家禽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措施、技术操作规程和疫病防治等项措施。
  自治区畜牧、粮食部门负责制定优良种畜种禽饲料标准,粮食部门按照饲料标准,对冷冻精液站、种公畜饲养中心站、国营配种站、种畜场和原种鸡场等,核定饲料,并发给用户种畜饲料供应证,保证供应。第三章 良种家畜家禽的繁殖和培育第十四条 进口良种家畜家禽品种,要进行纯种繁殖,不断提高品种质量。
  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命名的新品种,要继续加强选育工作,改进品质,提高生产性能,稳定遗传性,逐步达到先进水平。
  地方良种,要有计划地积极进行选种选配,选育提高。
  确有保种价值的进口品种和地方良种,一定要做好保种工作。第十五条 良种家畜家禽的配种主要采用人工授精新技术。进口优良种公畜,要采取冻精保存,提高利用率。非配种期,要集中饲养管理,保证养好、管好良种公畜。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新品种的培育工作。培育新品种,应逐级上报育种方案和计划。达到育种方案指标的新育成品种,应由育种主持单位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良种家畜家禽新品种鉴定验收委员会组织鉴定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公布。第四章 良种家畜家禽的输出输入与调剂第十七条 进口或出口良种家畜家禽,须经自治区畜牧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农牧渔业部畜牧局批准,未经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办理进出口业务。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的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向产业化和高产、优质、高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及其卵、精液、胚胎等种用材料。第三条 凡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发展畜禽良种要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培育、引进、繁殖、推广、使用畜禽良种。第五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种畜禽发展规划;
  (三)监督管理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实施对种畜禽市场的调控;
  (四)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有关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种畜禽管理工作。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畜禽品种培育审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畜禽品种资源予以保护,并落实相应的保护经费和物质条件。
  自治区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并建立畜禽品种志。第七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畜禽品种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和监测,提出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八条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动态监测体系,对有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保护畜禽品种资源的任务,并支付保护补偿费;承担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实施保护。
  畜禽品种资源保种群和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确需进行杂交的,由设立保种群或保护区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盟市、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规划,并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品种改良计划,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第十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畜禽新品种的培育。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第十一条 自治区畜禽品种标准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畜禽品种必须经过审定命名后方可推广。自治区畜禽品种的审定命名,经自治区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公布。畜禽品种审定命名的具体条件、程序及时限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鼓励使用、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畜禽品种。第三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和推广使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种畜禽市场建设,有计划地发展种畜禽生产基地,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购销网络。
  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区外、国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形式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第十三条 建立种畜禽场必须经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冷冻精液、胚胎生产的单位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第十四条 种畜禽场承担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繁育提供优质种畜禽和推广、示范先进科学技术的任务。
  原种场负责繁育和提供原种畜禽品种,良种繁殖场负责扩繁和推广良种畜禽品种。第十五条 原种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二)具备种畜禽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有专用的繁育场地、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和明确的育种目标,种畜禽数量达到规定的规模,基础群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三)有科学、先进的繁育、饲养技术,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及完整的繁殖生产性能测试记录等档案技术资料;
  (四)有健全的兽医卫生制度、设施和环境卫生保护措施;
  (五)有一定数量胜任原种繁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能够生产健康合格的种畜禽,并具备一定的供种能力。
  冷冻精液站、胚胎移植中心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1998年8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政府法制局,对1989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良种家畜家禽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予以废止。本决定发布之前根据这些规章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 附:          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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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日期 |               |
|序 号| 规章标题 |       |     说    明    |
|   |      | 及政府令号 |               |
|---|------|-------|---------------|
|   |《内蒙古自 |1989年3月|该规章一些内容不符合《行政  |
|   |治区良种家 |13日政府令 |处罚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
| 1 |畜家禽管理 |第2号    |而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已制定  |
|   |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  |
|   |      |       |例》,因此,该规章没有必要予 |
|   |      |       |以保留。           |
|---|------|-------|---------------|
|   |《内蒙古自 |1989年4月|1995年11月17日自治区八|
|   |治区消防管 |5日政府令  |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 2 |理暂行规  |第8号    |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
|   |定》    |       |               |
|---|------|-------|---------------|
|   |《内蒙古自 |1990年11|该规章的主要内容不符合《行  |
|   |治区关于违 |月12日政  |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废止。 |
| 3 |反土地管理 |府令第16  |               |
|   |法规行政处 |号      |               |
|   |罚暂行规  |       |               |
|   |定》    |       |               |
|---|------|-------|---------------|
|   |《内蒙古自 |1990年12|1995年11月17日自治区八|
|   |治区违反计 |月5日政府  |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  |
| 4 |划生育法规 |令第17号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
|   |罚款办法》 |       |作了修改,并对罚款加以细化。 |
|---|------|-------|---------------|
|   |《内蒙古自 |1990年12|1994年5月31日自治区八届|
|   |治区文化市 |月18日政  |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
| 5 |场管理暂行 |府令第19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  |
|   |办法》   |号      |条例》。           |
|---|------|-------|---------------|
|   |《内蒙古自 |1991年6月|客观情况已有变化,无存在必  |
|   |治区全民所 |1日政府令  |要。             |
| 6 |有制企业临 |第29号   |               |
|   |时工管理暂 |       |               |
|   |行规定实施 |       |               |
|   |细则》   |       |               |
|---|------|-------|---------------|
|   |《内蒙古自 |1991年7月|该规章的主要内容不符合《行  |
|   |治区统计法 |31日政府令 |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废止。 |
| 7 |规检查监督 |第32号   |               |
|   |办法》   |       |               |
|---|------|-------|---------------|
|   |《内蒙古自 |1995年9月|1997年9月24日自治区八届|
|   |治区违反城 |10日政府令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
| 8 |乡集市贸易 |第52号   |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  |
|   |食品卫生管 |       |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  |
|   |理条例罚款 |       |条例》。           |
|   |办法》   |       |               |
|---|------|-------|---------------|
|   |《内蒙古自 |1995年11|该规章的一些内容不符合《行  |
|   |治区农业机 |月27日政  |政处罚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 9 |械管理办  |府令第65  |已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  |
|   |法》    |号      |械管理条例》,因此,该规章没 |
|   |      |       |有必要再予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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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家禽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疫病传播,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与畜禽屠宰有关的分割、冷藏、运输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

最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规划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公用基础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是指自治...

如何加强家禽养殖环境管理
答:完备的畜禽养殖场应由管理区、生活区、饲草料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畜禽观察区、病畜隔离观察治疗区、尸体无害化处理区等功能区构成。各功能区之间应相对独立而协调。管理区、生活区、饲草料区要设在场区的上风口;畜禽观察区、粪污处理区、病畜隔离观察治疗区要设在场区的下风口;尸体无害化处理...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枸杞产业发展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枸杞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枸杞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枸杞产业提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枸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答: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品种区域规划和改良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繁育、推广优良畜禽新品种和品种改良新技术;(四)制定种畜禽场、种畜站、改良站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五)按管理权限,负责输出、引进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构筑绿洲生态屏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与管理。本条例...

2015年农业政策补贴都有哪些
答: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5年将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条 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

2015年农业政策补贴都有哪些?
答: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2015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3.良种...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家禽综合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棉田地膜覆盖雹灾保险等等都是农业保险的险种,从险种的名称也可以看出,农业...

羊的饲养管理方法论文
答:当前,生猪养殖业与家禽养殖业发展遇到瓶颈时,而发展羊养殖业逐渐成为部分地区发展养殖业的重点。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以牧区放牧和农区散养为主的羊养殖模式,导致养羊业良种化程度低,饲养分散,饲养管理方式滞后,进而致使养殖成本的逐步提高、羊肉品质不高,经济效益低等情况。因此为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掌握羊的先进的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