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什么是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作者&投稿:貊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律分析: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和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金。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入本级预决算草案或者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法律依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科目。

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财政为平衡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指各级财政通过超收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
二、目的不同
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总预算为了保证预算收支的正常进行,避免收支在时间上脱节而设置的一种供周转使用的资金。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保持中央预算的稳定性,建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

三、来源不同
预算周转金既可从本级财政预算净结余中设置和补充的也能由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设科目,安排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使用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预算周转金

  讨论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能不涉及与此高度相关的一个概念——“超收”。所谓“超收”,是以当年的预算数字为参照系而计算的财政收入增长额,或者说它是突破了既有预算规模的控制而处于预算框架之外或称超计划的财政收入增长额。因而每年的“超收”都会成为政府部门手中的一笔机动财力,从而可以超出既有预算规模的空间而多做一些公共领域的事情——“超支”。随着“超收”走向“超支”,“超收”和“超支”便会分别叠加到预算收支规模之上,从而使得决算环节的财政收支高于预算环节的财政收支。

  在表象上,“超收”不过是预算执行的结果,“超支”花的也是意外之财。但深入一步看,“超收”和“超支”,或者由“超收”走向“超支”的发生,其根本的原因则镶嵌于我国现行的预算约束制度之中:

  在预算的编制环节,无论是预算收入指标的安排,还是同其协调安排的税收收入计划指标,历来都是本着“留有余地”的原则确定的。其习惯性的做法,就是在GDP的计划增幅基础上外加2-3个百分点。如在2005年,GDP的计划增幅为8%,据此测定的预算收入增幅便为11%(=8%+3%)。注意到过去13年间实际高达20.13%的税收收入年均增幅几乎是同期GDP年均增幅(10.14%)的2倍之多,GDP的实际增幅又总是远高于计划增幅,并且税收收入占到了预算收入的90%以上,可以立刻意识到,无论出于怎样的考虑,在预算收入的编制环节,事实上预留了很大的“超收”空间。

  在预算的执行环节,处于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的税务机关,其日常工作要在两条线索上进行:税收计划和现行税制。一方面,作为指令性的税收计划,经过层层分解并下达到各级税务机关之后,便成为必须完成的任务“底线”。另一方面,作为征税基础的现行税制,在依法治税的旗帜下,把该征的税如数征上来,又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天职。既要依计划治税,又须依法治税。前者很“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后者虽表面上不那么“硬”,也可依征管能力的状况而有所伸缩,但在税收法制建设迅速推进的条件下已经容不得人为的调节。故而税收计划和现行税制之间的现实距离,又为税务机关以及整个预算执行环节打下了“超收”的基础。

  在预算的审查环节,现行预算法对于“超收”、“超支”的规定,颇为模糊。“超收”收入的动用和决策基本上在行政系统内完成,而未纳入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视野。即便在形式上要走某些程序,实行所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报和报告制度,通常的情形也是,先支用,后通报,或者边支用,边通报。甚至本来应互为条件的财政赤字和“超收”,也往往互不搭界、各行其道。故而每年形成的“超收”,几乎都要不打任何折扣地转化为当年的“超支”。在“超收”与“超支”之间,是一列高度相关的“直通车”。

  正是在上述的体制机制性因素的交互作用下,“超收”的意义变了味,人们对于“超收”的态度也走了样:由被动地接受“超收”的结果演化为主动地追求“超收”的目标。自然地“超收”也就越来越趋向于常态化:不仅每年动辄几千亿元的“超收”滚滚而来,而且因“超收”而生、游离于预算之外的财政收支规模也越来越大。

  事情一旦走到这一步,鲜美的“唐僧肉”倒有点“烫手山芋”的味道了:建立在“超收”基础上的财政收支运作机制,显然难保可持续性。一旦“超收”资金链因故断裂,由此出现的麻烦可想而知;在趋于常态化的“超收”面前,本来就不那么规范的现行预算约束制度处境尴尬。既难以一下子收紧缰绳,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预算法治,又不能放任下去,随其同市场经济的要求渐行渐远。

  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推出,可说是如此情势下“逼出”的一个求解之法。从2006年为数2573亿元的中央财政“超收”中拿出500亿元,充作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财源,实质是对“超收”实施了“分流”:一部分“超收”脱离了原有的非规范性轨道,从而进入了可望在今后调剂使用的“蓄水池”,并走入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监督视野。

福建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答:(三)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不含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按当年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资金(不含捐赠部分)、附加及专项事业收费,按全额计征。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征收率为20%。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由省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第六条 ...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监察、...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超过5%的计算依据
答:不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一般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不超过5%的计算原则上不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预算周转金的规模,要依据支付需要合理确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超收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以及视预算平衡情况。

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属于什么科目
答:3、从目前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办法可知,资金筹集主要通过当年一般预算净结余和年度一般预算超收收入这两个渠道,前者视当年经济发展状况而定,而后者从长期来看也将由于预算体制的完善和规范而逐渐减少,而转入基金的资金规模或者比例问题都不明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缺陷:1、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客观上把当年...

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解读
答: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2011年4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政府规章的公布施行是我省价格调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切实关注和...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主要涉及基金的征收对象和比例。第六条,基金征收主要针对服务业、娱乐享受型行业、高消费和高利润行业,如:住宿业,包括宾馆、饭店等,按营业收入的1.5%计征。餐饮业,征收率为营业收入的0.5%。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征收。广告业,计征0.5%的广告营业...

鞍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答: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挪用价调基金或逾期不返还价调基金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价调基金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如何征收和使用?
答:洛政〔2011〕121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布了关于实施的《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此通知面向各相关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该办法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深入审议并一致通过,旨在...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暂行规定
答:其主要负责:基金的征缴、管理;审核调整基金的征收范围、比例。日常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第十二条 凡需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施行。各县(市)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参照执行。第十四条 本...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内容
答: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