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的事业单位福利房,因故没有参加房改,现拆迁,有无利益?

作者&投稿:骑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 房屋征收时已购公房的征收补偿

对于房屋征收时已购公房的情况,实际上已购公房的产权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已经从国家或者单位所有转化为私人所有。因此在征收补偿时,征收人会按照被征收公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估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同时被征收人住房超过房改改革规定标准的,征收人会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予以上缴或者返还。

总之,针对房屋征收时已购公房的征收补偿,在征收补偿中直接按照个人房产进行即可。当然在被征收人住房超过房改改革规定标准时,有特殊规定。

(二) 房屋征收时未购买公房的征收补偿

针对房屋征收时未购买公房的情况,需要首先区分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作为国家财产,按管理主体不同分为两个类型,一种类型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进行管理的公房,称为“直管公房”;另一种类型是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造,由该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称为“自管公房”。

由于直管公有住房是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征收过程中一般要求“应当”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出售,出售后再按照个人房产补偿。而自管公有公房,则是“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出售,在进行补偿。总之,不论是直观公房还是自管公房,在公房出售以后,承租人就成为了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个人房产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 房屋征收时未出售公房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针对征收时房屋未出售的情况,如果被征收人与公房承租人解除了租赁关系,或者被征收人对公房承租人予以了安置,那么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同时,若被征收人与公房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协议的,征收人一般情况下会对被征收人实施房屋产权调换。这样,原公房承租人就应当与被征收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来的房屋。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均等分配的原则分割。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一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总之,公房承租人在面临房屋征收补偿时,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相应的不同补偿。征收时房屋已购买的,将按照个人房产进行补偿。房屋征收时,未购买公房的,根据是直管公房还是自管公房进行不同处理。房屋征收时未出售公房的,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为公房承租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解决问题。

二、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例如北京房改房政策: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房主现在是你,你就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与其他人无关。房改房是参加房改的产权房,来源有的是单位的,有的是使用权的,在购买是若是产权的就要交土地出让金,这个多少根据原产权的百分比不同,若是使用权的就要按工龄去买取.福利房多半是产权房,是单位分配给个人的福利用房。


三、福利房

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我国现行政策鼓励职工购买住宅,承认福利房归购买者个人所有。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21条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1999年2月10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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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发的福利房,住了几十年,如今单位想收回怎么办?
答:3、单位房与职工签订购买协议之后,分期还款的,房款在没有还清楚之前,房屋的产权也是部分房屋产权。房款还清楚之后,房屋的产权就是全部的房屋产权了。综上所述,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在一定期限内产权式不属于职工的,但如果说产权过了期限已经属于职工则单位是没有权利随意收回房产的,产权属于谁也要...

铁路职工离婚,无孑女,他所居住的福利房去世后,住房怎么处理?
答:所谓的福利房,也可以称做优惠房或者房改房,指的是职工所在的单位将公有房用以工资性的货币分配方式来出售给单位职工的,而职工就以标准价或是成本价来购买这个房屋,那么职工对于购买来的房屋就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你说的铁路职工离婚,也无子女,该福利房在他去世后的处理,先看他有没有合法...

事业单位分的福利房,有租赁协议,一直交纳租金,已经居住20年,辞职也有...
答:九八年之前房屋的产权属国家,属于全民所有,所谓产权单位其实只是产权管理单位, 房改政府要求房改给个人,单位不是房改对象,所以只有拥有承租权的人才有产权,单位不拥有产权,这个有政府的法规为依据。公有福利住房的租权就是房改权,等于产权。公有住房是公房分配的房子取得的承租权,是合法的劳动所得。

机关事业单位老党员没有享受分房待遇可在异地申请吗?
答:筒子楼为主。都是早期集资建房的产物,多以两室一厅、两室两厅为主,房型按照交流干部的职级、职务进行对应分配。机关事业单位的老党员,在原单位未享受分房待遇,也可以在新的单位申请分房的。不过现在房子都市场化了,就算能分都是单位的老旧破房子了,因为现在没有任何单位在修建福利房了。

老公在事业单位,去世后遗属可以购买该单位的福利房吗?
答:按照法律来讲,人已经去世了,就不能买了 可以去单位闹闹看

我在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规定98年工作有房分,我96年当兵2010年分到单位...
答:违法的。首先:现在国家禁止单位实物化福利分房。其次:服兵役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最后:劝你算了。因为本来这样分房就是违规的,将来一旦被审计出来,单位受处分,员工退房或是按被查处时的房价交款购房。再者,最后闹大了,上级干预,也不会给你分房,而是大家都不分房。这样你就把所有同事都得罪了。

单位福利房拆迁要怎样补偿
答:现在已不存在,国家现行法律早已取消福利分房;3、房改房是指以前已得到福利分房的人,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管公房,现在可以买断,叫房改房。即公房私有化。集资房是现在的产物,指现在的某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拿出一块地来,单位出一点,愿意集资的职工也拿出一点;4、福利房多半是产权房,是单位分配给个人...

安徽事业单位没有享受福利房子有政策吗?
答:安徽事业单位有享受福利房子有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徽一些事业单位为了更好的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来进行工作,享受福利房子的政策是存在的,这种政策是因地制宜的,需要好好询问当地的政策情况。

如何办理未享受福利分房和住房补贴的证明?
答: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

85年退休93年逝世房屋没有达标有房补吗?是事业单位
答:已购公有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主要有:行政、事业单位中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未购买福利房,于1999 年1 月1 日后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的职工,可享受全额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凡职务(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