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的分类 税收保全措施的正确区分

作者&投稿:裴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税收保全措施的分类: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任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分类分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二、这三种税收保全措施的介绍分别是:

1、适用对象。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税款所属期。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所有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3、执行对象。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使用的对象为两种: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采取的手段。由于执行对象不同,因而采取的手段也相应地不相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种: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而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5、程序的方式。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6、批准权限。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批准权限,因而,只要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实施。另外两种则有了“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限制条件。
7、责令缴纳期限。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从法理上分析,应为当场缴纳。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5日。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较复杂,需重点讨论。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的收入的迹象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手段。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已有定论时,应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应纳税款入库;当尚未有定论时,为避免税款流失,应果断地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并不需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及提供担保。当然,为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此种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期限的,应自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可分别称之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其中,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一般税收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三类保全措施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所有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执行对象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使用的对象为两种: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采取的手段不同。由于执行对象不同,因而采取的手段也相应地不相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种: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而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程序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批准权限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批准权限,因而,只要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实施。另外两种则有了“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限制条件。
  责令缴纳期限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从法理上分析,应为当场缴纳。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5日。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较复杂,需重点讨论。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的收入的迹象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手段。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已有定论时,应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应纳税款入库;当尚未有定论时,为避免税款流失,应果断地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并不需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及提供担保。当然,为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此种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期限的,应自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收征管法》分别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三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由于许多地方存在差异,为阐述方便,我们分别称之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这三种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差异呢?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从法理上分析,应为当场缴纳。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5日。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较复杂,需重点讨论。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的收入的迹象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手段。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已有定论时,应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应纳税款入库;当尚未有定论时,为避免税款流失,应果断地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并不需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及提供担保。当然,为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此种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 个月,超过期限的,应自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答: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解读税收保全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有企图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出于维护国家税收收入权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法律对这一手段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使用条件和程序。具体可分为五个程序,五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适用税收保全的有哪些
答: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3、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此外,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

税收保全措施的正确区分
答: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

民事诉讼法里的保全有哪些分类?
答: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

哪些情形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诉讼保全的种类
答: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里的保全有以下分类:一、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二、行为保全: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税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三大区别和两个共同点
答:区别:(1)对象 税收保全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前提 税收保全措施:未提供纳税担保 强制执行措施: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告诫在先原则)(3)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②扣押查封——以应纳税款...

财产保全的费用法院是怎么收取的
答:2、冻结,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上列...

海事请求保全的分类标准是什么?
答:在司法实践的框架下,海事请求保全根据不同的分类原则,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别:第一,按照保全措施针对的对象,海事请求保全主要涵盖以下五种形式:扣押船舶:这是最直接的保全方式,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扣押船载货物:当船舶装载的货物与海事请求相关时,货物也可能成为保全对象。扣押船用燃油和物料:这些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