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和市人大的关系 市委、市政府、市人大三者在市政决策方面有什么关系

作者&投稿:毛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你好,市委全称中国共产党XX市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直辖市、地级市或县级市设立的最高领导机构,统领全市党组织和党员。

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市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选举市长、副市长。

就一个地级市来说,市委常委是一个地市的核心层,市委书记具有对当地大事拍板的能力,而人大主任如果不是市委书记兼任的话,一般是市委副书记担任。



市委和市人大是两个班子,但有时为了方便领导管理、展开工作,普遍是市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
市委是党的地方党组织,是领导机关,全面领导本市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领导核心,市委作为党的地方领导机构在政治生活中是当地的最高领导机构,市委常委会是该市的集体决策机构,对于该市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工作有决策领导的作用。
市人大是权力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能有立法权、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组建并工作。人大是实现和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大这一国家权力为基础和核心的政治制度,属于国家政权制度的范畴。
譬如,市委可召开民主协商会和人大代表座谈会,就市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大代表建议,提出了符合当地实际的以“一化七经济”为重点转变发展的方针,为当地未来发展指明方向。
 市人大是人民监督和选举机构,政府的重大决策,年度报告等都要通过审议,否则无法实施,平常监督政府运作,开会的时候选举政府领导人。
人大代表的职务:
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2、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都要执行法律规定的代表职务。这些代表职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行使权力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都要通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人大代表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带领当 地人民群众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相辅相成的关系。就权利而言,市委较市人大权利更大些。(市委可是市里面权力的核心所在,一市之内权力最大的几个人:一正两副三位市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宣传部长、纪委书记、统战部长、秘书长都是市委这边的,而市人大除了市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之外,其他领导基本上都临近退休。)

市委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某某市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直辖市、地级市或县级市设立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该市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管理该市的党员和日常党务工作。

人大的全称是某某市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市人大是人民监督和选举机构,政府的重大决策,年度报告等都要通过审议,否则无法实施,平常监督政府运作,开会的时候选举政府领导人。

政府的组成部分,市委属于党委;负责党的事物,其实就是最高领导机构。在中国党领导一切,人大的职责是选举领导干部和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市委是“中共某某市委员会”的简称,是地方党组织
市人大是“某某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是地方权力机关(有的可以立法)
双方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 但是通常市人大在市委的直接领导下工作。这是中国特色决定的

市委与市人大有什么区别?~

市委是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市人大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简称,市人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组建并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在我国最主要的市政决策主体是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府。

  市政决策实际上是这三大主体为解决城市的各种问题而进行的方案的拟定与抉择过程。实际过程中,三者对市政决策的影响力也有所不同,影响力从大到小排序分别是:市委、市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此外,市政协、市纪检委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这一过程,其中市政协地位相对较高。总的来说,在我国形成了党、政、人民代表大会为主宰,党政为首要,党委为核心的市政决策体制。

  1.中共市委

  市委是重大决策的最主要作出者。其核心为中国共产党的市委会。

  共产党组织参与政府决策,并且是决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这是我国政治决策过程的一大特色。

  共产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合法性来自其在建国过程中所形成的政治核心地位。

  共产党在取得政权之后并没有像西方政党那样退居后台,而依然控制着国家的核心权力,尽管我国的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的和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但实际上,我国各级政权仍然保持着党政合一的二元主导结构。

  虽然自从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三大以来,这种情况已有所改观,但党仍然是政治决策的核心。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委享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负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和市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主要领导人的候选人进行推荐;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与中央的政策与指示;

  协调本市各种政治组织的活动。

  市委的决策职能,主要由市委常委会掌握,重大的行政决策,一般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等方式初步讨论后,要提交党的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也有一些重大的市政决策,先由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理原则或大体方案框架,再交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处理方案或实施办法。

  2市政府

  市政府一般被认为是市政决策的最主要主体,其承担的决策任务也最为琐碎繁重。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城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城市管理中的各种具体的规定、办法、计划以及预算、规划等一般都由市政府首先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再交由中共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批准或通过。

  市政府的各种决策是经常性的,决策的内容也最纷繁复杂,涉及到城市管理与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最多,涉及面最广。

  市政府的决策,一般性事务由各部门作出,较重要的事务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作出。

  3市人民代表大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典型的议决机构,其主体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决策内容侧重于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务;选举和罢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人。

  与中共市委、市政府的选择性决策不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是一种确认性决策,它不是从多种备选方案中进行抉择,而是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成形方案进行确认,只有通过。不通过和修改三种方式。决策一经通过即获得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关系
答:在日常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发布文件、讲话,对地方人大立法、监督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召开座谈会,帮助解决人大工作中的某些问题。还有理论、信息指导,通过出版刊物或内部材料、举办培训班、理论研讨会等,指导地方人大的工作。3、工作上的联系关系。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之间的联系是广泛的。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人民法院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是?
答:隶属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全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市人大属于市直单位吗
答:属于。 市人大是人民监督和选举机构,该机构是属于市直单位。市直单位,是指由市党委、市人大、市政府委任主要领导人的部、委、办、局等直属单位和直属部门。

求中国市一级各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的知识.
答:人大和党委内部一般都设有相应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接受人大或党委的领导,根据分管内容的不同,对相应任务进行研究和监督,并且形成意见上报人大或党委,也可转送政府供政府参考,但法律上没有强制力,政府只是参考,不一定要采纳。比如,市人大交通委员会,就对本市的交通状况进行研究,但不是直接管理,...

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议的关系是什么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有时被过度简称为“人大常委会”,这样的称呼会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相混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的关系
答:其次,两者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个专业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性机构,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另外,全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是什么?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但这并不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哪个大?
答:市人大常委会大。1、市人大常委会指的是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地方立法机构的一部分。主要负责监督政府工作、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审议重要决策等。常委会的权力范围涉及立法、监督和决策等方面,在政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2、市政府指的是市级行政机构,负责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责。市政府主要负责...

市政府和市人大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人大监督政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