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

作者&投稿:燕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建立正规的生活、工作、训练、战备秩序和规章制度,保持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特色,适应新形势下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文件关于“人武部是军事单位,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有关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市(区)人武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既是县、市(区)党的委员会的军事部,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接受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第三条 人武部必须继承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适应改归地方建制后的新情况、新特点,按照正规化的要求,严格管理,促进人武部的全面建设。第二章 工作职费第一节 人武部职责第四条 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其性质和工作任务不变,负责辖区内的民兵和兵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
  (二)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三)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和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四)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
  (五)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六)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学员工作。
  (七)负责拟制本区域内的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准备工作。
  (八)协同预备役团(营)搞好预备役部队建设。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工作。
  (十)负责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管理。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十二)战时负责组织实施兵员动员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等各项任务。第二节 各科职责第五条 军事科职责
  (一)掌握军事工作情况,适时向部领导提出情况报告和建议;负责军事工作的上传下达和组织实施,保证领导决策和军事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
  (二)拟制作战预案和有关计划,收集整理兵要地志等信息、资料,协同有关部门搞好人防、城防、交通战备工作。
  (三)拟制战时兵员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平时做好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战时实施兵员动员,组织民兵参军参战。
  (四)负责民兵和预备役的组织建设,承办民兵组织实力和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掌握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数质量情况。
  (五)组织和指导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负责训练教(器)材、弹药的申请、分配和训练场地的建设管理。
  (六)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配备和实力统计,协同办公室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投军人的安置工作。
  (八)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抢险救灭,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九)负责本部干部的教育训练、行政管理和安全预防事故工作。
  (十)负责民兵事业费和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经费指标的计划分配。
  (十一)承办人民武装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政工科职责
  (一)负责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思想工作,组织和发动民兵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二)负责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考核、调配、任免、奖励工作。
  (三)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对民兵干部进行政治审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的宣传教育和政治审查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安置工作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七)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对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做好随时动员的思想政治准备工作,战时实施政治鼓动,组织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
  (八)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新闻报道和民兵刊物订阅工作。
  (九)负责本部的党、团事务,政治教育,科学文化学习,计划生育等工作。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技术勤务工作,掌握武器装备的数质量,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二)负责民兵装备仓库的管理和安全警卫工作。
  (三)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和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等工作的后勤保障。
  (四)负责各项经费的开支、管理和监督,以及军需物资的供应和生活保障工作。掌管民兵训练基地的生产经营和收益。
  (五)负责被装给养供应和食堂管理,努力改善生活。
  (六)负责本部院内的基本建设和车辆、油料、营房、营具及其它公用物资的管理。
  (七)协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的后勤准备工作,战时实施后方勤务保障。
  (八)负责庭院的美化、绿化,做好卫生防病和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工作。
  (九)负责本部的文件收发、承办、保管、归档和日常的行政事务工作。
  (十)负责本部职工的教育训练和行政管理。

如何抓好基层武装部正规化建设~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民兵工作的战略地位,不断增强党管武装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对民兵工作建设中,该乡党委、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乡党委书记亲自抓,保证了民兵工作持续、健康的发展。近几年来,我们着重抓了三点:一是反复用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三代领导人关于后备力量建设的一系列方针、原则和指示教育干部,统一思想;二是坚持不懈地搞好国防教育。充分利用乡党校这块培训阵地,先后召集民兵和村级干部在乡党校聆听国防教育讲座,面对面谈心得,从而把国防教育不断引向深入,进一步增强了民兵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国防观念;三是积极开展“八一军事日”活动。开展“军事日”活动是深化党管武装工作认识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变外行为内行的重要方法。但也有助于领导熟悉了解军事工作,有助于增强党管武装工作的观念。我们在平时武装部召开的各种军事和业务工作会议上,要求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都必须出席,这样,不但进一步加强了党对武装工作的支持,也便于我们熟悉情况和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
通过这些工作,我们从以下几方面不断加深了对党管武装工作的重要性和民兵战略地位的认识:
(一)认清了加强党管武装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贯思想,是该乡党委、政府义不容辞和重大责任。民兵是我国三大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中国共产党武装群众的重要组织形式。民兵的这种鲜明的无产阶级属性,决定了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民兵制度是我国的优良的军事制度,是坚持人民战争思想的具体体现。正因为如此,我们党历来都重视民兵建设,始终把它作为党的事业的一部份,作为全党全军的一项战略任务。新的历史时期,尤其是现役部队裁军之后,党中央及时作出了精干常备军和强大后备力量相结合,提出了提高质量,减少数量,建立一支精干、可靠、管用的民兵队伍的决策,这充分说明了民兵在建设现代化国防中的战略地位。作为地方党委,直接对上级军事机关负责,在领导后备力量建设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这个责任,就是在保证完成上级领导机关赋予的各项民兵工作任务,保证民兵有效地履行保卫祖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作用,保证民兵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决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挥。 
 (二)认清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了民兵的职能。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巩固的国防是经济建设的安全保障,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不是不要国防,没有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那将什么事情也办不成。作为乡党委、政府,大力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时刻想到国防建设,这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尤其是结合我乡实际和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民兵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建设中,充分发挥民兵组织健全,纪律严明的优势,特别是在抢险救灾中,发家致富等方面民兵都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作出了重大贡献。可以说,把民兵这支队伍建设好,组织好,使用好,不仅对国防建设的利,而且对促进经济建设、保持社会的稳定,也可以起到很大作用。
  (三)是认清了坚持党管武装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形势的迫切需要。当前社会形势错综复杂,疆独势力、邪教等恐怖势力一天也没有放弃对我实施分裂渗透和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要使我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民兵建设。因此,坚持党管武装,现在比任何时候都显得尤为重要。
  二、统一思想认识,增强高标准抓好基层武装建设的自觉性。
  基层武装部是我国国防体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的一个机构层次,基层武装部建设抓好了,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各项工作就能在基层得到很好的落实。随着国家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当前基层武装部建设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需加以规范和解决,及时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近年来,我乡加大了基层武装部建设力度,并不断完善基层武装部软件和硬件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目标,具体明确了基层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职级待遇、规范化建设以及基层武装部的职责等,从而有力地保证了我乡基层武装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今年以来,乡武装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了基层武装部建设的步伐。在上级机关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在该乡调研、部署基层武装部建设的每一过程,机关都派人前来指导,并帮助总结经验教训。使该乡基层武装部正规化建设上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明显效果。
三、规范工作秩序,切实发挥基层武装部的工作职能。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基层武装部必须有规范的办公场所,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系统完整的工作思路,既是保持军事机关特色的需要,也是提高基层武装部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人民武装部作用的需要,对此,我们突出抓了三项工作。
(一)下大力气规范武装部办公区域。近年来该乡党委政府按照上级人武部的要求,按照应急应战标准抓好基层正规化建设,先后投入资金2万余元对乡武装部办公室进行了2 次装修,并在办公室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为武装部调出了办公室,建起了民兵应急装备器材室,并购置办公家具和自动化设备战备器材等。为基层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提供了硬件保证。
  (二)规范工作秩序。为了规范基层武装部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相继指导督促基层武装部建立了“九项制度”。(1)战备执勤制度。(2)会议制度。(3)政治学习制度。(4)请示报告制度。(5)军事训练制度。(6)物资管理制度。(7)干部考评制度。(8)检查评比制度。(9)保密制度。这九项制度不仅是基层武装部要学习、贯彻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将作为基层武装部达标考核的标准,定期检查,确保其落实。
(三)履行三项职能。在抓好基层武装部建设的同时,我们根据国防动员委员会的要求,用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基层武装部必须担负起兵役工作、民兵工作、和动员工作三项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兵政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民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 民兵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民兵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民兵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民兵绝对领导和民兵履行职能使命的根本保证。

第四条 民兵政治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着眼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保证党对民兵的绝对领导,保证民兵建设的正确方向,保证民兵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坚持民兵的性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民兵、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育民兵;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民兵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民兵担负的任务开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民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学习借鉴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国的民兵政治工作。

军区政治部主管本区域的民兵政治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有关的民兵政治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警备区,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与同级地方党委共同领导本区域的民兵政治工作。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和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按照上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的指示、要求,领导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政治工作。未设立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政治工作,由所在区域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做好有关的民兵政治工作。

第八条 民兵政治工作经费,列入民兵事业费保障。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上级的指示、要求;

(二)落实党委议军、人民武装委员会例会、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等党管武装制度,研究解决民兵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指导所属有关部门与省军区系统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

(四)组织指导所属有关部门配合同级省军区系统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政治工作;

(五)组织指导所属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省军区系统做好基层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考核、管理等工作;

(六)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场所、设施等建设。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上级的指示、要求;

(二)组织落实党委议军、人民武装委员会例会、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等党管武装制度;

(三)协调解决民兵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领导民兵动员征召中的政治工作;

(五)根据需要参加并主持本级党委会议。

乡镇党委和街道党工委书记、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上级的指示、要求;

(二)会同同级地方有关部门承办本级党管武装工作事项,指导和督促下级落实党管武装制度;

(三)制定本级民兵政治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规定;

(四)会同同级地方有关部门组织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

(五)组织领导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政治工作;

(六)组织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七)会同同级军地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队伍建设;

(八)会同同级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争创民兵工作先进单位、争当民兵工作先进个人活动;

(九)协调同级地方有关部门加强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场所、设施等建设。

第十二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民兵工作的指示、要求;

(二)组织实施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落实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场所、设施等建设任务;

(三)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政治工作;

(四)依照规定权限调整配备民兵干部,做好民兵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协调落实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有关待遇和抚恤优待政策规定;

(六)组织开展争创民兵工作先进单位、争当民兵工作先进个人活动。

第十三条 民兵团、营、连(含相当等级单位,下同)的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带领民兵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抓好教育场所、设施等建设;

(三)组织指导做好民兵的经常性思想工作;

(四)教育民兵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五)组织发动民兵立足本职岗位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六)提出所属民兵干部、骨干调整配备建议,做好民兵干部、骨干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协调落实所属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有关待遇和抚恤优待政策规定;

(八)组织开展争创民兵工作先进单位、争当民兵工作先进个人活动。

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部署,紧密结合民兵担负的任务和思想实际,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做好民兵的理论武装和思想引导工作,不断增强民兵政治上的坚定性、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和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 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主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人民战争思想和民兵光荣传统教育,主要学习人民战争思想,学习民兵的光辉历史,学习民兵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学习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和制度;

(三)职能使命和形势战备教育,主要了解国家安全形势,学习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明确民兵担负的任务和职责要求;

(四)战斗精神教育,主要学习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学习英雄模范人物的事迹,培育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

(五)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主要学习公民道德规范和军人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六)履行国防义务教育,主要学习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观念。

第十六条 民兵思想政治教育中属于全民性教育内容的政治理论教育、公民思想道德教育等,由地方党委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属于人民战争思想、民兵光荣传统和职能使命、形势战备、战斗精神、国防义务等内容的教育,由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统一部署,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民兵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应当以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为重点,抓好教育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落实。民兵集中进行军事训练期间,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训练总时间的10%。

对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在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平时执行任务等时机进行,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6课时。

对普通民兵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结合民兵组织整顿和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开展。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课堂教育灌输、随机教育引导、刊授函授辅导、先进典型示范、文化环境熏陶、仪式庆典激励、心理教育疏导等方法,发挥报刊、广播、影视和网络的作用,增强教育效果。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当了解掌握民兵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与外出务工民兵保持联系,搞好跟踪教育。

第十九条 县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每年对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适时检查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情况。对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情况检查和考核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

第二十条 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基本教材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组织编印,辅助教材由军区、军兵种和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根据需要编印。

军队有关政治机关应当办好民兵刊物;民兵连、营所在的村、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好“青年民兵之家”等民兵学习活动场所,为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条件。

第四章 组织整顿中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加强民兵组织整顿中政治工作,根据年度民兵组织整顿的任务和要求,开展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民兵组织健全、编组合理、队伍纯洁、干部齐备、制度完善。

第二十二条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国防、兵役和民兵的法律法规,开展国防教育,动员适龄公民依法参加民兵组织。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民兵所在单位党组织,参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规定,对拟编入民兵组织的公民和在队民兵进行政治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编入民兵组织或者不再继续留队。

第二十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好民兵干部的调整配备工作。

营级以下民兵干部,由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名,报上一级党委(党工委)批准,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县人民武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任免;团级民兵干部,经省军区或者军分区商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后,由省军区任免。

村、社区建立的普通民兵组织的军事主官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政治主官由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普通民兵组织的军事主官由基层人民武装干部或者由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行政负责人兼任,政治主官由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组织的军事主官由民兵组织所在的乡镇、街道基层人民武装干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中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行政负责人兼任,政治主官由民兵组织所在的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根据需要,军政主官可以由省军区系统现役军官兼任。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当做好入队、出队民兵的思想工作,对入队民兵进行民兵性质、宗旨、光荣传统和使命任务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对出队民兵,由民兵连、营召开欢送会,教育其珍惜荣誉、继续关心支持民兵建设。

第二十六条 民兵连、营应当组织新入队的民兵宣誓。民兵誓词是:我是中国民兵,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参加国家建设,忠实履行国防义务,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刻苦训练,随时响应国家号令,参军参战,支援前线,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永不背叛祖国。

民兵连、营应当组织新入队的民兵学唱《中国民兵之歌》。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指导民兵组织在组织整顿中健全民兵政治工作各项制度,促进民兵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 军事训练与平时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以及民兵组织,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民兵军事训练与平时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激发民兵的训练热情和高昂斗志,巩固和提高民兵战斗力,保证军事训练和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十九条 在民兵军事训练中,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了解参训民兵的思想情况,分析研究民兵军事训练中可能出现的思想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准备,培训教员队伍;

(三)进行形势战备教育和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教育;

(四)教育引导民兵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培育战斗精神和战斗作风;

(五)开展民兵互教互学、评教评学和评比竞赛活动;

(六)教育激励党员和民兵干部在军事训练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七)(略);

(八)开展参战支前和平时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研究演练,制定完善政治工作预案;

(九)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参训民兵的待遇;

(十)会同有关部门总结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后,评选表彰先进,做好奖励、处分等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应当根据民兵年度军事训练计划,制定下发民兵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指示。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上级指示,认真组织实施民兵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

第三十条 在民兵平时执行任务中,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动员;

(二)教育民兵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

(三)做好宣传鼓动工作,搞好随机教育;

(四)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

(五)教育党员和民兵干部发挥模范作用,带领民兵完成各项任务;

(六)做好防间保密工作;

(七)做好心理服务和法律服务工作;

(八)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民兵的待遇,做好抚恤优待工作,帮助民兵解决家庭实际困难;

(九)总结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后,评比表彰先进,做好奖励、处分等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民兵组织,应当做好民兵平时执行战备勤务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教育引导民兵发扬劳武结合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二)组织发动城市民兵立足本职岗位作贡献;

(三)组织发动农村民兵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头创业致富和扶贫帮困;

(四)组织发动民兵参加当地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五)教育引导民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学科技、用科技,带头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六)组织发动民兵参加平安创建活动,协助政法机关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应当加强对组织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当根据本区域、本单位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民兵组织集中进行军事训练或者成建制执行任务时间达一个月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委、临时党支部。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民兵哨所,设立临时党支部。民兵临时党组织的组成、职权、隶属关系和产生办法,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党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并报同级地方党委备案。民兵临时党组织对所属人员和各项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带领民兵完成各项任务。

民兵组织需要设立临时团支部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党委确定民兵临时团支部的设立、组成、职权、隶属关系和产生办法,并及时将设立民兵临时团支部的情况通报同级地方党委和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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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四川省军区强调,各级地方政府和军地相关部门务必从战略高度认识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将其视为政治任务。这项工作应纳入各地双拥模范城(县)评估体系,并建立完善的制度以支持退役士兵的教育与技能培训。政府应主导,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

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答: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征集合格兵员,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 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兵役机关组织实施。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

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2004修正)
答: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年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领导全省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级...

贵阳市有哪些区
答:1、南明区 南明区因境内有南明河而得名。地处云贵高原东北部,是贵州省会贵阳市的中心城区之一,是省委、省军区所在地。南明区是贵州省委驻地,是贵州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教育中心,是贵州省首批建设的经济十强县区。2、云岩区 云岩区隶属贵州省贵阳市,位于贵阳市南北向“船形盆地”的北部,...

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
答:第六条 民兵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日常活动经费,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民兵工作领导、管理体制第七条 民兵工作受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双重领导。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都是本区域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驻...

请问贵阳有多少个区,多少个县?
答:二、云岩区 位于贵阳市南北向“船形盆地”的北部,东、西、北三面与乌当区、观山湖区接壤,南面与南明区相邻,西北部与白云区交界。云岩区是贵阳市中心城区之一,是原贵阳老城的主体部分,是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地所在地区。三、花溪区 地处黔中腹地,贵阳市南部,东邻黔南州龙里县、西接贵安新区,南连...

致退役士兵的一封信
答: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关怀,体现了党和人民对广大退役士兵回到家乡能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寄予的厚望。 目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对你们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作出了全面的部署,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为你们免费参加教育培训作了详尽的安排,一批师资力量强、实训...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2018修正)
答: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第三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全省人民防空工作。市(行署)、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