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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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内容。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每年六月作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八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第十条 交通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交通运输企业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定期进行通报。第十一条 各类媒体及通讯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信息。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和限制通行的,各类媒体以及通讯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第三章 管理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车辆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质及违法和事故情况;
  (二)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四)定期对本单位车辆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产经营指标或者签订承包、租赁、转包、挂靠、资产抵押经营等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相应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驾驶员出市境记录、车辆各级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三)做好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维护营运场所的交通秩序;
  (四)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五)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车和超载、超员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对当月违法记分累计满6分以上、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满12分以上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实施离岗培训。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广场、隔离带、路肩以及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通道、隧道、涵洞和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沿街的空地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应遵守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本条例。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统—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水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养分开的原则,组织做好对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由其负责组织养护和维修;
(二)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分别由其组织养护和维修;
(三)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组织养护和维修。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依法采用招标的方式。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第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擅自进行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各种作业;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物及冰雪;
(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悬挂标语、广告或其他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堵塞城市道路或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障碍。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开设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含开设停车场),应向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占用。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加收—至三倍的挖掘修复费。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确需变更位置、面积、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挖掘城市道路时,应确保地下设施完好;确需改变地下设施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应当及肘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十五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设置。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出现险情,影响交通安全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
为排除城市道路险情确需封闭道路交通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提前联合发布通告。

乌鲁木齐违章停车处200元罚款。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并采取措施进行教育:
(一)违反限行、禁行规定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禁停标志的;
(五)进入导向车道,未按规定行驶的;
(六)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七)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
(八)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的文言文
答: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知识
答:4)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更不能在马路上滑滑板。 5)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3、怎样认识交通信号灯? 交通信号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指挥车辆的红、黄、绿三色信号灯,设置在交*路口显眼的地方,叫做车辆...

黄灯过去会罚款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路口黄灯闪烁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如果黄灯已经亮起,还继续抢行通过,这样被拍也算闯红灯。处罚新规:2012年10月8日,公安部修订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闯黄灯...

中学生交通安全守则
答:1, 行人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边行走。2, 横过马路先看清是否有来车,并要按交通指示灯走人行横道或斑马线。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硬闯。3, 不准在公路上追逐、嬉戏、猛跑。4, 不准在公路上踢球、跳绳、溜冰、表演、玩耍。5, 不能边走路边看书。6, 不准扒车追车、不...

单县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2010年工作目标及措施
答:高效能管理。积极实施环卫体制改革、亮化管理改革、自来水公司改制、市容市貌治理、房地产销售及物业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绿化管理、规划建设管理、市场管理、招投标及建筑市场管理等十大城市管理工程,明确责任,强化监管,严明奖惩,实现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实行城市属地管理,发挥3个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推进城市管理...

铁路道口防护杆的标准是什么
答:工业企业铁路道口是铁路和道路行车安全的薄弱环节,道口的存在对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其重要性愈来愈明显。因此,道口安全管理的好坏,道口安全设施配备的完善程度,对防止道口事故,提高道口的安全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标准在GB-6389-86《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增补了“范围”、“引用标准”、...

新疆乌市出租车新政策谁知道?
答:6.社会保险补贴:对于1.7万名出租车从业者,凡符合条件的,一律参照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标准进行补助,并由劳务派遣公司管理。7.按国家政策要求,新疆油田公司、吐哈油田公司对乌市燃气企业——新疆燃气集团、新捷燃气公司、鑫泰燃气公司供应的天然气进行了提价,乌市出租车燃气价格暂不调整即2011年12月31日...

从乌鲁木齐黄河路公交站下车到中医院有多远
答:从乌鲁木齐黄河路公交站下车到中医院有25公里。鲁木齐市,通称乌市,旧称迪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地级市、首府、Ⅰ型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和面向中亚西亚的国际商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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