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

作者&投稿:鄘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公安、资源规划、发改、交通、住建、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受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水平。什么是城市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综上所述,建筑垃圾应该合理的处理。建议合理处理建筑垃圾,不要乱堆乱放。

1、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四十二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2、乱牵乱挂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四十二条第(二)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第三款__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第三款__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注:乱牵乱挂的地方不一样,适用的法律条款不一样,在办理案件时一定加以注意。
3、乱堆乱放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四十二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__第一款__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4、砍伐、修剪树木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__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法规、规章已有处罚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拒不执行的,可并处5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__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换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七)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八)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6、未按审批方案实施道路挖掘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依据该条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__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标志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7、乱刻乱画乱张贴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四十二条第(一)项,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__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8、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四十二条第(一)项,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9、中心城区饲养家禽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四十二条第(一)项,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__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10、占道车辆清洗、废品收购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四十二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11、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12、车辆漏撒
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四十二条第(七)项,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__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13、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第二十六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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