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庞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退耕还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耕还林,是指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包括退耕地还林、配套的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沙)育林。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退耕还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牧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耕还林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退耕还林实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退耕还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退耕还林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退耕还林规划和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第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组织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苏木、乡镇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作业设计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具体地块。
  集体机动耕地、国有农场耕地、林场耕地,应当先承包到户后再实施退耕还林。第十三条 退耕地还林实行区域化规模治理,除整体移民以外,可以合理调整耕地,应当保留人均3亩以上的口粮田。第十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退耕还林者和承担配套荒山荒地造林的单位应当按照《退耕还林合同书》和作业设计进行施工。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要建立退耕还林技术承包责任制,组织林业科技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监督,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实行旗县自查、自治区复查的检查验收制度。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乡镇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退耕还林作业设计,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对全部小班地块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经退耕还林者签字确认。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以旗县为单位,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对退耕还林进行复查,并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复查结果。第十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写《退耕还林验收卡》。《退耕还林验收卡》一式三份,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退耕还林合同书》及《退耕还林验收卡》为依据,向退耕还林者发放《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证》,作为退耕还林者领取粮食补助资金、生活补助费的凭证。第十九条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粮食补助资金、生活补助费、种苗造林补助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的资金。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查一下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的有关退耕还草的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切实搞好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县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位,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实施单位、承包主体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旗县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保证上级拨款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组织群众完成退耕还林(草)任务;负责乡镇实施工作的监管;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工程前期准备、组织实施、督促稽查、检查验收、建设成果的保护等方面负有领导责任;对工程的实施完成情况负有直接责任。
(二)旗县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为工程建设部门责任人。负责本旗县工程建设的统筹安排;为旗县人民政府和第一责任人提供决策方案;负责会同计委、财政、粮食、畜牧业等有关部门编制本旗县年度作业设计;组织科技人员搞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建立和完善部门领导和技术人员工程项目承包责任制。对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负有直接责任。【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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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切实搞好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县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位,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实施单位、承包主体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旗县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保证上级拨款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组织群众完成退耕还林(草)任务;负责乡镇实施工作的监管;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工程前期准备、组织实施、督促稽查、检查验收、建设成果的保护等方面负有领导责任;对工程的实施完成情况负有直接责任。
(二)旗县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为工程建设部门责任人。负责本旗县工程建设的统筹安排;为旗县人民政府和第一责任人提供决策方案;负责会同计委、财政、粮食、畜牧业等有关部门编制本旗县年度作业设计;组织科技人员搞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建立和完善部门领导和技术人员工程项目承包责任制。对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回答】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要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林地、草原,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第三条 自治区、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法》与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第五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牧区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有偿转让。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法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所在地的旗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更换土地证书。
在国家统一管理土地的前提下,林业、草原、渔业、城建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用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利用。第六条 凡地界不清、地权不明的土地,由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严格控制,不得突破。第八条 严格保护菜田。设区的市及旗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城市规划划定菜田保护区。划入保护区的菜田,不经批准,一律不准改做他用。第九条 严禁擅自开垦草原、林地,对已经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的土地,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限期治理。需要开垦土地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度以上的坡耕地,要逐步退耕种草种树;二十度以下的坡耕地也要因地制宜,采取治理措施,控制水土流失。人均耕地不足三亩的苏木、乡(镇)使用坡耕地可适当放宽。但是,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必须限期退耕还林、还牧。第十条 国家建设和苏木、乡(镇)、嘎查(村)各项建设必须节约用地。要严格控制建住宅、办砖瓦砂石土场、采矿等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第三章 国家建设用地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批准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并列入当年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内的项目,建设单位方可向所在地的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地;
(二)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根据统计年报,对拟征地面积、权属、类别以及征地前五年平均亩产值、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等征地资料进行核实;
(三)由土地管理部门召集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及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确定补偿费和安置方案,签订征地协议;
(四)按本办法的规定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五)银行凭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拨款;
(六)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使用面积,办理用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
(三)经批准的国家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证明文件;
(四)旗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章的征地地理位置图;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附城建环林保部门签章的意见;征用林地、草原的,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签章的意见;
(六)征地协议、有关报表及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必须报送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耕地,应核减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耕地、农业税和定购任务。第十四条 被征用或者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借故阻挠。
防洪、抢险等紧急用地,可在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是森林的面积大还是草原的面积大?
答:我国草原生态保护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仅中央财政投入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资金就超过1000亿元,在13个省(区)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启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及西南岩溶地区草地治理、已垦草原治理等项目。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成效显著,草原涵养水源、保持土壤、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得到恢复和增强,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人教版地理八年级下册复习提纲及资料
答:国际传媒大道等在内的重点功能区,以及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和高速公路;另一方面,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建设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城市环境...如陡坡地退耕还林、还草,过度放牧的地方减少放牧的牲畜数量等。16,长江沿江地带西起攀枝花,东到上海,东西狭长的"带状"区域. 17、长江沿江地带沟通沿海经济...

中国四大地理区域是什么?
答:中国四大地理区域即北方地区、南方地区、西北地区和青藏地区。其中,秦岭、淮河一线是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的分界线。大兴安岭-阴山-贺兰山为北方地区和西北地区的分界线。我国青藏地区和西北地区,北方地区,南方地区的分界线,大致以第一级阶梯和第二级阶梯的分界线。我国的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在地形、气候、...

求一人教版八年级地理重要知识点(急求24小时内解决)!!!
答:四大牧区: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最大的牧区。主要畜牧品种:三河马、三河牛、滩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第二大牧区,主要畜牧品种有:细毛羊、羔皮羊、阿勒泰...防止滥垦滥伐、超载放牧,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种草。16、工业: 工业生产主要是从自然界取得自然资源,以及对原材料(矿产品、农产品)进行加工、再加工...

沙尘暴产生的气候问题的原因
答:这次沙尘暴的范围从内蒙古自治区的西部地区一直到东部的通辽市南部,瞬时风速为每秒16米。伊克昭盟达拉特旗风力最高达到10级。2000年3月22日至23日,内蒙古自治区出现大面积沙尘暴天气,部分沙尘被大风携至北京上空,加重了扬沙的程度。3月27日,沙尘暴又一次袭击北京城,局部地区瞬时风力达到8至9级。正在安翔里小区一座两...

地理提纲
答:主要省区:包括长江中下游、南部沿海和西南各省(市、自治区)。年降水量高于800mm, 主要地形是高原,盆地,平原,丘陵,包括四川盆地、长江中下游平原、云贵高原、东南丘陵。气候类型是湿润的亚热带的热带季风气候;植被类型是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河流流量大。 划分依据:是我国季风气候区的南部地区,1月0℃等温线和800毫米...

内蒙古 多伦
答:[地貌] 内蒙古自治区的地貌以蒙古高原为主体,具有复杂多样的形态。除东南部外,基本是高原,占总土地面积的50%左右,由呼伦贝尔高平原、锡林郭勒高平原、...◆◆土地资源 土地总面积3773平方公里(566万亩),其中耕地面积118万亩(粮油45万亩,种一年生草30万亩,其余退耕还林还草),草场211万亩。全县境内属粟钙土...

高速公路建设用沙吗 用的量大吗
答:肯定要用沙撒,沙石子,水泥这些是成一定比例,具体是多少我就不清楚了,但用量不小

呼和浩特周边好玩的地方有哪些
答:白石头沟生态旅游区,位于内蒙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西北的大青山中,面积28平方公里。白石头沟生态旅游区是国家"三北"防护林、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大青山前坡荒山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的重要工程,是开发和利用荒山集旅游、荒山生活治理、体育文化、动植物保护和养殖为一体的综合项目。 景区内有大面积的次生林(桦树、野...

知道新中国建国之初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宣言》的具体情况和《宣言...
答: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