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修正)

作者&投稿:牛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保障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住建、市场监管、人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二次;对消防安全评估状况良好和具有较高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的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安全。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包括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或者单层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

  (三)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四)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图书馆、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宗教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学校的教学楼和宿舍;

  (五)建筑总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六)建筑总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休闲场所;

  (七)总储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总储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八)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单位;

  (九)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十)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

  (十一)储存可燃物资的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十二)单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十三)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四)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相关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且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六人。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确定消防工作机构,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安排工作经费,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签订岗位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定期对专职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考核;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演练;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保障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建设、安监、工商、质监、人防、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消防安全评估状况良好和具有较高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的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安全。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包括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或者单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1万5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

  (三)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四)建筑总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图书馆、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宗教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学校的教学楼和宿舍;

  (五)建筑总面积2千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六)建筑总面积1千5百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休闲场所;

  (七)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总储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八)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单位;

  (九)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1百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十)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

  (十一)储存可燃物资的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十二)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十三)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四)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确定消防工作机构,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安排工作经费,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签订岗位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定期对专职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考核;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不一样,虽然经常会重叠。重点看死人的概率;高危看失火的概率。
如:
油库是高危单位,但偏远小库不一定是重奌;
娱乐场所是重点,但多数不是高危。

我国《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如下界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实务中,相关法规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具体细化为:
2009年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信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摘要】
火灾高危单位和重点单位区别【提问】
你好,百度律师为您服务。我在了解您稍等。【回答】
你好,您的情况我已经了解了。对于您的这个情况。不一样,虽然经常会重叠。重点看死人的概率;高危看失火的概率。
如:
油库是高危单位,但偏远小库不一定是重奌;
娱乐场所是重点,但多数不是高危。【回答】
一个为易发生火灾场所,一个是如发生火灾,后果极可能很严重的场所。
区别就在这里。【回答】
不一样,虽然经常会重叠。重点看死人的概率;高危看失火的概率。
如:
油库是高危单位,但偏远小库不一定是重奌;
娱乐场所是重点,但多数不是高危。

我国《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如下界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实务中,相关法规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具体细化为:
2009年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信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回答】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重点
答:制定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标准,开发或引进执法文书使用与制作的系统软件,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文书打印一整套的标准化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的网上传递和执法文书的电子化操作。认真制作和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

2019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的含金量有那么高吗?现在行情如何?
答:9月2日,广东消防救援总队在官方网站正式对外公布《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要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报告市级消防救援机构。

安全永恒主题演讲稿
答:不讲安全,不懂安全,不学安全,企业单位就得不到稳定长久的发展,我们常说“安全责任大如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是每一名员工的行为规范;安全是一个单位的工作准则;安全同样也是一个企业的均衡天平。没有安全,员工幸福健康就得不到保证;没有安全,单位的生产就没有依托;没有安全,...

2021元旦春节减少两节期间人员流动还能出去旅游吗
答:严管“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严查“三超一疲劳”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群众安全出行。 五、坚持底线思维扎实抓好安全生产。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层层压实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突出抓好高危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坚决治理高风险煤矿,深入排查危化品重大隐患,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