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作者&投稿:薛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6.1概述
6.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性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质、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勘察是基础,而设计是灵魂。

6.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立法概况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0年以来,国务院及建设部先后颁发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

6.2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6.2.1工程建设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制定和实施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并逐步使其各系统的标准形成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完整体系,是我国建设领域现阶段一项重要的经济、技术政策。

2.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建设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分类:
(1)按标准的内容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
(2)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3)按执行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统一格式:
GB 50***-**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GB /T 50***-** (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

4.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包括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两种。
(1)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它是强制性勘察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就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勘察设计规范分为国家、部、省、设计单位4级。
(2)标准设计。它是推荐性标准。“一经颁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因地制宜的积极采用,凡无特殊理由的不得另行设计。”标准设计分为国家、部、省3级。

6.2.2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7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积极开展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
(3)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符合我国国情的,应纳入标准。
(5)条文规定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6)注意与先行标准的协调。工程建设标准中,不得规定产品标准的内容。
(7)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广泛征集意见。

2.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颁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行,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标准发布后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3.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不仅关系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及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安全。因此,必须严格执行,认真监督。
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采用何种推荐性标准,由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予以确认。

6.3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6.3.1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1.工程设计原则(6条)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是国家某一时期的建设目标和指导方针,工程设计必须贯彻其精神,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即成为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规定。

(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工程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矿产、能源、水、农、林、牧、渔等资源的综合利用。
要因地制宜,提高土地利用率。要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工业项目中要选用耗能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民用项目中,要采取节约能源的措施。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工程设计时,还应积极改进工艺,采取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要进行综合治理和利用,使设计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工程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工程设计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工程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5)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要注重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从总体上全面考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6)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建筑既要有实用功能,又要美化城市,给人们提供精神享受。公共建筑和住宅设计应巧于构思,使其造型新颖、独具特色,但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护自然景观。同时还要满足功能适用、结构合理的要求。

2.工程设计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是进行工程设计、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

6.3.2设计阶段和内容
1.设计阶段(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而定)
(1)一般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2个阶段进行。
(2)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3个阶段进行。

(3)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
一些牵涉面广的项目,如大型矿区、油田、林区和联合企业等,存在总体开发部署等重大问题,这时,在进行一般设计前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
(1)总体设计
总体设计的内容包括: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工艺流程概况、主要设备配备、主要建筑物、公用和辅助工程、“三废”治理及环境保护方案、占地面积估计、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生活区规划、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估计、工程进度和配合要求、投资估算等。
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的要求: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土地征用谈判。

(2)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一般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产品方案、各类资源的用量和来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总图运输、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公用及辅助设施、新技术采用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外部协作条件、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生活区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设顺序和年限、总概算等。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3)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的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
其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4)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
其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与施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等并应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6.3.3抗震设防
1.抗震设防范围
地震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2.抗震设防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项目的抗震设计,严格遵守现行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应有抗震设防的内容,包括设防的依据、设防标准、方案论证等。
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分进行审查、监督。

6.3.4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1.设计文件的审批
我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根据《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设计文件具体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及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审批。

(2)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3)总体规划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相同。
(4)各部直接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
(5)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规定要审查外,一般不再审批,设计单位要对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听取意见。

2.设计文件的修改
根据《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
(2)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计划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

(3)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
(4)施工图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无权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6.4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6.4.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6.4.2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需进行施工图审查。

2.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1)主要内容
① 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的安全;
② 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③ 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
④ 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2)施工图审查与设计咨询的关系
施工图审查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图审查主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方面的问题。
设计方案在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保守、设计方案是否可以改进等这些主要只涉及业主利益的问题,是属于设计咨询范畴的内容,不属施工图审查的范围。

6.4.3施工图审查机构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见书p49~50)

2.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批(见书p50)

6.4.4施工图审查的程序(见书p50)

6.4.5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
1.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它并不因通过了审查机构的审查就可免责。
审查机构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行为,它只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间接的审查责任,其直接责任仍由完成设计的单位及个人负责。

2.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
(1)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只负责间接的监督责任,在法律上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工作责任
对自己在工作中的失职行为,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必须承担直接责任,这些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对审批工作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责任具体表现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6.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6.5.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见书p51)
6.5.2违法责任
1.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
违法发包。
2.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1)非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2)非法转包的责任
(3)不按规定进行设计的责任

3.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职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已经注册的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但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有关业务活动。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什么意思~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法律调整的方法:
  法律调整的方法,指对社会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方法、方式、类型的总和。
  1、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允许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3、禁止的调整方式,指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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