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城里给儿子置办的新房,四室两厅现在只是女儿在这房子里出嫁,对未来的儿媳妇有影响吗? 重组家庭房产问题

作者&投稿:通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女儿在新置办的房子里出嫁很好啊,很有面子和喜气,
这个对儿子娶媳妇也没有什么影响,对儿媳妇也不会有影响,
这个根本没有什么迷信的说法,在新房里出嫁女儿很好的,
我们村很多都是在自己家的新盖的小洋楼里面出嫁女儿的,
而且儿子都没有结婚的时候出嫁女儿的,根本没有任何影响!

没有影响,那个房子没有婚伤嫁娶,哪有那么多说道,顺其自然就好

没什么影响,不要迷信!

完全没有影响。你说好就好。你说不好就不好。完全取决于自己

放心吧,不会有影响的。

家庭成员之间几种房屋产权转移情况分析~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以下案例:

案例一:
王先生自己购有一套商品房,因他即将到国外发展的缘故,他想把该房子转让到自己亲属的名下。

案例二:
李先生在结婚后以自己一个人的名字购有一套商品房,因其爱人担心他会偷偷把房子卖掉,所以想在房产证上加入她的名字。

案例三:
张先生在南宁购有一套商品房,因他农村的侄子想到城里读书,他想把侄子的户口迁入到该套房的地址上,因此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入侄子的名字。

案例四:
市民陈先生与他父亲共同购有一套商品房,因陈先生所在的单位即将进行集资建房,所以陈先生想把原来房产证上自己的名字去掉,以便自己在单位方面得到集资建房的名额。

以上四种情况是我们常见的,典型的家庭内部之间转移房产的案例。在遇到以上问题时,很多市民都以为办理这些手续是非常简单的事情,只要产权人到房产局跟工作人员说一声就可以了。但事实上,办理上述房产手续并不简单。因为:

1、房地产的权属的变更或转移,都必须在房产局进行相应的登记。
2、办理以上手续的结果,都会使房屋的权属发生转移(全部转移或部分转移)。因此,以上的手续都属于房屋转移的行为,按照规定,凡是发生转移的行为,都需要采用一种合适的方式进行登记。
3、在房屋转移的登记方式中,常见的主要是买卖、赠与、继承、析产这四种。其中,“继承”是指产权人死亡后才能办理的、“析产”是指发生离婚关系而办理的情况。因此,以上案例的转移行为只能选择“买卖”和“赠与”这两种方式来进行登记。
4、不论“买卖”还是“赠与”,这两种方式都需要按规定纳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办理。很多市民会说:产权人将房屋过户给自己的家人,是自己家庭内部的事,根本不存在买卖、赠与这些名堂,为什么要选择买卖或赠与的方式来登记呢?为什么还要交纳这样那样的税呢?虽然这些问题很有道理,也很值得同情,但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我们只能按规定办事。

最终,让我们看看以上案例的解决方案吧:

第一个案例属于产权全部转移的情况,王先生经过多方面的权衡之后,他选择的是“买卖”方式——他与他的家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买卖价格交纳了税费,还以买卖的形式进行了过户登记,最终实现了他的目的。
虽然王先生采用的是“买卖”的方式来登记的,但其实他们家人之间并不需要拿出一笔钱来交接,也不需要将一笔钱拿给房产局看。但为何他们不以“赠与”的方式登记呢,在后面我们将会对两者的利与弊进行分析和比较,并会给出答案,敬请留意。

案例二的李先生属于在婚后房产上加配偶的名字,这就简单多了,因为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房产证上是否注明两个人的名字,该房屋本身就是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增加配偶名字的申请并不属于房屋产权的转移行为。因此,房产局在只收取工本费的情况下,就为李先生的爱人颁发一本《房屋共有人证》。(注明:只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才能采用该方式,如果房产不是婚后购买的,或者加入的不是配偶名字,只能按下一案例的方法操作)

案例三属于增加名字的情况,该情况的结果是房屋的部分产权转移到新增人的名下。很明显,这属于产权转移的情况。如上所述,转移登记的只能在“买卖”和“赠与”之中挑选一种。但需要说明的是,“买卖”和“赠与”的份额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最终,张先生将该房屋1%的份额卖给他的侄子。买卖完成后,张侄子就成了该房屋的共有人,因此他就实现了户口迁入的目的。

案例四属于减少名字的情况,这同样属于产权转移的情况,具体的做法是:陈先生将自己名下所占的份额卖给其父亲。办理了买卖手续后,陈先生就不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了,而他父亲成了该房屋的唯一所有人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嘱且是有效的,那就按遗嘱开始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开始法定继承。关于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为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权利平等,原则上是平分。
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有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则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所默认。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财产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在财产分割时,如一方对夫妻感情上破裂有过错,负有主要责任,即出现一方有婚外恋或重婚的行为。
一方对他方有虐待遗弃的行为;一方好逸恶劳,有封建思想等等。则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相对多分割一些财产,以体现对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和对过错一方的惩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后妈名下有套房 谁有权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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