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淡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劳动、税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二章 收费管理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个人按户征收,单位可以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或者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面积等征收。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负责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供水(含自备水厂)、税务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第八条 市容部门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第九条 下列对象可以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

  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一条 单位需要环卫作业企业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指定场所等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应当支付服务费,费用标准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第十七条 市容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

  (一)完善征收方式,方便群众缴费;

  (二)加强征收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要求;

  (三)指导受托单位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不得乱收费、重复收费;

  (四)依法、合理使用征收资金;

  (五)监督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工作。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城市环境干净、整洁: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时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三)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后,应当及时保洁、清理、复位作业场地;

  (四)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章 罚则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500元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43号)

  1、第四条修改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检查并抓好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2、删除第二十条。

  3、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县(区)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审计、人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投保人代表组成,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任主任。”

  4、删除第三十五条。

  (二)《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06号)

  1、第三条修改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失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2、文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5号)

  1、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

  2、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妨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南京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政府令第52号)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优待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3、第五条修改为:“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4、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5、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大力支持部队实行多样化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

  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服务保障等行业拥军活动,帮助部队解决科研和技术难题,协助部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加强日常生活服务保障,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军地融合式发展。”

  6、第十五条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由持证的死亡军人遗属在宁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除按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批准为烈士以及确认为因公牺牲的,还应当增发一次性抚慰金,其标准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

  7、第十六条修改为:“获得荣誉称号和荣立一等功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外,增发一次性功勋荣誉抚恤金,其标准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

  8、第十七条修改为:“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享受定期抚恤、残疾抚恤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1、城居民10元每户每月,流动人口2.5元每人每月;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每人每月或180元每吨;3、商铺0.75元每月每平方米,餐饮业1.5元每月每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每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每吨;5、其他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一般指,居民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但是各地的收费标准也都不一样,具体要以各地污染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小区收取垃圾处理费合法吗
答:【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

自来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答:4.但是各地的收费标准也都不一样。具体要以各地污染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综上所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垃圾收集至市市容管理局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城市...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合理。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税务局收的垃圾处理费怎么交
答:以及弥补政府财政支出。这些目的的实现,对于提升城市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此文件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明确了收费的目的、原则、标准和管理等内容。

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 哪个部门收?怎么收?为什么收?收来做什么?!_百度...
答:2、物业公司自行运至垃圾中转站的,拨付标准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额的80%;3、物业公司直接运至垃圾处置场所的,拨付标准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额的90%。4、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环境卫生保洁接受城管部门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拨环卫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中转)、处理...

收取垃圾处理费合法吗
答: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计税依据销售收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答:企业申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网上报税怎么报?计征依据怎么算? 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其他申报--通用申报 企业以营业收入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基数。地方税代扣代征报告表里的计税依据一栏是填“增值税”“不含税销售收入”还是填他们的金额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什么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

物业垃圾清运费的收取,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的收取标准,请高人指点...
答:物业费是经营性收费,而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无论谁产生的垃圾最终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以,垃圾费的征收符合国家倡导的谁产生,谁付费的环保原则,垃圾费其实包含两项费用,一项是生活垃圾清运费,一项是生活垃圾处理费。也就是环卫站从该住宅小区将生活垃圾清运到垃圾处理站并将垃圾处理这个...

不交垃圾处理费怎样执行
答:可以通过媒体公示曝光,加大其社会舆论压力。2023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2-3元/户;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单位、学校等(按人收取):0.2-2元/人/月;按经营面积收取:0.15-0.4元/平方米/月;宾馆、医院等:1-5元/床/月,部分市按床位50%,4-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