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投稿:徵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没有。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2、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商品房现售的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办法。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删除第十四条中的“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逾期拒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四)《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予以查封、扣押,并进行无害化销毁”;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测出的有害物质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处理”。
  (五)《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31号)1.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滞纳金及”。2.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并加收滞纳金”。
  (六)《郑州市查处非法传销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删除第十三条第(五)项。
  (七)《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额3‰的滞纳金”。
  (八)《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并可依法强制清除”。
  (九)《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的“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并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一)《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删除第九条中的“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十二)《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2号)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无法改造或改造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拆除”。
  (十三)《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删除第十条第(五)项中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十四)《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删除第十六条中的“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十五)《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3号)删除第二十条第(三)项。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将第二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房屋征收补偿已经落实”
  (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将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在依法发布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
  (三)《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43号)将第七条第(二)项3修改为“征收土地、房屋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情况”三、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郑州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二)《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答:虽然旧解释第十四条也删除,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依然有效,其中第二十条与删除的十四条相同,笔者认为本条虽然司法解释中删除,但审判依然可以使用《商品方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至于删除的第十五条,则是为了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毕竟解除权在我国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本条是对解除权行使...

厦门商品房预售管理新规
答:同时,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废止。此次《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预售管理、预售资金监管问题等方面,具体而言,为了理顺机构改革后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职责,《规定》一是明确厦门市住房管理部门作为预售主管部门,负责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请问关于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答:(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通过,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废 止)(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发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 通过修正决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哪些?
答: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 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答:买受人可申请质量核验,如主体结构不合格,有权要求退房并索赔。第二十八条:买受人需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动结构,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禁止非法销售,具体管理另有市人民政府规定。以上内容概述了郑州市房地产经营条例的管理要点,保障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营。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被废止吗
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失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答: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及时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济南新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监管部门实时掌握收存变化
答:据山东省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近日,济南市住建局下发《关于征求<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济南市现行的《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监管管理办法》”)为2016年1月印发。在预售资金的收存方面,《意见稿》新增对监管银行的要求,有助于监管部门实时...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
答:《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