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楼卫生管理制度 茶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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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楼卫生管理制度
1、 茶座卫生制度
① 茶桌椅整洁,地面清洁,玻璃光亮,有公共卫生间。
② 要每天清扫两次,每周大扫除一次,达到无蝇、无蜘蛛。
③ 不销售变质、生虫茶品。
④ 茶具用后洗净、消毒、保洁。
⑤ 服务员穿戴清洁工作服,工前、便后洗手消毒。
⑥ 泡茶的水必须煮沸。
⑦ 服务人员工作时禁止戴戒指,手链,涂指甲。
2、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① 茶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冷藏、消毒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② 茶品应分类,分架,各类茶品有明显标志,,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③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茶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茶品;
④茶品不得与药品、杂品等物品混放;
⑤ 茶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⑥ 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3、 茶品销售卫生制度
① 销售定型包装茶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进货时向供方索取茶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严禁购销产品标志不全或现售现贴商标的茶品;
② 销售茶品必须无毒无害,禁止出售变质、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存期和其他不符合茶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茶品;
③ 出售直接入口的散装茶品应有防蝇、防尘设施,并正当使用。使用工具售货及无毒、清洁的的运装材料,禁止使用废旧报纸运装茶品。货款、工具分开存放,所用工具班前应彻底清洗消毒;④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并做到:不留长指甲、长头发、长胡须,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操作时不吸烟;
⑤ 吧台内严禁落地存放茶品,严禁乱堆、乱放茶品及其他杂物。
4、 茶品采购、验收卫生制度
① 采购的茶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不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茶品;
②采购定型包装茶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
③ 运输车辆和容器应专用,严禁与其他非物品混装、混运。
④茶品采购入库前应由库管人员进行验收,合格者入库储存,不合格者退回。
5、 除害卫生制度
① 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② 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
③ 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6、 卫生检查制度
① 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
② 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③ 发现卫生不合格者进行教育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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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楼卫生管理制度
1、 茶座卫生制度
① 茶桌椅整洁,地面清洁,玻璃光亮,有公共卫生间。
② 要每天清扫两次,每周大扫除一次,达到无蝇、无蜘蛛。
③ 不销售变质、生虫茶品。
④ 茶具用后洗净、消毒、保洁。
⑤ 服务员穿戴清洁工作服,工前、便后洗手消毒。
⑥ 泡茶的水必须煮沸。
⑦ 服务人员工作时禁止戴戒指,手链,涂指甲。
2、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① 茶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冷藏、消毒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② 茶品应分类,分架,各类茶品有明显标志,,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③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茶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茶品;
④茶品不得与药品、杂品等物品混放;
⑤ 茶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⑥ 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3、 茶品销售卫生制度
① 销售定型包装茶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进货时向供方索取茶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严禁购销产品标志不全或现售现贴商标的茶品;
② 销售茶品必须无毒无害,禁止出售变质、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存期和其他不符合茶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茶品;
③ 出售直接入口的散装茶品应有防蝇、防尘设施,并正当使用。使用工具售货及无毒、清洁的的运装材料,禁止使用废旧报纸运装茶品。货款、工具分开存放,所用工具班前应彻底清洗消毒;④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并做到:不留长指甲、长头发、长胡须,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操作时不吸烟;
⑤ 吧台内严禁落地存放茶品,严禁乱堆、乱放茶品及其他杂物。
4、 茶品采购、验收卫生制度
① 采购的茶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不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茶品;
②采购定型包装茶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
③ 运输车辆和容器应专用,严禁与其他非物品混装、混运。
④茶品采购入库前应由库管人员进行验收,合格者入库储存,不合格者退回。
5、 除害卫生制度
① 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② 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
③ 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6、 卫生检查制度
① 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
② 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③ 发现卫生不合格者进行教育和经济处罚。

重庆市城市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设卫生、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义务服

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实行市和区、县(市)、街道(建制镇)三级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城

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

划,组织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训,对重点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施

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对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区、县(市)建委(局)是本行政辖区城市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巷路、居民住宅区、背

小巷及楼院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察执

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环境卫

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
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需事业经费按任务量核定。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和普及城市环境卫生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城市主要公共

所设置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和明显标志,提高市民讲究卫生、爱护环境、遵

守法的自觉性。

中、小学校应当进行有关环境卫生知识的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城市环境卫生科学

识,培养学生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和意识。

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城市环境卫生法规、政策,报道城市环境卫生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科

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的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环

卫生水平。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

市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的权利,有参与环境卫生劳动和

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

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

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市和区、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

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筑物、公共场所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

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

建设工程概算,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配套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和区、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门应当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
用。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技

标准、技术规范,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市和区、县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街道、居住区或其他人流密集的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共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废弃物箱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对群众开放使用,由产权

位负责管理维护。

机场、车站、码头、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宾(旅)馆以及大中型餐厅、商
场、歌舞厅等经营性公共场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设施标准自行设置厕
所、
密闭式垃圾容器、废弃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对群众开放使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护。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停用或者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确需关闭、停用或者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先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建镇

人民政府)的意见,经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相应

施,防止因关闭、停用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而影响环境卫生。

还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坚持就地、就近或者先建后拆的原则,拆建

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公共场所清扫

洁按下列责任分工:

(一)城市主要道路(含主干道、支次干道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广场和长江、嘉陵

水域的环境卫生由市和区、县(市)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或组织管理,其中临

单位、商业门店负责其门前人行道的清扫保洁;

(二)居住区、背街小巷、边坡等地方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
洁;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实行物

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本单位以及卫生责

区范围的清扫保洁;

(四)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

馆(场)、停车楼(场)、建(构)筑物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
洁;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六)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七)公共汽车、社会客运车辆、火车、飞机、缆车等交通工具,由经营者负责清扫

洁;

(八)花园、绿地、绿带等,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九)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

保洁。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舶负责人依照规定

理;

(十)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区、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

处(建制镇人民政府,划定清扫保洁范围,明确清扫责任。

城市主要道路的清扫作业应安排在夜间进行。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准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三)不准将污水排到街面,不准将污物抛到街面;

(四)不准车身不洁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五)不准在非指定的地点占道设置洗车点、修车点或者洗车、修车;

(六)不准在公共场所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

(七)不准在市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使用燃煤炉灶;

(八)不准运输散体、流体的机动车冒装或者沿途飞扬、洒漏;

(九)不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十)不准损坏、盗窃、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倾倒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得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倾倒,应由垃圾

生单位自行运往指定地点倾倒,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代运。有毒、有害、

燃、易爆垃圾,应当由产生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和无害化处理后,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袋装收集、运输和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 建筑渣土清运实行《建筑渣土准运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
定。

第十九条 城市粪便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粪便处理设施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定期清掏。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掏;

他粪便处理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清掏,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

为清掏。

第二十条 倾倒、积存、运输、处理城市垃圾和粪便,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城市环境卫

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鼓励和支持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城市主干道两侧的施工现
场,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

任书”,其他地区的施工现场应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签订“环境卫

责任书”。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进出路口应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
沟、沉沙井等),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及车辆带泥出场。

在城市道路上从事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树枝(叶)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当及

清除。

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三类以上厕所,经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准可实

有偿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下列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用:

(一)由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扫保洁的居住区、街巷及其他方

织清扫保洁的居民住睁该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规定应交纳清洁费;

(二)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按规定应交纳服费;

(三)使用垃圾站、处置场等环卫设施的,按规定应纳处置费。

第二十四条 逐步推行城市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从事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清
掏、
处置、处理和高层筑物清洗及机动车辆清洗等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当经所在地城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环境卫生监测单位对城市生活废物的处理进行监测。监测数据作为环

卫生管理和执环境卫生法规的科学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和
区、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

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

法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

和区、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
款,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和区、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 侮辱、殴打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各级公安机关

及时查处、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

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

组织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茶楼员工管理制度~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茶楼管理(规章)制度

一、道德及职业素质
(一)职业道德
1、热爱工作岗位,认识自我服务的价值。
2、为顾客服务,对顾客负责。热忱、文明、礼貌服务,把最微不足道的事情做得尽善尽美。
3、维护茶楼整体形象,崇尚诚意,重视信誉。
(二)职业素质
对工作尽职尽责,不带不良情绪上岗。
掌握熟练的业务技巧和服务技巧。
掌握茶艺知识,有较强的识别力和判断力。
对顾客的兴趣、合理需求予以满足,热情大方、诚实诚信,具备良好的
心理素质。
具有遵纪守法、令行禁止、自我约束的素质。
具有文化、品德、智能的自我修养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工作流程
(一)职业仪表
1、容貌:发型梳洗明快舒展、自然、不留怪发型、不染彩色头发、不戴首饰、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化淡妆上岗。
2、服饰:按岗位规定和要求着装,着装要端装、大方、整洁、得体、证章佩戴胸前。
3、表情:接待顾客要微笑迎客,热情诚恳、和蔼可亲。
4、举止:按规定站立服务,以饱满的精神、端正的姿势,礼貌的接待好每一位顾客。
5、卫生:注意口腔卫生,不吃带异味食物上岗,双手保持清洁,不藏污积渍。(二)工作程序
班前准备
提前十分钟到岗、更衣、整理容貌。
准时参加列队点名讲评,店长与全体当班员工互道问候,布置当日工作任务,
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根据分工,对茶楼所有用品、用具及房间、卫生间、操作间、大厅等进行保
洁,做到窗明几净、地面光洁。
(三)文明用语
礼貌用语:“您好”、“请”、“欢迎光临”、“对不起”、“请原谅”、“没关系”、
“谢谢”、“别客气”、“请稍等”、“我就来”等等。
2、收找款用语:要唱收唱付、交待清楚。“先生(女士),收您XX元;找您XX元,请点好”、“请您拿好”、“请您放好”等。
3、道别用语:要礼貌客气、关切提醒、热情指点、真诚祝愿“多谢惠顾”、“请慢走”、“欢迎下次再来”、“再见”。
4、 禁忌语:切勿用“哎”、“喂”等单调词语喊叫顾客,禁止三三两两议论顾客或在顾客背后指指划划,更不准以貌取人,伤害顾客自尊心。

三、岗位职责
(一)店长
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较强的指挥能力、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1、与夜班值班人员交接清理昨日销售商品。清点销售款及库存商品,交报主管经理。
2、备好当日找零,节约各项开支和办公用品。、不得擅自挪用销售款。
3、不得超越权限打折,需打折的必须报主管经理批准。
4、安排当日工作。(1)检查服务员到岗情况。(2)对茶楼卫生进行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解决。(3)对不到位、卫生打扫不彻底的按制度考核。(4)对昨日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进行讲评,提出表扬、批评。奖罚按规章制度办。(
5、热情接待每位客人,及时解决服务纠纷。
6、不足商品及时上货,不得影响销售。
7、负责安排茶楼长、短期经营促销活动,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8、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安排服务员的班次。
9、负责茶楼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具体实施。
10、每天下班应协同值班人员,清理营业场地,对所有的电器设备,电源、
门窗、房间进行认真检查。
(二)服务员
按时到岗、签到、换工装后负责将茶楼内的卫生打扫干净、包括桌椅、沙
发、窗台、窗帘、电话、地板、(饮水机、麻将桌内小烟缸)。地面用拖把拖时应注意不能太湿。
所挂字画是否正齐,清点各房间内的茶具及物品是否齐全、干净。
每月单日给花浇水,一切物品准备待用,杯子要及时清洗消毒。
迎客,站姿端正,面带微笑,不许交头接耳,不许靠墙。迎接客人时要笑
脸相应:“欢迎光临,您几位,需要单间还是卡座”,领位时,步态端庄,吐字清楚,介绍房间及卡座的收费标准,如有促销活动,要介绍清楚。
如迎进的客人是来找人的,请客人稍等,问清楚要找人的姓名及所在房间,
如不知道客人的姓名及位置时,应向客人委婉道歉,请他与客人亲自联系,未经客人许可,决不允许让不认识的人走进客人的房间。
点茶:要熟悉各类茶的有关知识,向客人介绍各类茶叶以及各类茶叶的泡
法,同时,介绍小食品,要熟悉各类小食品的名称及价格,客人点好后,应向客人重复一遍所点的物品,待无误后,应有礼貌地向客人说声:“谢谢,请您稍等”。
冲泡茶的时间不易过长,不要让客人等得太久。
巡台:每隔15-25分钟给客人添加一次水,换一次烟缸,要熟悉每个客人
的相貌特征,防止跑单,并以良好的记忆力接待回头客。
客人点饭菜时,服务员需要记录,点完后,应重复一遍给客人听,
准确无误,让客人稍等。
客人品茶完毕后,服务员应将客人引领到吧台结帐,告知吧台客人
所在房间名称,大厅座号。吧台人员收款完毕,送走客人后,在内部单上签字。
撤台:客人走后关空调、把没有熄灭的烟头熄灭、检查客人是否有
遗留物品(如果有请交给吧台登记)、收拾桌面、地面、纸篓和痰盂卫生,最后再次检查是否干净。
继续迎接下一桌客人。
下班前(1)纸篓、痰盂、垃圾、地面等,打扫干净。(2)检查房间
物品是否齐全。(3)所有房间及操作间的插头、灯、空调、饮水机应全部关闭。
(三)吧台服务员
按时到岗、换工装,签到。
清点底金、各种烟、酒、小食品、扑克、麻将、棋类、展台商品的数目
是否正确。
整理吧台内外的卫生。
客人入座必须按时间准确记单,服务员所报的物品全部上单,字迹清楚,
不得涂改。
客人买单时,收到多少,找回多少要唱收唱付,同时送上打折卡和茶楼
名片,然后有礼貌地送客人:“谢谢,欢迎下次光临”。
记单,把实收金额填写在单据上,引领买单服务员签名。
接听电话,首先问您好,向当班店长报告情况,向服务员传达客人所需。
交接班时,钱物交接清楚,如有差错,迅速查明。
晚班下班时,应清点所有烟、酒、小食品、扑克、麻将、棋类等数目,
登记每天销售物品明细清单和汇总当天销售票单据及销货款、底金。
销售票单据应按号码顺序排列整齐,汇总当天销售,填写收据上交
财务会计。
及时上报烟、酒、小食品、扑克数量,以便补充货源。
(四) 服务生
按时到岗,换工装、签到。
扫门前地面用拖把拖净,窗台、窗框、对联、牌匾,用鸡毛掸子清理
干净,不得有灰尘。铺上迎宾红地毯。
清理卫生间,镜子明亮,大小便池不得有异物,地面、窗台、洗手面
盆擦洗干净,打开窗户,关闭排风扇。
客人来时,应正确引导车辆,顺序排放,主动向客人问好,并负责各
种停放车辆的安全,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及茶楼的勤杂工作。
工作时间内应隔30分钟清理一遍卫生间
饮水机没水,应立即换水。
晚班结束时把卫生间的纸篓倒掉,关上排风扇、窗户、灯。清扫门前
和卫生间。
(五)值班人员
1、到岗后,巡查茶楼设施、设备。员工下班后应对营业场地,所有房间大
厅的电器设备、电源、水源、门窗,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锁上大门。
2、如遇零时后,客人未走,应配合吧台服务员的工作,如 遇熟客,经理安排后,负有收款、服务的责任,第二天交接时,应将货、款、票交清。

四、组织纪律
1、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不准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3、不准聊天、看书报、电视、靠墙、吃零食、接打私人电话,不
准私自外出会客,不做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客人给的小费,拾到遗物品,要及时上交吧台登记。不准擅自进入吧台。
5、服从店长的工作安排。
6、不得对茶楼重大安排借故推辞或请假。
7、离职人员,按规定交回本店物品,否则不能结算工资、押金。未
满一年者,结算本店相关费用。
8、如有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店长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签字方可生效,未经许可私自离开,不退押金及本月工资。
9、工作中如发生问题或矛盾,要通过正当途经向店长提出或讲明,不可私下议论或将不满情绪带到工作中去。
10、计价收款要迅速准确,款物清楚,帐面清洁,唱收唱付,收款员和服务员同时签字。
11、客人入座点茶后,每隔15分钟全场巡查一遍,客人提出需要,应立即解决,并报吧台。
12、正常购进商品,必须由主管经理和经手人收到签字。
13、营业收入必须存入银行,防止发生意外。
14、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15、收款收到假币由当事人全额赔偿。
16、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挪用销售款和底金,违者重罚。
17、操作间、吧台不准存放私人物品。

五 、奖罚制度
奖:
1、工作表现优秀并有突出贡献者,奖励30元。
2、对茶楼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收到效益的,奖30元。
3、每月考核(全勤奖)第一名,当月奖励20元。
4、事假不超过1小时,病假不超过3小时,不扣工资。
罚:
1、工作时间饮酒者,罚100元。
2、与客人争吵,衣冠不整被顾客投诉者,罚50元。
3、对茶楼重大安排,借故推辞、无故不到或请事假者,罚30元。
4、旷工一天,罚100元。
5、未执行规章制度,未按操作程序工作,卫生检查不合格,罚10元。
6、纯净水用于客人、员工饮用,发现它用,罚款10元。
7、迟到、早退一次者,罚5元。
8、商品、各种款项交接班时对不上帐,帐货不符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9、坚决杜绝跑单,少收款,一旦发生,由服务员和吧台人员各赔偿跑单少收金额的一倍。罚值班店长50元。
10、违返操作规程,损害茶楼形象,造成茶楼损失的,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顶撞上级的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除名。
11、对服务员工作中存在问题,未发现,未处理,罚值班店长20元。
12、发现浪费者,罚10元。

六、员工规范的行为标准和禁忌动作
(一)姿态
站相标准:
1、双脚自然分开与双肩齐;
2、身体站端正,挺胸收腹,腰板挺直;
3、双臂自然下垂交叉于前,右手压在左手上;
4、眼光望前,表情开朗得体,面带微笑;
禁忌的站相:
1、单手叉腰、单臂抱肩或手搭货架;
2、背手或双手相搭于背后;
3、腿、背部贴靠墙壁或展柜;
4、单腿后翘、脚尖点地;
5、长时间低头来回踱步;
禁忌坐姿:收款台人员坐岗时托腮、趴俯、仰靠或翘二郎腿等不雅姿势。
(二)行走
基本要求:
男性:端正、稳健;女性:轻盈、灵敏;
要领:上身正直,两臂自然前后摆,重心可稍前移,双眼平视,面带笑容,行走时,脚尖对正前方,先落脚跟再过渡到脚趾。
禁忌:
1、左顾右盼,东张西望;
2、老是盯住顾客上下打量;
3、一边走路,一边指指点点对人评头论足;
4、手插衣袋,或叉腰,或倒背手;
5、二人以上行走勾肩搭背,拉拉扯扯、拍拍打打、成群结队、边走边说笑;
6、拖泥带水,踢里踏拉,横冲直撞;
7、吃饭、喝水、上洗手间时呼朋引伴。
(三)手势
标准:在介绍、引导和指方向时,手指自然并拢,手掌向上斜,以肘关节为
轴,指向目标。
1、禁忌:用一个手指指点方向;
2、禁忌:
(1) 双手托肋或用胳膊支住柜台而(2) 立;
(3) 掏耳、挖鼻、抠脸、抠手;
(4) 打呵欠、伸懒腰、打响指(5) ;
(6) 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7) 手里有意无意地摆弄、转悠笔、钥匙及其它物件;
(四)表情姿势
1、微笑服务
(1)微笑自然、诚实;
(2)说话语气和蔼、声音轻重适度;
(3)情绪饱满热情、精力集中持久;
(4)兴奋适度、谨慎;
(5)姿态优美、文明、富于规范化;
(6)态度亲切、热情、耐心、诚恳;
2、禁忌:
(1)冷笑、讥笑、傻笑、大笑、不笑装笑、谈笑风生;
(2)口吻粗暴、声音过高;
(3)招呼时有气无力、拖长腔;
(4)接待中对顾客紧绷着脸,横眉冷对,心不在焉,萎靡不振,失神发愣,爱搭不理,被动应付;
(5)岗上做鬼脸;
(五)着装佩证
根据各季节的要求,按规定着装,工装要整洁平展,装饰领结要佩
带齐全;证章要端正地佩带于左上胸。
禁忌:
(1)工装皱皱巴巴,污渍斑斑;
(2)丢缺纽扣,系扣不全或敞胸露怀,内长外短;
(3)女职工未佩带装饰领结或佩带不规范;
(4)夏季上装不按规定收入裤、裙内或收整不规范;
(5)当顾客的面脱换下衣换鞋、脱袜或光着上身换装;

茶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茶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 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 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 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 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 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 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 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 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 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 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 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 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 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 员工调查表二份。

c) 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 保证书一份。

1. 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 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 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1. 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 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 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 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 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 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 保证

第十六条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 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 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 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九条 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 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 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 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三十四条 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 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 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子女得丧假6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 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 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 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

(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

(六)应召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 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条 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 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条 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

第四十六条 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第四十七条 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 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 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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