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 新婚姻法中第十八条第三款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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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是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意思主要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不满10年的,为复员、转业军人个人所有。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产补助费,归复员军人本人所有。

(2)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3)一方的人身保险金。因人身保险金具有补偿或者养老性,因而只能作为个人财产。另外其他的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各种非工资性补贴(如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卫生费补贴、托儿补助费、计划生育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补贴等)、以及实行公费医疗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疗费。

(4)一方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剂以及夏季冷饮费等。

(5)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如奖状、奖杯、奖牌、奖品、荣誉证书、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等,应为个人财产。

(6)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予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这就是说,未留遗嘱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遗嘱中明确只规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孙子只具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或遗嘱指定继承),与是否成年、成家无关。孙子的父亲先于爷爷去世,这时孙子就享有代替父亲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利。孙子的父亲去世后,母亲尽了主要赡养爷爷的义务,母亲具备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后母亲也先于爷爷去世,这时孙子也享有代替母亲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利。如果孙子的父亲未去世,孙子就没有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利。

关于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

继承与父母出资购买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继承父母财产,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孙子成年了,在爷爷奶奶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是可以继承爷爷的财产的。爷爷奶奶如有自己的父母、子女或相互配偶,孙子女这一辈就没有继承权了。

一般而言,夫妻结婚后,一方父母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只赠与一方的话,法律推断为赠与夫妻双方;同理,一方父母去世后遗产,如果是法定继承,则应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遗嘱继承,遗嘱中明确只给一方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赠与合同不需要律师公证,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