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2021修正)

作者&投稿:梁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等依法进行审查。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第九条 设立下列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登记:

  (一)由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组成的,或者同地域经济类的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会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第十条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决定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

  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相关事项。第三章 内部治理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社会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规模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不得由理事、理事的近亲属或者社会组织财会人员兼任。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会不履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可以联合推举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会员或者理事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或者理事中进行分配。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辽宁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省政府规章行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省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
  (二)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制定规章的;
  (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且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制定规章的。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二)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规范权利和义务、行政职权与责任;
  (四)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符合我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立法审查等工作,督促、协调、指导省政府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省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法制部门,做好规章的立项申报、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起草等工作。第六条 制定规章的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承担规章起草任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其立法工作提供财务保障。第七条 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遴选不同领域的专家,经省政府同意聘任为立法咨询专家,并设置立法咨询专家库;选取有代表性的基层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经省政府同意确定为立法基层联系点。第八条 规章的名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行政管理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一般称“办法”;
  (二)为实施法律、法规作具体规定的,一般称“实施办法”;
  (三)规范的事项比较单一、内容较少的,一般称“规定”;
  (四)规范的事项没有直接上位法,有一定试行性的,一般称“暂行办法”或者“暂行规定”。第九条 除调整事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
  规章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结构合理、条文明晰,用语准确、简明,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十条 规章的表述形式应当遵循下列立法技术规范:
  (一)章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二)章内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三)条内分款的,不编序号,另起一行;
  (四)条款内设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五)项下设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六)条款内容中的数目,用阿拉伯数字表述;数目万以上的,用阿拉伯数字加汉字表述。第二章 立 项第十一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并向省政府工作部门印发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工作安排。
  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者书面信函,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第十二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公开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建议的采纳情况,可以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第十三条 省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先行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等立法前期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
  (二)起草说明;
  (三)规章初稿:
  (四)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对照表。
  起草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解决公共管理突出问题的主要制度措施、征求意见和争议处理情况,以及起草工作的组织和经费保障情况。
  对上一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预备项目申请下一年度立项的,可以只提交立法项目论证报告和修改后的规章初稿。论证报告应当说明论证修改工作情况。第十四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立项的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汇总研究,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实精当和立、改、废并举的原则,拟定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三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调查。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
  (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八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十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品、照片、录像、副本、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收集有关资料、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错误、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并要求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为什么迟迟不公布
答:1、立法程序繁琐:制定一项法规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公布等,这些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2、政策调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国家政策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政策发生调整或社会环境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进行修改和审议。

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大明山生态保护的宣传,普及生态文化,增强社会公众生态文明意识。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 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大明山保护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21修正)
答: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开展禁毒教育,推动学校禁毒教育与家庭、社会禁毒教育有效衔接。学校禁毒教育工作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面向本系统...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什么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相关国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社会事务。首先,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为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例如,制定社会组织管理条例,明确社会组织的...

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2021修订)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社会组织怎么注册
答:社会组织是公共关系的主体,它是公共关系的三大构成要素之一。公共关系学中所称的“社会组织”是狭义的。它是人们为了有效地达到特定目标按照一定的宗旨、制度、系统建立起来的共同活动集体。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

非营利性组织要在哪里注册?我们这样做是否违法?
答:同时,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层级,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以社会组织的称谓为例,“社会组织”近年来经常被登记管理部门在部门规章和正式通知中使用,也经历过由民间组织的称谓演化而来的过程,但并没有一部“社会组织法”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上层级的法律渊源正式确立...

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公益林建设和投资商品林的开发经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发展林业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

社会组织包含哪些
答: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并提高活动效益,一般都具有根据功能和分工而制度化的职位分层与部门分工结构。只有通过不同职位的权力结构体系,协调各个职能部门或个体的活动,才能顺利开展组织活动并达到组织目标。【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

...可以依法通过什么等方式委托企业社会组织运营管理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