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作者&投稿:袁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值守与预警、应急联动与处置、善后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气象、防汛、防震减灾、安全生产、消防、交通、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命令、决定;

  (三)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五条 市和区、县设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和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设立或者明确工作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明确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联动中心),受理本市突发事件的报警,组织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第七条 本市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增强公民的公共安全、防范风险和社会责任的意识,提高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法人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和救护救助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动员居(村)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志愿者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秩序维护、心理疏导、医疗救助等活动。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舆情的收集和回应机制、灾情损失的统计公布机制,统一、准确、及时地公布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

  新闻媒体应当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事件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联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协同处置等机制。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编制、批准、备案、公开、演练、评估、修订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一)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四)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单位。

上海外滩践踏事故中的死难者家属可以获得赔偿吗~

  黄浦区外滩拥挤踩踏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组发布的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办法》,黄浦区政府对遇难人员家属和受伤人员负有依法履行救助、抚慰的法定义务。
  公告称,本着“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实事求是、一视同仁”的原则,黄浦区政府会同有关社会组织共同研究制定了外滩拥挤踩踏事件遇难人员家属救助方案。对此次事件遇难人员家属的救助抚慰金确定为人民币80万元。
其中,50万为政府救助抚慰金,30万为社会帮扶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共七章70条。在此列出前十条。
1、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2、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3、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4、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5、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6、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7、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8、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9、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10、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
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
答:当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政府需停止应急处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灾害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问题,具体措施由统一领导的人民政府执行(第五十九条)。受影响地区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首要任务是修复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第六十条)。对于受灾人员,政府需提供过渡性安置,确保...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七章 附则_百度知 ...
答:江苏省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时,第七章专门规定了附则的内容。其中,第七十一条强调了在国家级层面的突发事件发生于其他省份时,江苏省政府将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或实际需要,统一协调和组织本省的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行动,以及灾后的恢复与重建工作。这样的部署旨在确保跨区域的协同应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答: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并实施了江苏省第75号令,具体为《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这项重要法规于2011年11月23日在省人民政府的第80次常务会议上得到了深入审议并最终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该办法正式开始在江苏省范围内执行。江苏省长李学勇在2011年12月9日签署并宣布了这一...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答:为确保有效管理和应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以下规定。第二条 规定涵盖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全面管理,包括应急准备、实时监测与预警、紧急应对措施的实施以及事件结束后恢复与善后工作。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设施损坏、交通运输中断、重大船舶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发生后,以下规定正确的...
答:【答案】:A 本题考查的是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建立什么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答:我国的核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大体包括五个方面。1.建立健全国家核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制度。坚持依法管理是我国核事故应急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与核应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 0 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将我国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通过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该规定以部长李盛霖的名义公布,旨在提升我国交通运输系统的应急管理水平。这项重要决策是在第10次部务会议上作出的,标志着我国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有了明确的规章制度。该规定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答:江苏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强调了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的重要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建立或确定综合应急平台与专业应急平台,以实现互联互通,共同负责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等工作,如信息报告、综合研判、决策支持和调度指挥等。应急平台体系还构建了统一的突发事件报送系统...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法律责任
答: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 负有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什么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