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订)

作者&投稿:龙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第九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并依法取得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或者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第九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并依法取得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或者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法不适用小作坊小摊贩,《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摊贩管理由地方人大立法解决。【拓展资料】北京:北京市XX关于印发《北京市XX的通知天津:天津市XX关于印发天津市XX2013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35 号)【2013年已列入天津市政府立法计划】上海:上海市XX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XX的通知(沪府办〔2015〕4号)关于公布《上海市XX的通告(2016年第1号)DB31/ 2019-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XX(2014-1-1实施)重庆:重庆市XX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5-01实施】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XX食品流通摊贩餐饮服务摊贩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食药监法[2015]21号)重庆市XX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1〕125号)(2013年修正本)河南: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质监字〔2012〕89号)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六十二号)吉林: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公告第66号)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吉质监食[2012]144号)内蒙古: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2015-10-01实施】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山西: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4号)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食安委〔2012〕2号)山东: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店食品店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餐饮〔2015〕8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湖南: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1-01实施】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广东: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2016-04-01实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浙江: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2017-05-01实施】甘肃: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稿)意见建议的通知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食安办发〔2015〕27号)【2015-10-01实施】江苏: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07-01实施】

浅谈如何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食品小作坊监管
答:在这种情况下,严重制约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度。 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目前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纵观这些制度,对国家和省级发证的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管作用,对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却显得无力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

我开了一个个体油坊,工商局要求我办理生产许可证
答: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019年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_百度...
答: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

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办法的具体内容在什么文件里有
答:5.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6.保证食品安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承诺书。三、告知性备案流程。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受理后,应及时通报给街道、乡镇食安办,上报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街道办和乡镇政府与所在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基本条件和生产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