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卫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行为,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户外广告设置地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载体。
牌匾是指标识单位及商业经营场所名称的招牌、匾额。
  牌匾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或设施设置牌匾的行为。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园林、民族宗教、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牌匾设置应与建(构)筑物整体造型、楼体色调相协调。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及拍卖等方式取得。第八条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公共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取得。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防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占用绿地,有损绿化景观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载体。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地权属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
  (五)搭建户外广告架的,应当附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携带本办法第十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领《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应持《申请表》并携带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
  (三)经审查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拆除。第三章 牌匾设置与管理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牌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二)牌匾设计图、效果图;
  (三)搭建牌匾架,应当附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第十九条 牌匾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持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乌鲁木齐市牌匾设置审批表》;
  (二)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设置的,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注明设置具体要求;不同意设置的,核发不予核准通知单。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2013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非公共场地及其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展示牌、霓虹灯、灯箱、模型等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的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林业(园林)、语言文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后公布。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控制区。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后公布。第八条 利用公共场地及其空间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设置权。公开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后公布。

  利用非公共场地及其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其业主或者管理者可以通过协议委托的方式,进行设置权的统一拍卖。

  利用公共场地及其空间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所得全部上缴财政;利用非公共场地及其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所得,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缴纳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户外广告设置地权属证明;

  (三)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效果图;

  (四)搭建户外广告架的,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二)户外招牌设计图、彩色效果图;

  (三)搭建户外招牌架的,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树木、占用绿地或影响园林景观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城管有权利处罚违规的门面招牌,招牌摆放造成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在进行责任认定时需要考虑双方的过错,如果招牌摆放的位置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招牌摆放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城管执法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扩展资料:
城管的执法范围
1、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3、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5、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管理执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