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申报,如果在该公司临时工作1个月忘记了,申报本公司错误应该怎么解? 公司正常申报,个人信息也无误,但有一个月的缴税记录在个税系统...

作者&投稿:荀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没事的,现在的个人所得税税申报不是收付实现制了,是累进:全年累计收入来计算的。你这个月忘记了,下个月补申报一下就行。我举例说明一下,你一看就会明白哦。


第一、现在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是执行:累计预扣法,是按照1月份至当前月份累计收入,减去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5000×月数)、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对应税率计算累计应预扣税额,减去以前月份累计已预缴税额。

第二、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举例子:

假设某员工1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16000元,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21000元,如该员工有住房贷款利息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定额扣除3000元,该员工每月三险一金为1000元,则1月份和2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1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税为: (16000-5000-1000-3000)×3%=210元

2、1-2月份累计工资应预缴税为: (16000+21000-5000×2-1000×2-3000×2)×3%=570元

3、扣除1月份工资已预扣预缴税款,2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的税款为:570-210=360元。

第四、从上你可以看出:两个月合并申报工资,并不会造成多缴或者少缴。

第五、税率表:


第六、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8.12.20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对于工薪阶层最关注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税问题,未来仍将实施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从明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公告。其中明确,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怎么补申报个人所得税?~

补报个税只能去地税柜台补报,单位申报个税是每月15号之前,过了征期,如尚未申报,应当补报。补报先要联系税管员,带上申报表,由税管员在税务系统中录入打印补报信息,然后再去办税大厅窗口申报补报信息。关于滞纳金问题,各地税分局处理不同,一般税管员可以处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提示」当前,不少工薪阶层都拥有企业年金,但对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事项未必十分清楚。为此。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详细介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操作指引。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在年金缴费环节,对按国家规定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年金计划备案   1.备案期限   企业应在建立年金计划,或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2.备案资料要求   (1)建立单一计划的企业,需提供提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企业年金方案及批复函、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及计划确认函等资料;   (2)参加集合计划的企业,需提供提交《备案登记表》、企业年金方案及批复函、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方案及确认函、企业参与合同等资料;   (3)对于分(子)公司参加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应提供提交《备案登记表》、总(母)公司年金方案及批复函(需列明参与公司)、总公司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及确认函等资料。   二、年金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申报   1.税款计算   对于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单位缴费、账户余额产生的投资收益、取得的追记或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年金领取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单位缴费标准为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工资计税基数的4%”和“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这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619元标准,深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上限为15654.8元,该标准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并将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每年进行调整。因此,若职工工资计税基数为n元,个人缴付年金比例为m,则税前扣除额计算如附图所示。   2.对扣缴义务人的要求   建立年金的单位将超出标准缴费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3.对代扣代缴申报的要求   年金缴费申报流程与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总体无异。企业进行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注意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允许扣除的税费”栏。   (1)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软件)申报时,应在“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模块,将个人实际缴存的年金填入“年金(个人部分)”栏目,系统自动计算并填入“允许扣除的税费”后再进行申报纳税。   (2)使用深圳地税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时,企业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部分填入“允许扣除的税费”栏,并将应征税部分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领取环节个人所得税申报   1.税款计算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年、按季、按月领取的年金,均可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对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薪金所得税率纳税。如果是一次性领取,除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进行纳税外,其余情况都应将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额纳税。上述所说全额为领取年金的总额,即不得减除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参与年金计划并缴费的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领取的,仅需就1月1日后的年金账户余额中的新增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待遇中属于1月1日前留存的缴费及收益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均不属于免税范围。   2.对扣缴义务人的要求   托管人通过年金托管账户向年金领取人支付年金待遇,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纳税。托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实际管理企业年金业务、直接接收受托人及账户管理人指令的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3.对代扣代缴申报的要求   代扣代缴申报年金领取个人所得税时,需注意的是,在维护纳税人基础信息和申报时,需将“是否雇员”选项置为“否”。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软件)申报时,进入“年金(领取)收入”菜单,录入“年金领取收入额、已完税缴费额、全部缴费额、分摊月份”等信息,按照系统自动计算的应纳税额缴交税款。   (2)通过深圳地税电子税务局进行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时,扣缴义务人应先维护纳税人基础信息,在“纳税人基础信息维护模块”的“备注”栏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然后,将个人领取的年金金额填入“收入额”栏,将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税前扣除项目其他”栏,将“减除费用”填写为零。同时,纳税人亦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纳税。   四、年金管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1.企业年金方案实施后,受托人应主动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2.账户管理人应整理并建立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信息,并及时向托管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2014年之前缴费金额、全部缴费金额、支付年金金额、领取方式等涉税信息。   3.托管人应及时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计算并扣缴年金待遇领取时所涉及的应纳税额,并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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