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见国家的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具体是指那些部门,求解,谢谢! 中国的行政司法立法机关分别是什么?

作者&投稿:钱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具体部门如下:

一、国家的立法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属于地方立法机关。

就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二、行政机关:

1、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共25个)。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民族乡政府),

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香港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澳门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各司、局、厅、处。);

4、地方上还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公所(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三、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

四、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国家执法权的部门,比较多,很多部门都有执法权。

五、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院。

扩展资料: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些部门职责及地位:

1、立法机关的作用分为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也称为直按作用和间接作用)。主要作用包括:制定法律,监督政府,教育公众,代表选民(选区或国家),这四项作用也称为立法功能、监督功能、教育功能、代表功能。次要作用包括司法功能和领导选举功能。

2、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等,指导所属各部门、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行政活动。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原则。

3、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4、关于公安机关,其内设机构有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机构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机构,只有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才有行政主体资格,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5、各级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立法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监督



国家的立法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属于地方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及其下属的各部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厅、局、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等)
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
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国家执法权的部门,比较多,很多部门都有执法权。
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院。

立法机关:人大,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
行政机关:狭义的政府
司法机关:法院
执法机关:有执法权的部门,这个就多了
法律监督机关:人大,检察院

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地方人大
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政府、以及二者下属的各种厅局所
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执法机关,有执法权的各种行政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
有问题可以继续追问,也可以直接HI我,希望能帮到你

看样楼主是我们学校的😽😽

请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是管什么的?~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就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也是最高立法机关。
其他如最高院、最高检、国务院这样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
同样的作为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中央军委也是对全国人大负责的。
因此你说的四者的关系可以用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领导后面三者来表述,
在司法、行政、武装力量方面,司法地位较特殊。通过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因此也可以认为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有一定程度上的监督职权。而对于武装力量,它作为国家强制力的最终保证,行政和司法要发挥作用都离不开它在后的支持,当然武装力量的活动也要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的监督。这一点从解放军军事法院的最高一级相当于地方高院从而同样受到最高院的领导就可以看出。
总之,我国的上述四类机关分类并不适用。且我国也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治国模式,可以认为实行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关系。
下面简单点说说外国的。因为国家体制可能是总统制、议会制、或是委员会制等等,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也有其特色。
美国应该是属于较为典型的以国会、总统、法院作为三大权力相互对立的国家治理模式,在这种情形下,武装力量的最高首脑也就是国家首脑,也就是美国总统了。这是实质和名义相对统一的结合,即实际上美国总统也确实有对武装力量进行指挥调动、决定战争和平的权力。
相对而言,英国因为实行君主立宪的议会制。他们的国家元首即女王并非行政机关的首脑,因此其对武装力量的领导只是名义上的,真正的指挥权是由内阁首脑也就使英国首相根据议会也就是立法机关的决定进行的。
当然,无论哪一种模式。立法、司法、行政这三大权力在西方民主国家都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只是在指挥军队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

中国的行政司法立法机关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