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需要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投稿:终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最有力证据。实践中,熟人借钱往往不用借条,最后对方充当流氓,甚至打官司败诉。所以能不能贷好款,直接关系到纠纷诉讼的输赢。今天我就教大家如何写出完美的借条,供大家参考。

欠条

本人,张三(借款人),身份证号:XXXXXX,住在。重庆市XX区XX街XX小区X栋X。由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原因_ _ _ _ _ _ _ _ _约定还款期为X年X月,借款期间利息为:月利率X%,自收到借款之日起计算,到期还本付息。 逾期的话,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归还贷款,但应至少提前15天。

因催收或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该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条款:为保证出借人李四的上述债权,王五(身份证号:XX)自愿为借款人张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签名手印:

借款人:

担保人:

借项通知单的签发日期是:x年x月x日。

附件:借款人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描述:

凭证名称:借据

借据是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债权)凭证,表明债务人负有“还款(付息)、赎回”的义务。它反映了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事实。债务人想抗辩或否认,一般很难承担举证责任。

最好不要写“借条”!借条也是民间借贷常用的一种凭证。债务是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在交易后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其债务事实的凭证,同时表明发行人负有到期“偿还与赎回”的义务,反映的是债务关系。欠条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是借款、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等法律关系。所以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诉讼用钱的性质。换句话说,贷款肯定是债务,但债务不一定是贷款。欠条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或辩解这一事实,借据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借据形成事实的存在。

绝对不能写成“收条”。收款是指债权人在收到款项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为债务人创设“还款(付息)赎回条款”的义务。所以收据反映的是支付关系,不是债权债务,而是用来消灭债权的。拿收据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此外,非金融企业向职工或者社会非法集资,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其借贷关系无效。这种“表面上安全,实际上有风险”的借贷一定不能参与。

借款原因:表明借款目的,可以防止借款人以其他理由抗辩。

并且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号,其中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t

因此,尤其是借款金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的借款用途也可以用来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证明)。

如果数额不大,或者不写借款原因,可以直接写“特此向张三借款……”

交付方式:由于贷款多在熟人之间进行,如果贷款金额较小,且现金支付,很少有人会打白条。当然,你仍然可以在借据上选择现金交付。

不过既然开了欠条,最好还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钱。如有必要,借据上可以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如果有银行汇款凭证,有借据为证,你基本不会输。

由于借据是一份实务合同,实际付款才会生效。司法实践中,大额借款或被告的借款抗辩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解释时,债权人要对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则很难证明。

出借人: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借条的,推定借条持有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不是真正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以“出借人名义为他人(主体不具备资格)”为由抗辩的,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借条里写借款人身份证号问题不大,为了安全可以写。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并不影响借条的有效性。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应以货币表示。《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金额如果用文字数词表示直到“元”,应在“元”后写“整”(或“正”),但不要在“角”、“点”后写“整”(或正)。在汉语数词中,也可以把“元”写成“圆”。

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与案件不符,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文字上的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借款金额为小写。

贷款期限:还款时间就是贷款期限,最好写明。当然,不需要规定贷款期限。如果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注明有还款期限的借款。

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20年。

相较之下,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是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在收到欠条时就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即享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因此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自出具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只有3年。

⑧利息:8月份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适用法律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称为民间借贷新规。这次最大变动,就是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报价利率是由央行授权给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个贷款基准利率,每个月20号都会发布一次。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当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目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4倍就是15.4%。相比之前的利率来说,新的最高民间借贷利率大幅度下调。

现在大家应该知道,民间借贷的利率如果超过了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那是不合法,超过的利息可以不还。这个最高利率不仅包括正常的还款利息,还包括了逾期产生的利息、罚息等。而且只能以本金为基数来计算利息,如果是逾期产生的利息就不能作为本金计算利息。

如果是新规发布实施前的利息。按照首次修订的规定,只要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报价利率的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进行修正,将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的上限调整为4倍LPR。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这一变动对于借出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简单来说就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出去的钱,在这之前的利息最高仍然可以有24%。对既没有在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也明确规定逾期利率不得超过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而首次修订版中并未明确规定逾期利率。总而言之,对于借钱人来说,不管是逾期利率还是违约金,超过4倍一年期报价利率的,就都可以不用还。但是除去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的钱。

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的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的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过2%的),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保护。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⑨逾期利率:1、借款属于民事行为,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法就有效。

2、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违法,以经审查予以支持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为判断标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进行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不予保护。

4、如你们双方之间在约定了利息的基础上又约定了10%的违约金,两者相加并没有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那么这一约定是有效的。

⑩ 一般借款合同是不能提前要回还款的,否则可以视作违约。所以如果有提前要回该笔资金的打算,一定要加上这句话。

⑪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杨娟在给【出借人】吴晓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杨娟【借款人】违约,吴晓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省钱!

⑫送达: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省时间!

⑬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⑭担保条款:如果有人担保,担保条款要约定清楚,担保人要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

⑮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借款签名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时(借款数额较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⑯收款凭证: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时,一定要借款人出具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和借条一起要保村好。只有当资金交到借款人手中,借贷关系才真正成立。

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自己又无法搞定,这时候请一个靠谱的律师就非常关键:首先,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律师可以查询债务人的有关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查封,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其次,律师有专业知识能帮助当事人规避很多可能存在的风险 因此,这也是为什么律师行业存在的原因。律师是把毕生的精力都用来研究法律和案件,律师以其职业的敏感能准确地判断你所要解决问题的“症结”,可谓事半功倍。在法律事务中,许多是纯粹程序性的问题,对一个外行人来说,光是听着就觉得晕头转向。如果自己现学现用,恐怕也要误事。如果做了“夹生饭”再找律师,有些损失将无法挽回。最终,不但没有省钱,还要承担额外支出及败诉带来的损失及负面影响。在一般人的观念里,律师就是打官司。这样思考问题,至少在方法上是本末倒置。一个理智的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在纠纷发生前用好律师,做到事先防范,“思患而豫防之”,以减少打官司甚至不打官司。及早和律师商讨,方能化被动为主动。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和执业技巧洞察事情的关键环节,找到问题的症结,理清矛盾的脉络,然后针对不同的人,拿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进而达成对双方都有利的和解,这样就能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在平时的生活中,无论是入职、买房、投资、旅游或者加入健身俱乐部等等,都会与对方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或者协议,一旦觉得有疑问,应马上和你的律师商量,律师都能道破其中的法律玄机,告诉你所有可能发生的、想避免的、一旦发生怎么处理的诸多事项和环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出谋划策权衡利弊,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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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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