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作者&投稿:悟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确保了各民族的适当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1. 修改宪法;
2. 监督宪法的实施;
3.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立法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