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禾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生产、经营和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净化水处理设备(以下简称制水设备)处理后现场散装提供给用户饮用的水。第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鼓励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展行业自律、职业培训、诚信建设等活动,宣传、普及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第六条 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制水设备的卫生批准文件;
  (三)制水设备的型号、数量以及设置地示意图。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的经营者名录向社会公示。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以及管理制度;
  (二)制水设备以及所使用的滤膜滤芯的卫生许可批件;
  (三)制水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滤膜滤芯更换等记录;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资料;
  (五)制水设备、供水管材管件、滤膜滤芯、消毒产品等进货索证资料;
  (六)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记录;
  (七)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第九条 在居民住宅区设置制水设备,须经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
  居民住宅区以外设置的,应当经所在地管理单位同意。
  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制水设备设置所在地管理单位有权对经营者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十条 距离露天垃圾、排污沟渠、集水坑、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制水设备。第十一条 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源应当使用城乡公共供水。第十二条 经营者使用的制水设备、消毒产品以及直接接触水的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应当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经营者应当根据制水设备的额定净水总量、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上公示下列内容:
  (一)制水设备的备案证明、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二)制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记录;
  (三)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部件更换记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作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功能或者具有疗效作用。第十五条 采用纳滤工艺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规定的指标;采用反渗透技术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应当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反渗透处理装置》规定的指标。
  采用其它工艺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规定的水质标准。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经营者应当每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浊度、PH值、溶解性总固体指标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结果存档备查。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下列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一)痢疾;
  (二)伤寒;
  (三)活动性肺结核;
  (四)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
  (五)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
  (六)其他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第十八条 制水设备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停止使用30天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出水水样进行卫生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件)
  (一)《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1.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的经营者名录向社会公示”;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备案证明”;
  3.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备案的”;
  4.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备案”。
  (二)《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
  1.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被鉴定为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
  2.删除第十一条中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
  3.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房屋出租人、租赁经纪机构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二、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2件)
  1.《徐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2.《徐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和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第四条 城乡供水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水、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控制、减轻和消除供水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对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十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水源开发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其中至少建设一个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第十二条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要求,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组织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安全保护。

  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新建自备水井;原有的自备水井,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或者改造。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泵房应当优先设置在室外。设置在地下的,泵房地面标高应当高于泵房外地坪标高。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第十七条 骆马湖、微山湖等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退圩还湖计划。第十八条 市、县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

  (一)在保护区边界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保护区地理界线和管理要求,对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实施物理隔离或者生物隔离;

  (二)在取水口安装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安装视频设施,实行在线监控;

  (三)五万人以上的饮用水源地应当安装在线水质监测系统;

  (四)对一级保护区实行每日巡查,对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

  (五)清理取水口保护范围内漂浮物;

  (六)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评估工作。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围垦河道和滩地;

  (二)围网养殖;

  (三)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四)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

  (五)采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什么是现制现售饮用水
答:就是运用一些过滤器、净化器制作饮用水,然后现场出售

合肥出台办法管理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
答:《意见》指出,该办法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传统餐饮店使用自动加工设备,通过制水机销售饮用水均不适用该《意见》。《意见》明确:蛋白质含量较高的生食动物性海(水)产品,含奶油的冷加工糕点、沙拉,冷食类,鲜榨果汁类,豆制品(即时煮熟...

通过现场灌装的饮用水称为现制现售饮用水,这种说法对吗
答:说法不对 ,不是现制现售饮用水。装在灌里并没有水处理,只是起蓄水作用。

小区自动售水机的后期维护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查看现制售水机滤芯是否及时更换。自动售水机使用的滤芯等有一定使用寿命,如果到期不能更换会使细菌、微生物等滋生,导致处理后的水被二次污染。建议市民不要直接饮用这种现制现售水,最好烧开了喝,确保饮水安全。小区自动售水机最重要的就是要保障水质的干净卫生,关于自动售水机水质卫生的问题,因为...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适用于现制现售食品吗
答:但不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和饮用水的现制现售,也不适用于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摊贩。所以要看当地有没有相关符合的执行标准。食品标识实际上就是食品标签,只有预包装食品需要按规定执行。需要符合GB-28050-201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自动售水机的水能不能直接饮用
答:自动售水机的水当然可以直接饮用,即使不更换滤芯,滤芯会堵死的,自动售水机高压开关自动停机。烟台贝沃特专业从事自动售水机控制系统研发,销售;你可以百度搜下。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现制现售水企业有哪些
答:白山市浑江区泉阳泉水销售中心,白山天露源矿泉饮品开发有限公司。1、白山市浑江区泉阳泉水销售中心位于红旗街132至5号,经营范围现制现售饮用水,饮料生产。2、白山天露源矿泉饮品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北安大街1808号高新科技孵化基地三层302室,经营范围现制现售饮用水,饮料生产。

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1. 营养素含量波动较大的食品,如生鲜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2. 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容纳营养标签内容的食品,例如包装总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厘米或最大表面面积不超过20平方厘米的食品;3. 食用量小,对营养摄入贡献较小的食品,如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以及每日食用量不超过10克或10毫升的食品。然而,...

售水机所具有的优势有哪些?
答:自动售水机一般都是安装在人们方便打水的地方,人们只需几分钟的时间就可以打上干净的饮用水,而且自动售水机是24小时不间断制水、限制现售,随时想要喝水随时都能打到水。净水坊自动售水机设计生产可以刷卡、投币两用的自动售水机,更加方便了消费者的使用。人们只需刷卡或者投币就可以打水,方便快捷。...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适用于
答: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