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族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作者&投稿:掌钧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培育公民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突出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以“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内容的法律法规学习,使法制学习宣传真正落实到支持和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各项工作中。通过学习宣传,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增强各民族大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观念。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二、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牧民、宗教人士和流动人口。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要完善并落实公务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理论学习规划和各类干部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公务员为民服务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要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道德品质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青少年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做到依法管理、合法经营、诚信守法。加强对农牧民群众的法制宣传,重点宣传与农牧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农牧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提高他们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教育和引导广大宗教人士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增强爱国意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坚定性,不断提高抵制境内外“三股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的自觉性。要围绕流动人口、社会闲散人员生产、生活及对法律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提供法律服务,不断增强流动人口、社会闲散人员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进一步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和形式。广播、报刊、电视等各类媒体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等,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充分发挥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和优势,开展便捷高效、形式多样的公民法律意识教育。要努力办好新疆法制网等普法网站,充分发挥政府网及门户网站在法制宣传中的重要平台和示范带动作用。要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和各类法律法规实施纪念日,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四、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建设“法治新疆”。整合法制宣传教育资源,围绕自治区中心工作,深化“法治六进”(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加大部门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力度。善于运用典型案例剖析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法治实践活动,用法治实践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检验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依法治市(地、州)、依法治县(市、区)工作。大力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鼓励公民参与公共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机制。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和驻疆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改进工作机制,强化执法主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落实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有计划地抓好骨干培训,以适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需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条例是什么时候公布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条例是2010年12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精装: 7128页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开本: 16ISBN: 9787801071187条形码: 9787801071187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第一部分 宪法国家法编一、宪法及相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二、国家机构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四、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五、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六、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七、立法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部分 行政法编一、内务行政、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申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的通知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的答复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复查治安处罚申诉案件时追加治安处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第三部分 经济法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于哪年
答:1、占地面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地处中国西北,位于亚欧大陆腹地,面积166.49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六分之一;陆地边界线长5700多公里,约占全国陆地边界线的四分之一。2、农业农村经济稳步发展 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粮、棉、果、畜产业化为代表的现代农业进入高效优质发展...

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答: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自治区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吗?
答: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地方规章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吗
答: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

阿拉善盟属于哪个市
答:各盟不设国家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管理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和各盟行政公署。盟下辖区域包括若干个县级行政区(县、旗、县级市)。盟归类为地级行政区,属于内蒙古自治区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划单位。盟的行政管理机构称“行政公署”,为一级行政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为什么好多省的省委书记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都是同一人?
答:其属于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书记兼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多数省份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书记兼任。除京、津、沪、渝、粤、藏、疆7个省级行政区外,有24个省级行政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

博尔塔拉蒙古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官网
答: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应当遵循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社会进步。第三条 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高中政治必修二第五课知识点
答: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和最高监督权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统一;有利于我国各民族平等和团结;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一和...

名族自治区制度。 读书笔记
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内容?地位?
答: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地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得以实现,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