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怎么规定房顶漏水维修费由谁负担? 楼房房顶漏水该谁出钱维修?

作者&投稿:永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楼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出现问题,当然是动用维修基金。

物权法规定,购买房屋五年之内房顶漏水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五年之后由业主承担

楼房顶楼漏水怎么办?这个钱谁出?~

由该楼所有业主共同承担费用。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小区屋面是该楼业主的公用部分,居住的小区无物业管理且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该由社区组织居民共同承担费用进行统一维修。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楼房顶楼漏水谁来负责维修?

楼房房顶漏水应当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出资维修。屋顶属于公共区域,在发生漏水时由缴纳的维修基金进行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扩展资料: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城建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