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转让合同 但是交了转让费定金可以要求退还吗 门面转让,定金已经交了,但因门面将遇到政府拆迁,不愿意交剩下...

作者&投稿:党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合同不签订未成立,可以要求退回定金和转让费的。
法律分析
定金的性质确定: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1、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3、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4、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法律规定,口头协议也受法律保护,没有签订转让合同,也没有能够被证明的口头协议,可以要求退还。

合同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如果有口头协议存在,则双方仍需要履行口头协议。交了转让费应视为履行协议,可协商解除口头协议,并退还转让费定金。

前几天我转让一个门面,对方已交转让费,当时没签合同,只写了转让费收据,现在对方不想做了,要求我退转让费,我该怎么办。

房屋买卖交了定金卖方违约-签订买卖合同时-这几种情况下千万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