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概念?以及法律上的解析? 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包括楼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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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概念:

1、建筑物分为房屋和独立于房屋以外的建筑物

(1)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等。

2、附属设施指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

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第一条,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第二条,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升消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搭笑裂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知闭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税务局 -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鹤壁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筑物是一氏圆尘种特殊商品。它的生产周期、复杂程度、以及所有权转移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着力探讨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其附属设备设施在维修保养方面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
  建筑物的附属设腔物备设施究竟指的是哪些?其范畴是不是就等同于房屋公用设备设施?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①]中关于房屋共享设备设施,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享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建筑物附属设备设施和房屋共享设备设施两者在范围上有交叉,但并不等同。
  认为建筑物的附属设备设施不仅包括房屋的共享设备设施,还包括由业主享有专有所有权部分的附属设施,比如业主专有范围内的暖气片、水龙头等等,可以说房屋共享设备设施是包含在建筑物附属设备设施范畴内的一个下位概念。这些不属于房屋的共享设备设施范畴,但是在各种情况下,仍然存在维保义务的分担问题。
  针对遇到的一些实际情况,维保责任的承担主体往往存在多种可能性,我们来模拟一次建筑物附属设备设施需要维修保养的过程,试图歼禅理顺在各个阶段应当由谁来承担维保责任,或者我们应当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安排各方权利义务,以确保在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的各个阶段,各方在适当的时候,不交叉、不遗漏、完美交接分担维保责任。
  将建筑物的附属设备设施区分为业主专有的附属设备设施和公共部分的附属设备设施两大部分.

建筑物是人造的、相对于地面固定的、有一定存在时间的、且是人们要么为了其形象、要么为了其空间使用建筑物的物体。也叫“建筑”。
《民用建渣做筑设计术语标准》中建筑物的定义: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它往往都具备人能居住和活动的稳定空间,是人造自然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建筑的建造目的既侧重于得到人可以活动的空间——建筑物内部的空间(现代主义建筑非常强调这点)或/和建穗梁歼筑物之间围合而成的空间(比如城市中的市民广场);也侧重于获得建筑形象——建筑物的外部形象(猜冲如纪念碑)或建筑物的内部形象(如教堂)。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概念?以及法律上的解析?~

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
房屋的附属设施很多,使用最多的主要有阳台、雨篷、通风道、垃圾遭、楼梯、门厅、过道、台阶、散水等。

  楼顶是共有部分,属于整栋楼住的业主。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做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道路、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公用设施、绿地、道路、楼顶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
  法律法规:
  《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是什么?
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共享设施和专有设施 共享设施主要是指公共部位的设施,比如走廊,门厅,户外墙面,水管等等,专有设施主要是指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必须的,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的设施,包括房屋内的管道、暖气片等。一般电表也包括

什么是附属工程和建筑工程?
答:从属于主要工程的小工程,也就是附带或附加的工程项目。举例说明,新建一座住宅小区,还要建造社区服务站和锅炉房,后两样就属于附属工程。建筑工程内容:建筑工程是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什么是物业附属设施?
答:物业的附属设施是指建筑物内部和外部共享的各种设施和设备,以及与其相关的场地、绿化和道路等组成部分。这些设施涵盖了建筑物的核心部分,如基础、承重墙体、柱子、梁、楼板和屋顶,以及外部的墙面、门厅、楼梯间和走廊通道等。此外,还包括一系列共用设施和设备,如:电梯:方便居民的日常出行和货物运输。

房屋附属物有哪些?
答:但补偿的水平要远远低于被拆除的正式房屋。另一种是房屋产权人未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或不合理占用的附属物,对于这一部分,则不能给予补偿。问题二:土地上的附属物一般包括什么? 土地上的附属物一般包括:青苗,树木,鱼塘、坟地、机井等。地上构筑物及与土地联成一体的城市基础设施,房屋作为独立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

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包括楼顶
答: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法律法规:《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

土地附属物包括哪些
答:问题二:什么是土地附属物 地上构筑物及与土地联成一体的城市基础设施,房屋作为独立类型的上地定著物,一般不包含于土地附属物之内。问题三:地上附属物与地上附着物区别? 我认为,地上附属物是地上本身带的物体如:土,树...地上附着物是后加与的物体如:地上有个球,这个球就是地上附着物 ...

【拆除自建房】房屋“附属设施”的概念 (北京)
答:1、附属设施应包括与浴室相关的所有设施,当然应包括浴室的上下水管道。2、“小门除了门框没有什么附属设施,那么这个“附属设施”就应该指的是浴室的吧!”:(1)不是,附属设施应是指浴室、小门的附属设施、不可能是指浴室,小门虽然只有门框,但一般情况下还可能有门、门框等附属设施。(2)浴室...

建筑附属设施有哪些
答:建筑附属设施有:1、建筑物的主体及其所有的配套附属设施;2、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电梯、空调、安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综合布线、弱电系统、给排水设备、暖气、卫生、通讯、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

建筑工程中的构筑物包括那些!?
答:渠道上的所有建造物都称为建筑物,比如水工建筑物。3、在建筑工程中,构筑物属于建筑物的一种,区别构筑物与普通建筑物可以通过判断建筑物是否可用于居住、生产以及进行其它社会活动,如果能就属于普通建筑物,如果不能则属于构筑物。另外,构筑物一般常用于主要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