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的加班时间是不是很少?是不是一般都是用来调休了? 单位采用的是综合计时制,2432小时综合时间已满,并且支付了...

作者&投稿:甫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所谓标准工时制,是指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

而综合工时制是指对于因为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2.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按照规定安排员工进行合理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 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扩展资料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 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案中该企业劳资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该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度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0小时的工作,然后安排第三个月整月休息。

该企业这样的规定应视为是合法的,超过核定的总工时数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综合工时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所谓标准工时制,是指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而综合工时制是指对于因为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2.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按照规定安排员工进行合理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 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支付150%工资报酬,其中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不能安排调休,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300%工资报酬。

是,因为在百度上我见过一个提问,意思是说求加班、双休日上班、法定假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为加班*倍、双休上班2倍、法定假3倍。我同事听说后都说后面的是有规定的,有的执行,有的不执行,但是加班倍算的还是头一次听说的,不过给加班费是应该的,也可以调休。具体要看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是十万火急按一般情况对待即可,如果真是特殊情况,倍算也不是不可。

加班时间的多少和综合工时制几乎没有关系,正常来讲取决于企业决策方向;比如:订单需求,而人力不足时,则必须靠多加班来确保交期;或者企业为了保障员工的收入稳定,会计划一定的加班时间,而不是控制到越少越好。
是不是用来调休,则首先应满足劳动法规的基本要求;劳动法没有严格及明确要求时,取决于企业决策层;如果仅考虑企业成本控制,则通常尽可能以调休方式处理(比如广东有些地区因用电紧张而由政府下达错峰用电指令,企业则须配合调休;也有用计件制、责任制来规避等等)
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一二

劳动法中关于加班时间算调休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等规定,即便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超过工时部分也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同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不同意的不能安排加班,否则属于违法。如果你不安排调休经过劳动者同意的话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综合工时有2倍加班费吗
答:法律分析: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关于这样的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是不是像其它加班时间一样给付加班费,得看具体情况,相关的规定如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

国家规定加班不超过多少小时
答:综上所述,国家规定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定限度,以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都应共同努力,确保这一规定的有效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

综合工时加班费都是1.5
答: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3、超过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会按照1.5倍来支付,而 法定节假日 期间的则按照3倍来支付。法律客观:...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怎么计算每月加班时间
答:综合计算工时制按小时计算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法定假日安排工作按300%支付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

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标题:
答: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标题:在现实中,由于行业性质的不同,从而实行不同的工时制度,无论企业实行何种的工时制度,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员工进行劳动。一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工时间,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时间的加班工资。下面是我整理的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

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费规定
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企业和员工是命运共同体,建立合法和谐劳动关系,共筑美好明天
答: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

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加点的法律限制
答:一、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加点的法律限制1.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一般每日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不超过36小时。2.员工月累计双休日加班时间达24小时以上的,部门应安排其换休。3.各部门应合理控制员工的加班时间,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4.不能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

实行综合工时制,每月工作时间是多少小时?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每月平均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月工作时间,按实际周数和天数计算确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原劳动部关于贯彻《...

公司规定做六休一合法吗
答:有些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做六休一”,实行每周上6天班,休息1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这样的工时制度是否合法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也就是说,法律并不强制用人单位每周必须安排两个休息日,“做六休一”是可以的。 但是,“做六休一”受到两个条件...